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元明清中央政府治边政策(提纲)
——西藏—尼泊尔边境管理
西藏民族学院 董莉英
西藏位于祖国的西南边陲,素有“世界屋脊”之称,分别与缅甸、印度、不丹、锡金、尼泊尔五国及克什米尔地区接壤,边境线长约4000公里,其中横亘于西南的喜马拉雅山脉2500多公里,构成了祖国西南边疆的天然屏障。中尼两国山水相依,两国的关系早在公元5世纪就开始,公元7世纪至8世纪关系最为繁盛,直至18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等西方殖民主义势力入侵南亚和喜马拉雅诸山国,由于英国殖民主义者的蓄意挑拨和在两国间制造冲突,中尼两国友好往来暂时受到阻碍。到了20世纪50年代,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又有了全面的进一步发展,1961年10月5日中尼两国国家元首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边界条约》,两国领导人共同确立建立世代友好的睦邻伙伴关系。本文旨在对中国的传统的治边思想以及历代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经略的分析,说明藏尼边境管理及其边界的划定是祖国统一,民族安定、发展,各民族间的交流融合,历史发展的趋势。
一、元朝时期西藏与尼泊尔边境的管理
《元史·地理志》记载:“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汉梗于北狄,隋不能服东夷,唐患在西戎,宋患常在西北。若元,则起朔漠,并西域,平西夏,灭女真,臣高丽,定南诏,遂下江南,而天下为一。故其地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元的版图东北至日本海;北至今俄罗斯西伯利亚北极圈内;西北接窝阔台汗国、察合台汗国、钦察汗国和伊儿汗国;西南接尼波罗、印度、缅甸、越南;东南至海。从今天的地理情况来看,自东部沿海到西部今新疆地区,从南部的南海地区到北面的西伯利亚大部,从西南的西藏、云南到东北的鄂霍次克海,都在元朝统一政权的范围之内。元朝在中国历史上的重大贡献就是将藏族地区(元时称吐蕃)正式统一于全国版图之内。元朝结束了古代中国自然的、大规模的领土形成与拓展过程;结束了中原与广大南部(特别是西南)地区反复出现的地区割据现象;结束了全国性行政组织结构创新性演进过程;构成中国居民的各民族成员绝大多数已融入中华民族。元朝初步奠定了中国疆域的规模。
在中国古代,无论哪一个王朝,谁想成为君主,就要力争统一天下,作为君主,他就要千方百计保住天下。于是开拓边疆和保卫边疆以及对边疆经营与管理的得失,就直接关系到君主地位的稳固,进而对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中国古代,有关边疆地区的核心问题就是“四夷”问题,因为边疆地区大都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所以治理边疆的关键就是如何处理好中央机构与周边少数民族的关系问题。
中国古代传统的治边理论就是以全国服从一个政治中心为基础,与中央集权主张相吻合的大一统理论,实现大一统是封建统治者治边的终极目的。但是直到清朝前期,对国界概念不强,传统上模糊的只有边疆而无边界的国家概念,国家对国界的管理是和对整个边疆地区的管理交错在一起,边疆地区、边境地带和国界线混淆。然而在一个国土辽阔、民族众多的大国里,如何治理好边疆?中央就必须对各地的集权统治只能因时、因地、因人而治,就必须根据边疆民族的社会状况,因地制宜,因俗而制。
元朝在吐蕃的治理,“世祖以其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为此在吐蕃设立和内地不同的政教合一的宣政院,举凡藏区各重大事务,包括机构设立、军事措施等均由此机构决定,此机构由吐蕃萨加法王,帝师八思巴总领其事,在宣政院之下,设置三个官府分管军政事务,即(一)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二)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三)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这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管辖范围与西藏地方相关的则是后二个,管辖范围是现今四川阿坝、甘孜两个藏族自治州的大部分地区和西藏昌都地区的一部分、卫、藏、阿里等地区。元世祖忽必烈除给予吐蕃宗教领袖以十分崇高的地位外,还将西藏作为王朝封地予其七子西平王奥鲁赤,由其世袭。吐蕃的军务由宣政院统管,奥鲁赤及其后王兼理。元朝在西藏地方设置军政机构,设官授职,清查户口,征收赋税,建立驿站,派驻军队,封王镇戍。
二、明朝时期西藏与尼泊尔边境的管理
明朝继承了元朝以宗教力量统治西藏的策略,沿着元朝奠定的历史轨迹,中央政权一直有效地对西藏地方进行统辖。明朝在确保整个边疆管理体制相统一的前提之下,对西藏地方的行政管理又保有西藏地方的特色。取消了元朝宣政院统管下的藏族地区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改为乌思藏都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其辖区包括今西藏的拉萨、日喀则、山南地区、阿里地区及拉达克地区。在前后藏地方先后建置朵甘、乌思藏、俺不罗、牛儿宗寨、领司奔五个行都指挥使司,其下设卫、所等机构,具体管辖西藏地区的事务。针对藏族地区教派众多,一改元朝只倚重萨迦派的做法,采取多封众建,尚用僧徒的政策。即通过册封王、法王等宗教首领,维持其已有的权势和地位。1406年册封帕竹第五任执政扎巴坚赞为“灌顶国师阐化王”,1407年“封馆觉灌顶国师宗巴斡即南哥巴藏卜为护教王、灵藏灌顶国师著思巴几监藏为赞善王”,1413年册封必力工瓦僧人为阐教王,同时册封思达藏僧人为辅教王。明朝通过对藏族地区册封的五个地方政教首领为王,旨在通过提高这些领袖人物的权势、威望,强化中央王朝对西藏地方的统辖。除此外,还分封藏传佛教三大教派领袖人物为“法王”,即封噶玛噶举派首领为“大宝法王”、萨迦派领袖为“大乘法王”、格鲁派的释迦也失为“大慈法王”,“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导”,对西藏各地政教势力,“凡在幅员之内,咸推一视之仁”,推行“多封众建”的政策,无论他们彼此有无统属关系,都可以直接入朝,通名于皇帝,接受朝廷的封赐。可见西藏地方的各级官员和上层僧侣,都须经中央政府正式册封方有合法地位。在明朝二百余年间,乌思藏各地方势力一直都是倾心内附,争取明朝中央的封赐,借以号令于地方,没有发生过对抗明朝中央的乱事,藏汉民族关系比较和睦,西藏内部的动乱规模也不大。因此,明朝也就无需在西藏地方驻兵、派官。
三、清朝时期西藏与尼泊尔边境的管理
继元明之后的清朝,统治全中国长达近三百年,其前期与中国历代统一王朝相比,“不管是明、宋、唐、汉各朝,都没有清朝那样统一”。清朝前期,尤其是在康熙、雍正、乾隆统治时期,国力强盛,西方殖民主义势力尚未形成对中国疆域的威胁,于是“既不无理强取他国之寸土,亦决不无故轻让我寸土于人”及“天朝尺土俱如版籍,疆址森然。即岛屿、沙州,亦必划界分疆,各有属属”①成为清朝前期边防政策的指导思想,为此为了维护清王朝对全国的统治,以少数民族为屏藩,对西藏施政的原则,就是保持西藏地区的安定,乾隆帝说过:“西藏乃极边之地,非内地可比,其生计风俗,自当听其相沿旧习,毋庸代为经理”,清王朝于是继承并发展了元、明对西藏地方的施政方略,极力扶植、优容,始终如一地拥护格鲁派领袖达赖、班禅在宗教上的崇高地位,“盖中外黄教总司以此二人(即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各蒙古一心归之,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所系非小,故不可不保护之”。《御制喇嘛说》这段话明确地说明清王朝统治者为实现全国的安定,就必须确保蒙古地区的安定,而要确保蒙古地区的安定,就必须重视西藏问题,如要解决西藏问题就必须尊崇藏传佛教,于是采取优礼藏传佛教上层首领,顺治九年,册封达赖五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康熙五十二年又册封班禅五世罗桑益西为“班禅额尔德尼”,达赖喇嘛主前藏,班禅主后藏。清朝继承了明朝的边疆管理机构,并有所发展,1638年在中央设置理藩院,“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理藩院下设六个清吏司,其中典属清吏司和柔远清吏司负责掌管藏、陇、川、青在内的喇嘛转世名号及举凡西藏的政治、军事、经济、司法等事务。对于西南门户的西藏,清朝授予达赖喇嘛直接掌管西藏地方政务的权利,地位和职权与驻藏大臣平等;驻藏大臣是西藏地方与清朝中央机构关系日益密切的产物,雍正五年,清朝派内阁学士僧格、副都统马喇前往西藏办事,从此清在藏正式设置驻藏大臣,他们的入藏,标志着清王朝加强了对西藏地方的直接统治与施政。1751年,清朝在西藏地方建立办事机构噶厦,形成噶厦内四噶伦三俗一僧的“政教合一制度”,清朝利用西藏地方本民族世俗领袖人物实现对西藏地方的羁縻统治,由驻藏大臣和噶厦政权共同负责边防的管理。
1788年发生廓尔喀(尼泊尔)侵藏事件,暴露了西藏边防事务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1791年廓尔喀再次入侵西藏,攻入日喀则,劫掠扎什伦布寺,占领定结、定日、吉隆等地。清廷命福康安为将军,海兰察、奎林为参赞,统率由满、汉、蒙古、藏、鄂温克、达翰尔等族士兵组成的劲旅入藏讨伐,一举攻入廓尔喀境内七百余里,逼近阳布(今加德满都),廓尔喀战败投降,将所掠后藏一切财物交还,廓“遣大头人恭进表文”,并求定“贡期”,自是,向清朝五年一“贡赐”,恢复睦邻关系。乾隆帝为永远杜绝西藏和邻国发生纠纷,命福康安在西藏沿海“设立鄂博(界标),厘定疆域”,部署防务。在1793年颁行《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其中第二、四、九、十三、十四、十五、十六诸条对西藏外事、外侨管理、对外贸易以及边界出入检查等问题以法制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主要做法有:
1.建正规军、把守要隘、设卡驻兵
成立藏军正规军队3000名,前后藏各驻1000名,江孜驻500名,定日驻500名。以上兵员由各主要地区征调,每500名兵员派1代本,设代本6名。所有征调的兵员填写两份名册,1份存驻藏大臣衙门,1份存噶厦。以后如果发生缺额,即依名册补充。藏军除了负责地方安全外,还协助清朝在西藏地方的绿营兵保卫边防。清又命四川总督、成都将军、西宁办事大臣与驻藏大臣声势联络,遥制西藏。在两条要路,一为江孜地方与定结、帕里、噶尔达相通,为布鲁克巴(不丹)、哲孟雄(锡金)、宗木等处部落来藏的要路,而且江孜到萨迦沟行走又可绕往聂拉木一带边界,在江孜添设一汛,派守备一员,外委一员,带兵二十名驻扎。二为定日,为聂拉木、济咙(吉隆)、绒辖要路,又可通萨喀等处,在定日添设置一汛,派守备一员,把总一员,外委一员,带兵四十名。在定日设卡五个,宗喀、察木达、杏岭、古拉噶木仲、霞尔多,每卡定琫(定本,排长)一名,藏兵二十五名。后藏卡防七,除那克藏一处住定琫一,兵三十五名外,余萨喀、喀达、定结、干霸、春堆马布甲、萨迦等六处,每卡定琫一,兵二十五名。
2.设鄂博(界标)、巡查
“济咙、聂拉木、绒辖、喀达萨噶、昆布等地与廓尔喀相邻,为出入要道,于济咙之热索桥、聂拉木之铁索桥、绒辖边界等处设立鄂博,限制巴勒布(尼泊尔)商人及藏人擅自出入”。边宗宗本均由小宗宗本及军队头目中选派,任满3年后考查成绩,如果办理妥善,驾驭得宜,记名以代本等缺开用,倘办理不善,立即革退。驻藏大臣和驻藏帮办大臣每年分春秋两季轮流巡查前后藏,亲自指挥操演驻防军队,并巡视边界要隘,检查边防。
3.出入检查
准许尼泊尔商人每年来藏三次,按照商人所经过的路线由驻藏大臣签发路证,并在沿途呈缴路条。江孜和定日两处设立营官对各外商检验路条。其他外人要来拉萨,首先须经各边境宗本呈报,江孜和定日的营官调查后呈报驻藏大臣衙门;来拉萨后并要登记及检查。外人返回本国时,也由各地宗本加以管理并进行检查。廓尔喀、不丹、锡金无论何种行文,都须以驻藏大臣为主,和达赖喇嘛协商处理。所有噶伦都不得私自向外方藩属通信,即或用外方藩邦行文给噶伦时,也得呈交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审阅处理,不得由噶伦私自缮写回信。
《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颁行,进一步强化了清朝中央对西藏的治理。
自19世纪40年代起,以鸦片战争为标志,中国边防进入了近代的“中外之防”阶段。边疆问题的重点由国内少数民族问题为主,逐渐演变为中华民族与境外民族的关系问题,此时夷狄的称呼主要成了对外国人的称呼了。清末,筹边奏议的中心议题,是放弃“因俗而治”,实行边疆、内地一体化。西方殖民主义者的入侵,促使近代国家边界概念被引入中国,传统的只有边疆而无边界的国家概念,逐渐被人口、领土、主权等近现代国家要素所取代。
清朝末年,边疆危机和民族危机相互交激,促使西藏危机。主要表现在:一是英国发动了第二次侵藏战争;二是沙俄把侵略魔爪伸进西藏,窥伺形势,妄图控制十三世达赖;三是西藏民族上层出现裂痕,十三世达赖和九世班禅的矛盾激化。
在西藏边防,英国殖民主义势力伸入克什米尔,在1846年英国正式吞并克什米尔地区,占领了拉达克,与此同时支持尼泊尔拉纳家族发动政变,从而控制了尼泊尔,1855年唆使尼泊尔军队入侵西藏的聂拉木、济咙、宗喀等地,于1856年3月24日强迫西藏地方与尼泊尔签订了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西藏尼泊尔条约》共10条,主要内容是:
1.西藏每年赔偿尼币一万。
2.廓、藏均是尊重大皇帝者,西藏为上师的寺院和持戒修行的清净者的住地,以后若有他国对西藏发动战争,廓尔喀将尽力帮助保卫。
3.廓尔喀商民在藏可以自由经营,不纳税收。
4.条约实行后,廓尔喀同意撤退吉隆、聂拉木、宗喀驻军,并归还战争中俘虏的西藏士兵、牦牛、羊只。西藏则答应归还俘获的廓尔喀的官兵、妇女以及森巴士兵和武器。
5.廓尔喀王宫在拉萨设置官员。
6.廓尔喀商人触法,西藏不得处断,廓、藏人民间发生纠纷由双方会同处断。
清政府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政权,为了稳定边疆地区的统治,1901年4月成立督办政务处,以推行“新的边疆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强化中央在边疆民族地区的权力;派亲信大臣查办边事;编练新军,加强边防;改良边疆地区的交通、通讯系统;发展边疆民族经济移民开垦荒地,容许边疆地区开矿,发展实业;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改土归流等。查办藏事,稳定藏防,是清王朝实边政策的另一重要内容。1906年4月,清朝委派张荫棠副都统衔,以驻藏帮办大臣的身份前往西藏”查办藏事“,但收效甚微。
公元1912年,辛亥革命结束了清封建专制皇朝的统治,取而代之管理西藏地方的是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文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并先后在北京设立了中央专门管理蒙藏一切政治行政等事务的机构——蒙藏事务局(曾更名蒙藏事务处),又下令设立中央驻藏办事处,命钟颖为驻藏办事长官,接替尚在拉萨滞留的清朝最后一位驻藏大臣联豫。
1927年,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后,又重申了历届中央政府的严正立场,西藏仍实行自治制度,于中央行政院下设专司蒙、藏等少数民族地方事务的机构——蒙藏委员会。1940年4月1日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正式在拉萨成立,由正、副处长各一人负责统理事务,下设两个科(后增至三个科),掌理中央驻藏一切事务。
纵观元明清时期西藏与尼泊尔边境管理,中央政府实行的各项政策都是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加强在西藏地方的统治,并不是为了藏民族本身的发展。西藏地方经济的腾飞、文化的繁荣以及人民生活的根本改善,中尼边界的真正划定只有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