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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指导实用教程
1.8.5.28 河南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

河南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

1.毕业时没有联系好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可否7月初直接发给《就业报到证》,将其介绍到生源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原则上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时间办理,如毕业生本人同意也可在当年7月初直接办理。

2.学生违约怎么办?

毕业生联系新的接收单位,必须与原协议单位书面解除协议。对毕业生违约的现象,学校要加强管理,进行必要的制约。

3.外省籍毕业生能否把关系暂留学校,半年后再将其介绍回生源省?

可以。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4.省属和共建院校留成本科以上毕业生出省如何控制?

上述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出省就业,如特殊情况需要出省就业的,按专业和比例进行控制。

5.就业率如何统计?

国家教育部提出了7种就业形式,但有就业方式不好认定。我省认定的就业形式有以下几种: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领取就业报到证;

(2)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单位就业;

(3)毕业生考取研究生;

(4)毕业生出国学习及出国工作。

对毕业生就业率实行动态统计。当年7月份统计初次就业率,当年年底和择业期结束后再分别统计不同阶段的就业状况。这样就能完整反映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情况。

6.关于不包分配毕业生超过择业期未落实就业单位档案和户粮关系迁转问题

继续按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粮食厅《关于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档案管理和户粮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豫人(1999) 31号)文件规定办理。2001年7月底前各学校将这部分毕业生名报送省大分办,(师范类毕业生报省教委学生处)与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下发。省大分办将会同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加大协调和检查监督的力度,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7.毕业生被介绍回生源所在市、县(市、区)二次就业、跨、县(市、区)毕业生联系到接收单位的,需办理就业手续时是否需要市、县(市、区)签署同意意见?

上述毕业生在本市跨县(市、区)联系到接收单位的,不需要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就业手续,毕业生跨市、跨省联系到接收单位的,也不需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由省毕业生就业部门按规定直接办理就业手续。上述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后,凭报到证到生源所在市或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市、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方便。

8.到市、县(市、区)二次就业的毕业生,户粮关系是否落入生源地?

按文件和省政府领导讲话办理。对于在择业期间暂时没有联系好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户粮关系暂不落入生源地,待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办理就业手续后,直接落入工作单位所在地。

9.择来期间内跨市、跨省初次就业或改派的毕业生,其手续是否由学校办理?

对于择业期限内跨市、跨省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原则上经由原学校办理;对于已经就业要求改派的毕业生由本人直接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10.省外中专毕业生到河南就业手续如何办理?

省外中专学校毕业生到河南就业仍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审验/换发我省印制的《报到证》后,各市地才能接收。省里将进一步完善审核办法,防止假冒现象发生。

11.中专毕业生进郑州市区的省直和市属单位有什么要求?

按省政府文件规定,中专毕业生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也可到郑州市区以外其他市地择业。严格控制中专毕业生到郑州市区的省直和部属单位择业,对于家在郑州市区或被省教育厅评为优秀毕业生的,不在限制之内。

12.省直非国有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如何转寄?

省直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档案统一转到省大分办,由省大分办将档案转省人才交流中心。

13.关于毕业生档案转递问题

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和被介绍回生源地后,学校应及时把毕业生的档案转到就业单位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14.河南省对重点大学和部委院校本科以上的河南生源毕业生回河南如何安排就业?

(1)全部予以接收,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2)对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应妥善安排到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