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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美学原理
1.8.2 第二节 境界创造

第二节 境界创造

从本质上看,境界是审美主体的精神创造。梁启超强调:“境者,心造也。”(13)境界有象,但这象虽然溯其源可以从客观外界找到某些依据,但实际上它与现实中的象有了实质的区别。它更多地作为情感的载体而存在,甚至于说它更多的是情感的对象化,所以,我们说观物取象,游心造境。

不是所有的审美者也不是每次的审美都能达到境界层次的。境界的创造对于审美主体有特殊的要求。只有在具体的审美活动中有特别的发现和创造才能创造境界。王国维说:“山谷云:‘天下清景,不择贤愚而与之,然吾特疑端为我辈设。’诚哉是言!抑岂独清景而已,一切境界,无不为诗人设,世无诗人,即无此种境界。”(14)所谓境界为诗人设,如果不拘泥于字面,是在强调审美主体的作用。当然,境界也不只是为诗人设,也为其他人设,问题是,作为审美主体是不是具有创造境界与欣赏境界的心境与才能。

审美的实现,通常有两个层次:一是“审美悬置”;一是“审美超越”。“审美悬置”指在审美活动中,将对象的功利性即与人的利害关系暂时性地悬置起来。我们在“审美活动”一章中,着重谈了审美悬置。我们认为,审美的发生,主要靠审美悬置,它是审美实现的前提。审美悬置属于审美态度的问题;审美的深入,特别是跃升到境界层次,则主要靠审美超越。审美超越主要是审美中诸多对立矛盾的化解,诸如,主体与客体的矛盾、感性与理性的矛盾、认识与体验的矛盾、目的性与非目的性的矛盾、规律性与自由创造的矛盾、宗教、道德的功利性与审美的无功利性的矛盾,等等。审美超越凭借精神的力量,实现对立双方矛盾的化解。这种化解不是抹杀,不是泯灭,而是一种扬弃,通过这种扬弃,在更高层次上将对立双方的重要品格融会于内,实现对立双方的统一,从而创造出一种新的东西——审美境界。

审美超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对它的功能我们只能择其要者做极为粗略的描述:

(一)审美对物质与精神对立的超越。审美不能与物质世界没有任何关系,但又必须实现对物质世界的超越。审美超越使审美的成果——境界——具有物质性与精神性相统一的品格,而本质上是精神性的。

现象学美学家罗曼·英伽登在《审美经验与审美对象》中说,当我们从日常生活中采取的实际态度向审美态度转变时,艺术中断了关于周围物质世界的事物中的“正常”经验和活动。在此之前吸引着我们,对我们十分重要的东西(日常事物)突然失去其重要性,变得无足轻重。这样,事物另外的一面,精神性的一面突然显现出来。审美与宗教都需要“中断”与物质世界的“正常”经验,从而获得一种精神性,但审美的精神性与宗教的精神性有个不同:宗教的精神性,是在物质性的排除中达到的,而审美的精神性是在物质性的升华中实现的。宗教强化“灵”与“肉”的矛盾,通过“灵”对“肉”的克服而达到一种精神的境界;审美中有物欲与精神的矛盾,物欲的满足为“快感”,精神上的满足为“愉悦”。审美不排除快感,快感是美感的基础,但是美感不只是快感,所以必须对快感进行升华,将这种物欲的快乐升华为精神的快乐。实现审美的物质性与精神性的统一。

(二)审美对现实与理想对立的超越。审美不能与现实世界没有联系,但审美又必须实现对现实世界的超越,审美超越使境界具有现实性与理想性相统一的品格,而本质是理想性的。审美都具有理想性,这种理想性在审美的最高层次——境界中体现得最为鲜明。

在艺术作品中,凡具境界的作品都具有理想性。这种理想性来自于现实,具有坚实的现实基础,因而不是空想。艺术境界的理想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表现,一种是以对现实反映的疏远来体现,即以不同于现实的方式来体现。鲁迅的《阿Q正传》妙就妙在尽管许多人都可以从中找到自己的影子,但没有一个人就是阿Q。诗更是如此。著名的《枫桥夜泊》对于“夜半钟声到客船”一句有很多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夜半是不是敲钟时,其实,诗人根本就不在意夜半是不是敲钟时,他特意安排夜半敲钟,是为了营造一种美的境界——理想的境界。西方现代派艺术变形很厉害,西班牙著名的超现实主义画家、雕塑家萨尔瓦多·达利,喜欢将钟做成类似面饼一样软软的东西,将它搭在树枝上,这一是为了表达艺术家特殊的观念,也是为了建造一种理想的境界。艺术境界的理想性也可以采用超级现实主义的方式来实现,故意将作品中的人物画得非常逼真,如中国著名画家罗中立的《父亲》。这样做其实也是出于表达一种观念与理想境界的要求。艺术境界的理想性离不开想象,想象与联想之不同,根本的在于联想的事物是生活中实有的,而想象的事物却是生活中没有的,是一种理想的存在。萨特说他在欣赏《第七交响曲》时,感到它是“超越现实世界的一种永恒的非现实”,“它不仅超越了时空(像事物本质那样),而且超越了现实,超越了存在。”这种“永恒的非现实”并不与现实无关,在萨特看来,它是从现实出发的一种想象,类似于梦境。他说:“审美观照是一种诱发出的梦境,向现实的过渡无异于从梦境中苏醒。”于是,他得出一个结论:“实在的东西永远也不是美的,美只适用于想象的事物的一种价值,它意味着对世界的本质结构的否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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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记忆的永恒》

中国古代知识分子追求圣人人格、贤人人格,以此作为人生的境界。圣人、贤人不是神,历代儒家赞美的尧、舜、禹、周文王、周公、孔、孟等圣人、贤人都是历史上存在过的真人。但是,当后世儒家将他们的品德提升为圣人人格、贤人人格后,也都理想化了,圣人人格、贤人人格就成了理想人格。由这种理想人格构成的人生境界,具有现实性与理想性相统一的品格,而理想的一面成为了这种境界的本质。

(三)审美对感性与理性界限的超越。人们对事物的把握大体可以分为总体性把握、分析性把握与总体性把握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总体性把握,是感性的;分析性把握是理性的;第三阶段的总体把握则是感性与理性相结合的。这种结合的特点是理性即为感性,感性即为理性。从超越的意义言之,就是超越了理性的感性和超越了感性的理性。审美境界即如此。这种情况有些类似于艺术创作中的景与情的关系。情与景是艺术中的两个基本元素,当能明确地处分何者为情,何者为景之时,那不是审美超越,只有情与景不能相分,“景语”即“情语”,“情语”即“景语”之时,才能说实现了审美的超越。

审美不离开感性,但审美又不能只有感性。于是,审美需要两重超越。首先,它必须超越理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它的感性色彩。这种超越主要靠直观来实现,超越将审美中的理性内涵化成形象与情感,而摒绝概念与逻辑的这种理性本来的形式。审美中的理性不是知识,而是意味。知识一般取逻辑与抽象的方式而存在,而意味则取情感与具象的方式而存在。知识是明晰的,意味是模糊的。知识的获得主要靠认识,意味的获得主要靠体验。其次,它必须超越感性。审美作为人类高级的精神生活方式,它的高级层次必须达到与认识中的理性认识同样的高度,尽管不取理性认识的存在方式——概念与推理。美与真善是同一个层次的价值形态,它们互相都有所内含。美中有真,有善,真与善按其本质来说,是理性的。境界不仅不能没有理性内涵,而且正是理性内涵使它成为审美本体的高级形态。而要让境界具有理性的意味,必须对感性实现超越。

审美对感性与理性的双重超越,使得它显示出一种重要特点——“观照”性。“观照”兼有感性与理性双重特色,即为理性直观。中国南朝的画家宗炳提出“澄怀观道”。“道”作为宇宙本体,应是抽象的,但按中国哲学对“道”的理解,“道”虽是抽象的,又是具象的,宇宙中万事万物都是“道”的存在,所以观具体事物可以悟道。问题是如何观。这种悟道的“观”,当然不能只是感官的“观”,还要用心去“观”。“心观”就具理性的意味,但它不是理性,因为它不用逻辑推理的形式,仍然是形象性的“观”。两种观的结合即为庄子所说的“目视”与“神遇”统一,这种统一表现为二者的叠合:“目视”即“神遇”。

(四)审美对过程与目的界限的超越。关于目的,西方哲学中区分为客观目的与主观目的。客观目的指事物本身的目的,比如一棵橡树长得正合乎它自身的本性,那么它的形式就达到了它的目的。另一种是主观的目的。指事物合乎人的目的。人的目的,又可以分成功利的目的与非功利的目的。功利的目的,就是有用,表现为物质性的对事物的占有。非功利的目的,表现为对事物形式情感性的品赏。前者的目的性明显地表现为意志。意志的实现为善。广义的善即为有用。审美作为人与客观世界的一种精神联系,不可能没有这种目的性,不可能没有善。但是,审美虽然含有善,但不能有明确的目的性,审美需要将善化解,以“非善”体现出来,“非善”不是“不善”,它是潜在的善。那么,审美就呈现出无目的合目的性来。正是因为对事物的功利性进行这种化解,审美才表现对事物的一种非功利性的关系,一种对事物形式的情感性的品赏,也才能获得自由的愉快。

(五)审美对“有法”与“无法”对立的超越。这一点,在艺术美的创作中体现得比较明显。艺术创作不能没有法则,但法则是过去艺术创作经验的总结,它具有一般性。在创作中如果一味死守法则,就缺少创造性,所以,艺术家总是希望一方面遵循法则;另一方面又突破法则。在有法与无法中获得自由。即使是遵循法则,也希望将外在法则化成内在的意愿,做到“从心所欲不逾矩”。清代大画家石涛说:“至人无法,非无法也,无法而法,乃为至法。”“法无定相,气概成章耳。”(16)

(六)审美对有限性与无限性对立的超越。任何审美,都有它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既为主体的当下的视角与修养所约束,也为客体的当下的呈现及它的性质所约束。但审美总是力图在有限性中见出无限来。境界的空灵性,就来自于这种有限与无限的统一。艺术的境界中的“象”及象中的“味”是有限性,它的“象外之象”与“味外之味”则是无限性。有限性总是规定着无限性,而无限性又总是突破着有限性。

《庄子》中写的庖丁解牛的故事,对我们理解审美境界的创造有所启迪。庄子通过庖丁解牛的故事,试图说明道的境界。在我们看来,庄子所描绘的这种道的境界与审美的境界是相通的。庖丁解牛之所以达到了境界这个层次,是因为它实现了诸多的超越:(1)手段(过程本身)与目的的界限被超越了。前面讲到的解牛的两重目的——功利与自我实现全付之脑后,然而这些目的又都会实现,所以,此活动具有无目的的合目的性。(2)规律(必然)与自由的界限给超越了。解牛是要遵循一定的法则的,然而庖丁之解牛,有关解牛的法则也全付之脑后。庖丁一任手足的自由活动,那把刀在骨头缝隙中活动,“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这种情况说明它具有无规律的合规律性。(3)劳动与艺术的界限给超越了。解牛本是一种劳动,劳动不能说是享受,它是艰苦的,艺术却是给人愉快的,是人的精神享受。在庖丁,解牛既是劳动,又是艺术,如庄子所写:“手之所触,肩之所倚,足之所履,膝之所倚,砉然响然,奏刀砉然,莫不中音,合乎桑林之舞,乃中经首之会。”劳动化成了艺术,艰辛化成了愉快。(4)感性与理性的界限给超越了。解牛的工作,当然不能没有感觉的活动,也不可能没有理性的活动。庖丁将二者化而为一,“以神遇而不以目视”,其实质是将”目视”化为“神遇”。虽然如此,在必要的情况下,仍须保持理性的特殊作用:“吾见其难为,怵然为戒,视为止,行为迟,动刀甚微”。(5)“技”与“道”的界限给超越了。“技”,技术、行为,它建立在认识论的基础上,是理性指导下的一种活动;“道”,宇宙本体,只可体会,不可言传,只能非理性地把握。当“技”上升为“道”的存在,或者说,“道”物化为“技”的形式,则,认识论与本体论统一了。

中国禅宗经典《五灯会元》卷十七载有青原惟信禅师的一段著名语录:“老僧三十年前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及至后来,亲见知识,有个入处,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而今得个体歇处,依前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里,体现出一个A——非A——(A)的过程。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作为结果的(A)与作为出发点的A貌似而神不同。老僧得道后看到的山与水,虽然形状上仍是山与水,但内在意蕴已不是原来的山与水了。如果说,开初看到的山与水只是自然性的山与水,那么,得道后看到的山与水就是佛法的象征。这种三段论式近似于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理论。黑格尔认为,任何概念都可以归结为肯定与否定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肯定就是概念自身,否定是概念自身性质相反的规定,概念由肯定转化为否定,即由抽象转化为具体。概念的本性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因此,否定必须再次被否定,重新回到肯定,使否定和肯定,即抽象与具体结合起来。这就是否定之否定。黑格尔的这种理论为马克思所继承,并改造,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重要的规律之一。(17)审美超越从本质上看,就是这种否定之否定。比如,审美中对感性与理性对立的超越,从感性出发,最后回到的感性,这作为审美超越成果的感性已不是原来的感性,而是经过理性化的感性。

审美超越是丰富的,上面所说的只是主要方面。审美超越是境界创造的必由之路。经过多层次的审美超越,一个空明灵透的生命之境,寓真含善的审美化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