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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指导实用教程
1.8.3.2 怎样保护毕业生的权益

怎样保护毕业生的权益

毕业生享有上述权益,但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以抵制或处理。例如:《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不予审批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不予审批就业计划和打印就业派遣报到证;同时对这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将取消其录用毕业生的资格。

2.高校的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可通过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受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3.毕业生自我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毕业生自我保护体现在三方面:

(1)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A.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

B.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C.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D.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3)在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过程当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进行自我保护。

如: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养老金、公积金等;对某些工作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就明确,否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比如仅仅是肝功能表面抗原阳性等将学生退回学校;另外正常的人才流动也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退回学校,毕业生应对自己的权利有正确认识。

(4)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