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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指导实用教程
1.8.5.16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毕业生充分就业为目标,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坚持双向选择和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深化改革,培育市场,改善服务,加强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机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及用人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性,强化服务观念,简化办事手续,规范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毕业生就业良性运行机制

毕业生就业按照政府管理、学校推荐与指导、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模式,除少数专业和国家有特殊需要的毕业生外,其他各类毕业生都实行不包分配、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合同就业;因一方或双方原因不能履行原定向、委培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再通过双向选择就业。在职毕业研究生回原单位就业。师范类毕业生以及省属学校为江苏培养的毕业研究生主要在本省范围内就业。公安、狱政、人民武装等专用专业毕业生,主要在相关部门及行业内就业。外省籍专科及专科以下毕业生原则上不在江苏就业。

三、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行为

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并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组织双向选择活动。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活动的管理。任何单位在学校以外举办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须经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其中举办全省性毕业生招聘活动和跨地区、跨行业、跨学校的招聘活动,以及省属单位和人事关系由省代管的部属单位、外省市用人单位在江苏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各种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报省教育厅审批;各市、县(市)用人单位及人事关系由市、县(市)代管的部、省属单位举办各种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报市、县(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

毕业生就业情况是考核、评价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把对毕业生开展就业指导、推荐和服务作为办学的基本功能和基础工作。加强对毕业生的择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提高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增加对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投入。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毕业生就业指导队伍。

五、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用人单位招收人员应优先从毕业生中吸纳。经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和地方可组织暂无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以劳务输出的形式到外地或国外工作,并重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鼓励毕业生接受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社区工作。江苏籍毕业生志愿到中西部地区、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登记在直系亲属家中或人事关系代理中介机构设立的集体户。到西部地区工作,或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艰苦行业工作一段时期后,需要回原籍所在地工作的,可自主择业、自谋职业,也可由户口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或政府人事部门推荐就业。

六、改善毕业生就业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手续,放宽对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限制性措施,为毕业生充分就业营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采取多种方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方便和市场机会,扶持毕业生创业。毕业生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对毕业生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按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国家机关录用毕业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并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凡按规定申报需求信息的,均可直接接收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被用人单位录(聘)用的毕业生,可持《报到证》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办理求职登记的毕业生,可将户口登记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开设的集体户口中。毕业生登记求职后,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推荐就业等服务工作,每年为求职毕业生推荐就业应不少于两次。对所学专业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合适用人单位并登记求职的毕业生,各地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他们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为其就业创造有利条件。登记求职的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由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录(聘)用手续,毕业生凭录(聘)用手续和户口迁移证明办理户口迁移和档案转接手续。

七、完善毕业生就业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含职业技术学院、网大、职大、电大、成人高校普通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统称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江苏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统称《报到证》)由省教育厅负责签发。《毕业生推荐表》、《江苏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由学校发放。用人单位录(聘)用各类毕业生应事前向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申报需求信息。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学校要对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和招聘广告认真审核。经核准的需求信息应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开发布,用人单位必须在信息公布一定时间后方可进行招聘。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择优录(聘)用毕业生。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实行《报到证》一证制度,各地、各部门不得增设环节和其它审批手续。毕业生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或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毕业生报到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或就业协议的约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指导标准,工龄从报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各种保险、住房公积金。毕业生凭省教育厅签发的《报到证》和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取消各地自行制定的《户口迁移准入证》。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办理合法手续租住或单位提供的住所以及直系亲属家中登记常住户口;半年内未落实接收单位、未办理求职登记手续的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落实用人单位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再按规定办理。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可设立集体户口,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关户籍管理工作。

八、严肃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不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以毕业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市场和就业活动的,利用职权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乱收费加重毕业生及家长负担的,向新闻媒体发布不实消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