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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指导实用教程
1.7.4.21 毕业生派遣后不去单位报到的处理办法

毕业生派遣后不去单位报到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并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缴纳违约金后,由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为人员对待: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