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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景观与文化空间
1.2.1 第一节 景观历史地理研究的对象

第一节 景观历史地理研究的对象

通过对方志舆图符号的分析进行历史地理研究,首先是要对方志舆图中的符号所表现的事象进行研究;本文把方志舆图的符号所表示的事象称为历史景观。历史景观是利用方志舆图进行历史地理研究的对象,也是利用方志舆图进行历史地理研究中在理论上值得探讨的一个基本概念;要利用方志舆图进行历史地理研究,并形成相应的理论,必须从理论上明确历史景观这一概念;而要理解、明确历史景观这一基本概念,还是要从地理学的景观概念谈起。

一、地理学的景观概念

景观是一个历史比较悠久、应用比较广泛的概念,近代以来,景观概念在地理学中的应用尤为突出。但在很长时间里,对景观内涵的表述却经常不是很清晰,并且不同的地理学家在不同情景下对景观概念的应用实践反映出其内涵的差异也是很大的。

作为一个地理学概念,一般认为它最早是被近代地理学的创建人之一的亚历山大·冯·洪堡(Alexander Von Humboldt)引入科学的地理学中的,他曾把市镇、村落、田地和作物描绘成为景观的要素,也常常把景观想象、并且常常描绘为一个整体;在研究实践中,他多次把世界各处具有相似景观的地区进行对比;他不仅辨认出各独特的景观,而且了解到它们和地球上别处类似地区之间有着普遍的联系和共同的生成原因;他认为景观中的各种现象之间是有地域上的相互联系的;据说在巴黎有一位维也纳的风景画家为他绘制景观图;但是洪堡并没有给景观一个明确的定义。

人文地理学更重视景观概念。弗里德里希·拉采尔(Friedrich Ratzel)曾系统地说明文化景观的概念,他认为景观是人类占有的历史面貌的写本,所以他较多地称之为历史景观[1]。奥托·施吕特尔(Otto Schlüter)于1906年在慕尼黑大学的就职演说中,首先把景观学作为地理学概念提出来;他认为景观的那些在形式、作用、与类群及其不同等级的区域结合等方面被人们研究的要素,应该是地理研究的中心;他提出人文地理学应该以“辨认地球上可以感觉到的那些现象的形态和排列”为目标;认为景观是在人们感觉上的一个地区的总的效应——包括看不见的现象如风和温度,并把人作为景观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此他提出了文化景观与自然景观的区别,认为文化景观可以包括可动和不可动的两种形态[2],莱奥·魏贝尔在《我们所理解的景观学》中称“施吕特尔是第一个把人的创造景观活动提到方法论原理上来的人。他通过运用景观外貌结构的概念,赋予人的地理学以全部的、可用与自然地理学同样方法进行研究的内容——文化景观学。就像景观结构中自然界那些可见的现象那样,它可以从它的形态学、生理学和发展史的方面来研究。自然地理学和人的地理学之间不再存有隔阂,它们通过对象和方法而密切接触”。阿尔布雷希特·彭克(Albrecht Penck)对景观也非常重视,认为景观是由诸形态的明确关联所形成的区域,称“景观的可见内容决定着近代地理学的内容”[3]。阿尔夫雷德·赫特纳(Alfred Hettner)反对施吕特尔把地理学局限在可见的景观上。他更重视的是区域的独特性,而不管这种独特性在可见景观中是否明显;他承认景观的中心地位,但拒绝把景观的研究范围局限在空间的人文事实[4]

对景观的类型及其分布、起源、扩展以及作为正在起作用的空间组织实体的空间结合等方面的研究,曾是20世纪上半期法德两国地理学家的中心研究论题,许多地理学者投入到景观的研究与讨论中,并且很快便蔓延到了美国、前苏联。景观概念的内涵越来越丰富,方法也越来越复杂。由于过分强调景观在地理学研究中的地位,把景观作为全部的地理学的研究对象来看待,所以景观的概念也越来越难以统一和确定,尤其是和“区域”这一越来越根深蒂固的地理学概念相比,对其本质差别的解释经常很难让人满意。1913年由帕萨格(Siegfried Passarge)创造了“景观地理学”这个名词,将景观看作是一种类型,又将景观类型看作是一种空间体系,即一种相关要素的集合体,但他对景观的意义,及与地区概念的关系讲得不是很清楚。美国的卡尔·苏尔(Carl O.Sauer,)在研究中大量地使用景观一词,认为景观是由诸形态的明确关联所形成的区域,而且也认为景观应成为地理科学研究的核心;他尤其重视文化景观的概念,将文化景观看成是任何特定时期内形成的表现一地基本特征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的复合体,并将文化景观看做是人类文化与自然景观相互作用的结果。普雷斯顿·詹姆斯经过反复地考察,认为使用此词的地理学家心中的景观是“区域的一部分”,这实际上指明了景观与区域没有本质上的差异。A.Γ.伊萨钦科认为景观是地理系统序列中承上启下的等级(级别),它是区域分异的最后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研究与景观内部的各种地理因素的作用相联系的地方性自然地理规律的开端[5]。实际上,A.Γ.伊萨钦科的景观是自然地理综合体的代名词。

理查德·哈特向在《地理学的性质》一书中对景观这一概念作了充分的和严格的讨论,并给景观下了一个定义,景观是“从特定地点眺望时位于我们视域内的那部分地表和天空”,是“地区某种独特而真实的面貌”;而且认为景观是地区里相互联系的诸因素的“外部表现”[6]。景观地理学与生态学等相结合,形成了景观生态学,其对景观的基本定义是:一个由不同土地单元镶嵌组成,具有明显视觉特征的地理实体,它处于生态系统之上、大地理区域之下的中间尺度,兼具经济生态美学价值[7],以这一概念为基础,形成了景观生态学的理论。

地理学中对景观概念的应用所表现出的纷繁复杂,表明景观是一个可塑性很强的概念,各研究者是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定义景观概念的。结合利用方志舆图进行历史地理研究的实际,本文认为,理查德·哈特向的景观概念更能在方志舆图研究中找到自己的落脚点,可以表述为,景观是指一定地理空间上能够为人的视觉直接感受到的地表现实。对景观概念的理解,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景观是能够观察和感觉到的事物与现象,它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景观,既包括自然景观,又包括人工改造过的景观,还包括人们创造的景观。

其次,景观是客观的,作为地理科学研究的对象,景观是一定区域的地表现实,这种地表现实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是景观的本质属性;同时景观也具有主观性,景观是“地球表面上某一片段及其相应的天空部分给我们唤起的总印象”[8];被我们称为景观的地球表面的现实是能够为人们视觉感觉得到的,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就没有必要用“景观”一词了,但这并不是景观的本质属性。

再次,景观是直观的,景观强调的是人的视觉直接感受到的地表现实,这种现实对研究者来说,其基本特征,如颜色、形象、质地等是不需经特殊分析处理就清晰明了的;并且景观有完整性,所有能够为人的视觉感受到的区域现实,其中的各组成部分都可以同时为人们所感受,景观是立足于一定地表的全貌的。

最后,景观存在于特定的地表空间范围里,并体现该地表空间的特征,反映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各地理要素的内在联系。

二、历史景观

1.历史景观的概念及其特征

历史地理学是研究历史时期的地理现象的科学,是地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历史地理学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明显地受到地理学整体发展的影响与制约。历史地理学的诸多分支,如区域历史地理学及各部门历史地理学及其分支,其理论基础与框架来源于相应的区域地理学及各部门地理学及其分支。作为地理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景观概念也早已经被运用到了历史地理学的研究中,但直到目前为止,中国历史地理学研究中,很少对景观概念的内涵作以明确的界定,与近代科学地理学产生以来其在地理学界中应用一样混乱;即使有明确界定,在实际运用中让人感到仅仅是一个词,仅仅是要素或现象的代名词,既不系统,也不规范,在研究工作中对于景观的使用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将系统、完整的景观概念重新诠释到历史地理学中,是很有必要的。

我们把历史地理学中所研究的景观称为历史景观;历史地理学研究中的历史景观是指在某一历史时期内存在、并被以直观的形式记录与再现的、一定地理空间上的可视性的现象与事物的总称。

与地理学的景观的本质属性是客观性不同,历史景观的主观性是其本质属性。

历史景观首先是历史时期的客观景观,即历史上曾经客观存在过的景观,这一景观的存在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由于客观历史景观在现实世界中已经不存在,对现在进行研究的人们来说,已不可能直接看到客观的历史景观,对历史景观的研究主要靠描述性的历史文献,历史文献给研究者所展示的是客观的历史景观在历史文献的纂述者心中的印象的部分反映,即主观历史景观。因此历史景观除了景观一般的特征外,又突出了一个重要的属性,即主观性,而对于现在的研究者来说,其所面对的、作为其研究对象的历史景观是主观的历史景观,而这种主观的历史景观是客观真实的历史景观与人们的主观意识相作用的结果,是主观意识与客观历史景观的综合体,历史景观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双重属性。

历史景观的主观性与地理学中景观的主观性是有差异的。地理学中景观的主观性是针对地理学研究的对象的范围而言,即景观应是能被人感知的地理现象或能被人感官直接感知的特征,因而在研究中是可以不予考虑的;而历史景观的主观性则是针对历史地理学研究对象的存在方式而言的,是历史景观的本质属性。历史景观是主观历史景观与客观历史景观的共同体,历史景观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有机统一。主观历史景观是客观历史景观被以主观的形式保存与再现的一种存在状态。

历史景观的主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历史景观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观察者的主观意识的影响,会受到记录表达方式的影响,从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歪曲。研究者所看到的历史景观很多已经被观察记录者所夸大或减损,甚至有些主观历史景观完全成为人们主观心绪的表达,与客观景观相比,历史景观很难保证真实、准确。当前地理学中的景观不存在真实性、准确性问题,而历史景观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历史地理学研究关注的主要问题。

其次,历史景观的构成已远不如客观景观那样丰富、全面。景观本身的构成是十分丰富的,而观察者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点及基于一定的目的情况下,对景观的感受是有限的,而能够以某种方式记录下来的就更少。经过特定的人的筛滤之后的历史景观的构成,无论从种类上还是在数量上都大为减少,看上去远为简单。

再次,从客观历史景观的角度看,历史景观是人所直接看到的地理现象的外观特征,具有表面性;而从主观历史景观的角度看,历史景观是历史文献中所记录与再现的人们意识中的景观,是打上了人们对于历史景观内在特征和本质认识的印迹的,所以历史景观是表象与本质的统一。正因如此,历史景观具有更为明显的内在特征外化的特点。客观景观本身许多特征仅靠直接的观察是无法辨别的,如仅从形状、大小和颜色等观察到的特征来看,是很难直接辨别一种景观到底是什么样的景观,而在历史景观中能够被研究者所注意到的内在特征被用文字或其他的方式揭示出来了。从研究者的角度看,历史景观的内在特征比景观的外在特征更容易把握。

最后,历史景观看起来都是一个个孤立的现象,其实它是存在于各种关系的联系之中。客观历史景观本身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是和周围的诸多事物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的,是特定历史地域系统的有机的组成部分。

2.景观的类型

按不同的标准,历史景观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历史景观的存在方式,可分为主观历史景观和客观历史景观。客观历史景观是存在于客观世界中的历史时期真实的景观;主观历史景观是能够为现在的研究者所能直接感受到的、存在于某些历史人物或人群的主观意识中、以历史文献作为主要载体的历史景观。历史景观是主观景观与客观景观的统一体。历史景观的这一属性及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这种类型划分,是景观历史地理与景观地理学的研究对象的主要区别。本文是通过方志舆图的符号来研究历史景观的,因此,就其直接研究对象来说,是一种主观历史景观,由于这是体现历史景观本质属性的一种类型,因此本文将其简称为历史景观。

按历史景观所存在的时期,这种划分方式比较灵活,可以按历史分期进行划分,比如按朝代,可分为唐代历史景观、清代历史景观等等;

按历史景观的性质划分,可以参照地理要素的分类,如首先可分为历史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景观,二者之下还可以进一步划分;

按历史景观的地域综合特征划分,可分为城市景观、乡村景观、山地景观、沙地景观等等;

按历史景观空间尺度划分,可以简单地分为大尺度的历史景观、中尺度的历史景观、小尺度的历史景观;也可以比较灵活地根据观察和研究的历史景观的空间范围,采用相应的尺度,比如县域、城域及府域等等。

三、景观历史地理

景观历史地理是历史地理学的一个分支,研究的是历史景观的空间特征、变迁、客观性及其形成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历史人文空间及其结构。由于其研究的对象——历史景观具有特殊属性,所以景观历史地理研究的内容与任务也比较独特,关于这一点,在第二节细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