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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心理健康(修订本)
1.14.4 附1:自杀行为及其防范

附1:自杀行为及其防范

自杀是个人的精神困扰严重到难以控制,精神彻底崩溃的表现。它始于心理挫折,发生于正在摆脱抑郁的心理冲突的过程中。自杀是现代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包括自杀意念和自杀行为(未遂和已遂)。在自杀者中,心理障碍者所占比例,各国(由于研究方法不同)报告结果相差很大。在现代社会中,自杀死亡在死亡中已占很突出的地位,而且年龄日趋年轻化。如美国青少年自杀死亡已成为同龄人群死亡的第二大原因,仅次于交通事故等意外死亡。在我国,自杀率最高的年龄在16~30岁之间。在自杀者中,心理障碍者所占比例,各国(由于研究方法不同)报告结果相差很大。有的研究者认为:自杀者中90%以上有心理障碍,其中大部分为抑郁症及酒精中毒者自杀者。除了心理障碍之外,医学文献中报告有20%~25%是患有各种躯体疾病的人。

据此可以认为,自杀者中心理障碍者及患有各种躯体疾病的占有较高比例。因此,如何提高对心理障碍者发生自杀可能性的认识,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对于社会稳定、家庭幸福、个人安危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自杀行为的产生原因

自杀行为的产生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概括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杀行为与生活方式、民族传统、宗教信仰、教育方式等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相关。据有关的比较研究资料揭示,墨西哥的自杀率为2人/10万人;美国高其5倍,为10人/10万人;奥地利高其12倍,为24人/10万;西柏林高其21倍,为42.7人/10万人。日本的自杀率也较高。这些状况可能与其国家的意识自由、政治对抗剧烈、人情淡漠、生活节奏紧张、精神压力过大、意识形态冲突激烈等因素有关联。我国近些年来自杀率上升,卫生部曾经发表研究报告指出中国自杀率大约为23人/10万人,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13人/10万人。特别是我国青少年的自杀率上升,是值得注意的社会现象。

(二)自杀行为与社会、政治、经济因素相关。一般来说,经济、政治、社会秩序稳定,人们的心理平衡,自杀率相对就低;而经济和政治的剧变,引起社会动荡、秩序混乱,造成社会与文化的不稳定状态,破坏了人们的社会支持与交往,削弱了人们生存的能力、信心和意志,感到无法控制自己的命运,对未来感到焦虑、忧愁,由此出现绝望的情绪状态,从而产生自杀行为。例如,我国的“文革”期间以及20世纪90年代头几年前苏联、东欧的自杀发生率就较高。

(三)自杀行为与精神刺激因素相关。人际关系紧张、社会竞争剧烈、经济状况不佳、教育方法不良、亲人死亡、天灾人祸、爱情失败、家庭矛盾、升学就业不顺利、事业无成以及别人的嘲讽打击、刁难等外界的事物或情境阻碍了人们去达到目标或满足需要时,这些不良的精神刺激因素,使人们产生严重的挫折感,成为自杀的诱因。某重点大学二年级女生晓华,学习努力,待人诚恳,上进心强。由于学习成绩好,在重新分班时,被选入新班。新班的学生都是原班的佼佼者,谁知她却说在新班学习很吃力,要求回原班。系里没有同意她的要求。虽然在新班每次考试都在80分以上,但她争强好胜,总想保持在90分以上。为了达到目的,她白天黑夜拼命学习。超负荷的学习使她心理上感到很累,渐渐地变得情绪低落、抑郁焦虑、意志消沉、万念俱灰,只求一死了之。很显然,她已患了抑郁症。自杀前的一天,她还对家人说:“唉,又要考试了。”流露出极度的胆怯和恐慌。由于家人、老师、同学都未能及时给予注意和帮助,她自己又无力自拔、自救。最终,正处于人生最美好时光的她,用安眠药结束了自己短暂的一生。

(四)自杀行为与个人的挫折容忍力有关。如果说,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精神刺激等因素是自杀行为产生的诱因,那么个人的挫折容忍力因素则是自杀行为产生的直接因素,而且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在同样的文化、政治、经济、社会状况中,有时很多人处于同样的动机冲突、挫折情绪的精神刺激之中,但由此而产生自杀行为的毕竟是极少数人。显然,这与人们的心理承受力相关。在严重的挫折面前,有的人坚韧不拔,百折不挠;有的人则惊慌失措,颓废沮丧,一蹶不振。如同样是患了癌症,有的人依旧乐观,积极锻炼,配合治疗,在他身上出现了生命的奇迹;有的人则悲观失望,终日唉声叹气,泪水洗面,甚至以自杀的方式提前结束生命。

对挫折的耐受力高低与一个人的遗传、生理因素有关。例如,神经类型属强而均衡的人,耐受力比较强。相反,属于弱而不均衡的人,其耐受力则低。但遗传和生理因素只为耐受力提供了生理基础,耐受力主要还是在后天的生活经历过程中形成的,是环境与教育的产物。如果在生活道路上遇到种种挫折,并且在同逆境的搏斗中提高了应付逆境、战胜困难、摆脱挫折的能力,饱经风霜锻炼和考验的人,或者从小受到良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受过一定的社会训练、学习过处理挫折的技巧,个性心理完善、良好的人,对动机冲突与挫折的耐受力都较强,能够很好地调节自己的情绪和行为,从冲突和挫折的因素中摆脱出来。相反,从未经受过挫折,或很少受到挫折,并且在儿童时期受到过分保护或溺爱,或者从小缺少保护、遭受“情感饥饿”的人;具有内向、自卑、孤独、忧郁、依赖性强、过分自尊好强、虚荣、敏感等个性心理缺陷的人;或者缺乏符合现实的生活目标,性格脆弱,适应环境能力差,希望逃避现实,情绪状态偏于低落和抑郁的人;或者疾病缠身、久治不愈,又意志消沉的人,其对冲突和挫折的耐受力一般都较差,容易产生自杀行为。

二、自杀行为的动机

自杀行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用自杀作为一种报复手段。为了对阻碍自己欲望实现的人施以报复,以死来迫使对方承受法律的责任或道义上的、良心上的谴责;有的是为了对抗他所反对的势力,以死来示威;有的是因为外界或自身的生理、心理压力太大深感绝望,以自杀作为摆脱困境的手段;有的用自杀作为一种献身的、进攻的、追求某种心理满足的手段,例如有的人为了追求理想与正义事业而献身,以唤起当权者或民众的觉醒。虔诚的宗教信徒以死来超脱凡俗,以进入“极乐世界”。

三、自杀的类型

自杀的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情绪型和理智型。情绪型的自杀,往往是由爆发性的情绪引起的。如委屈、悔恨、内疚、羞愧、激愤、烦躁、赌气等等。这种类型的自杀进程比较迅速、发展期短,体现出即时的冲突性或突发性。例如,有的夫妻吵架,一方赌气当即自杀,就属这种类型。理智型的自杀与情绪型的自杀相反,它不是由于偶然的刺激唤起的激情状态所致,而是由于自身经过长期的体验和评价,进行了充分的判断和推理以后,逐渐萌发自杀的意向,并且有目的、有计划地采用自杀的措施。自杀的进程比较缓慢,发展期较长。孤独者、精神空虚者、厌世者、为宗教教义献身者的自杀属此类型。例如,有一自杀的大学生,他的自杀意向在高考之前就产生了,进入大学的三年时间里,悲观厌世的情绪和自杀念头反复出现,所谓的专业不如意只是自杀行为发生的借口。

一般说来,每个企图自杀的人,特别是理智型的自杀,其心理状态会有异常反应。理智型自杀的心理过程可以划分为萌生阶段、彷徨阶段、决定阶段和实施阶段。

第一,萌发阶段:自杀的念头萌发,往往由烦恼、苦闷的情绪刺激引起,出现日不安心夜不安眠现象,心头愁结解不开,情绪波动,言语反常,常会说一些“活着太累了”,“活着真没意思,不如死了好”,“看破红尘”等话语。在这阶段,自杀动机还在酝酿、朦胧中。

第二,彷徨阶段:自杀动机处于犹豫、徘徊中,思想斗争激烈,思来想去,常用发散思维、设想、幻想或分析评价、考虑方案,权衡后果得失。情绪、言行举止有时愤怒万般,无限感慨,有时郁闷不语,洒泪叹息,性格变得孤僻、执拗、对别人的言行多心、介意、食欲不振、不眠。这些症候反映了当事人动机斗争冲突的激烈和痛苦的程度。

第三,决定阶段:经过生与死的动机激烈斗争后,做出了自杀的决定,其行为特征表现出喜欢看悲剧色彩浓的文学作品,或经常谈论死的问题,把死描绘得很美妙等等,借此作为精神慰藉寄托愁哀思绪,由此又扩大了精神痛苦,使心理天平向自杀方向迅速倾斜。

第四,实施阶段:为自杀行为的实施,作好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的准备,还会安排好家中的事,叮嘱什么等等。排除一切干扰把自杀行为付诸实现。

四、心理障碍者发生自杀的常见原因

(一)情绪抑郁及焦虑状态;

(二)受到妄想、幻觉及思维障碍等的影响;

(三)不能耐受药物副反应,尤其是“静坐不能”;

(四)伴有躯体疾病和症状,感到不能忍受,丧失信心;

(五)处于疾病恢复期,但对所患疾病缺乏正确认识。

我国发生自杀行为最多见的心理疾病为抑郁症、精神分裂症。

五、各种心理障碍发生自杀行为的特征

(一)抑郁症发生自杀行为多在疾病初期及后期或伴有明显焦虑时,且多发生在早晨,事先有筹划;

(二)精神分裂症发生自杀行为多在疾病严重突然发生,事先无筹划过程;

(三)其他处于患病期或恢复期的心理障碍,发生自杀行为前多可发现消极厌世的迹象和言论;

(四)由于药物副反应而导致的自杀行为,多因药物剂量较大,且有抑郁反应或“静坐不能”现象。

六、自杀行为的预防措施

(一)保持警惕,纠正偏见。心理疾病不是不治之症。一旦发生自杀意外,会造成终生遗恨,所以对于想自杀者,同学、家属思想上要保持高度警惕,千万不能有丝毫那种认为“真正想自杀的人不会向别人暴露自己的企图”,“向别人谈自杀的人不过是想威胁别人”的片面的看法。事实上,80%的自杀死亡者在自杀前都曾表达过自己的自杀意图。

(二)学习精神卫生知识,掌握规律。各种心理障碍者出现自杀行为都有一定的规律性,他们会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多数患者可能暴露一些迹象,如改变对家人的常态,变得特别关心、亲切、体贴,其间可发现其异样的眼光;或透露对自己生死及家人前途的想法;或交出自己的珍贵物品、交代某些后事;偷偷地书写日记、信件、遗书之类更需引起注意。

精神分裂症的自杀行为可发生在须臾之间,如幻听,似乎有人命令其跳楼,患者会“服从命令听指挥”。对于有命令性幻听、被迫害妄想的患者,需警惕其自杀的可能性。

抑郁症的自杀常较隐蔽,需作细微的观察,而且在自杀前常伪装病情好转,以麻痹他人,使自己的自杀行为得逞。观察时应掌握以下规律:1.自杀行为多发生在抑郁症病情严重阶段;2.伴有焦虑者易发生自杀;3.自杀行为常与绝望心情同时存在; 4.多发生在早晨,及妇女月经期之前;5.疾病好转的顺序应是:睡眠—言语及行为—情绪三步曲,如果表面上表情愉快,而晚上仍彻夜难眠,则要怀疑有伪装可能。

如果是药物副反应导致发生自杀,患者多事先有许多诉述,如要求进行治疗,并可能声称自杀,此时千万不要疏忽大意。

(三)创造温馨环境。除了精神分裂症受某些病理症状支配外,多数心理障碍者在自杀行为发生前存在强烈的生死思想矛盾,亦有采取何种自杀方法的考虑。对一般患者来说,对生仍是有留恋的,所以在此期间创造温馨环境十分重要,相互交流间要晓以“大义”,如对生命的珍惜,父母养育之恩的报答,养育子女的重任,夫妻离别的悲伤,年老父母的照顾,以及事业的需要等,使患者在生死抉择的天平上,对生的留恋超过对死的决定,看到生活的意义。事实证明,以上的做法是十分有效的。

有人认为不能与有自杀倾向的人谈论自杀,怕这样做会提醒患者自杀。实际上,自杀意念的存在是心照不宣的事实,不在于提醒与不提醒。如果一面力图避免与患者触及“自杀”二字,而行为上却在积极采取防范其自杀,反而会给患者以恶性刺激,认为不相信他。

(四)采取防范措施。对怀有自杀意念的心理障碍者,要做到日夜陪伴,但不能如同监视,要注意方式方法,既做到尊重、信任患者,又要处处照顾、关心。晚上务必使患者有充足的睡眠,否则日以继夜的陪伴也是无法胜任的。

把患者身边的可能实施自杀行为的工具和设备严加收藏和保护,如门窗设施、煤气开关、绳索带子、刀具药品、尖物玻璃等。

(五)住院治疗。如情况十分严重和紧急,为了保存患者生命,需要果断地动员其住院治疗。在这样的紧急关头,千万不要犹豫不决,否则会造成千古之恨,这样的教训屡见不鲜,要引以为戒。

(六)多参加活动。引导有自杀意念者与人交往,积极参加各种社交、体育、娱乐活动,培养豁达的性格和坚强的意志、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