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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指导实用教程
1.8.5.8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各类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各类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机构:

为了进一步适应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各类大中专应届、往届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2001]23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重庆实际,现就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支持鼓励市内外应届、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到我市民营、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工作或创办经济实体。

二、民营、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单位招聘应届、往届大中专各类毕业生,可直接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代理招聘,也可直接与大中专院校联系,并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民营、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单位接收的应届、往届各类毕业生人事档案、身份认定、工龄和流动等问题可通过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方式解决。

四、凡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各类应届、往届大中专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为其办理以下人事代理服务:

(一)从办理《聘用合同》(附件一)鉴证备案管理之日起,视为参加工作时间,其鉴证备案后的《聘用合同》装入本人人事档案,认可其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身份,其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为工作年限,并计算工龄。

(二)工作满一年,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签署意见,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为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并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报,聘用单位签署意见,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等事宜。

(四)各类应届、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如聘用就业前户口未在本市而本人自愿把户口迁入本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签署意见,经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同意后按人才引进办理社会人才集体户挂靠手续,按重庆市常住城镇人口管理并享受有关待遇。

(五)聘用单位已建立党团组织的,其党团组织关系由聘用单位接转管理,聘用单位未建立党团组织的,由学校将其党团组织关系转移给管理其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负责接转管理。

(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考研、求学及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协助办理其有关政审及相关手续。

(七)需申请办理结婚、生育手续的,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出具规范统一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八)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可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代办。

(九)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时,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办理调动手续,其工龄连续计算。

五、各类应届、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应聘到民营、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人事档案转递等有关手续。

(一)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由聘用单位、学生、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附件二)。

(二)由委托其实行人事代理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出具接收人事关系调档函以及有关户口迁移函等。

(三)学校凭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接收人事关系调档函,以及有关户口迁移函等办理人事档案转递和户口迁移手续。

(四)聘用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统一格式的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等。

(五)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办理《聘用合同》鉴证备案管理手续。

六、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必须按照国家人事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各类应届、往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推荐服务工作,简化办理程序,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把各类应届、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服务的人事代理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