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壁画中的杖具——笞杖、球杖考
敦煌研究院 胡同庆
一
首先介绍有关笞杖的画面,敦煌莫高窟中唐第154窟东壁门北绘《金刚经变》,该图中南侧条幅下部绘两人正在揪打一坐在床上的读书人,其中下方一人左手出掌,右手握拳;上方一人则左手前伸,右手高高挥舞一根棍棒。这是根据《金刚般若波罗蜜经》中经文“忍辱波罗蜜”所绘。图中所绘的棍棒显然是抽打人所用,所以我们可以将其谓作笞杖。
莫高窟中唐第468窟北壁《药师经变》(五代绘)中有一幅古代学堂体罚学生的画面,图中绘一老师端坐于正房,院落内一助教右手高高举起一长木条,正准备抽打一学郎,该学郎赤着脚,衣袖和裤腿都被卷起露出皮肉,臀部微微翘起,无奈地回头望着助教,正痛苦地被抽打;后面厢房内有几个学郎坐在桌旁,案上摊着课本,面面相觑,一副愤愤不平的样子。这是古代敦煌学童被体罚情景的真实写照,图中助教挥动的长木条我们也可以将其谓作笞杖。
酒泉市西沟村魏晋墓出土的彩绘砖中,有一幅“行刑图”,图中左侧绘两人匍匐长跪,头戴进贤冠,身穿黑色交领长衫,手捧笏板;后面站立两人,头戴红帽,右手各持一棍。因为这是行刑的场面,两人手中所拿的棍棒即是笞杖,则是毫无疑问的(1)。
杖,《说文解字注》曰:“杖,持也。……凡可持及人持之皆曰杖。丧杖、齿杖、兵杖皆是也。”实际上,杖是人手的延伸之物,也就是手之功能的延长和扩展。从字面上看,杖由“木”与“丈”组成,“丈”表示较长的长度单位(人的手臂加上一根杖的长度约有一丈长),即较长的木条便可谓作杖。笞,《说文解字注》曰:“笞,击也。……击人为笞也。”这里的“击”,也就是“打”的意思。所谓笞杖,也就是打人的工具,即使人之手击打人的距离由近变远并增大力度。上面三幅图中所描绘的棍棒或木条均具有这种特点。
笞杖是一种打人的工具,更与当时社会法律制度有关,既是一种刑罚,又是一种刑具。笞刑,是“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敲打臀、腿或背的刑罚。隋代定为五刑之一,沿用至清代”(2)。杖刑,是“用大荆条、大竹板或棍拷打臀、腿或背的刑罚。隋代定为五刑之一,沿用至清代”(3)。实际上,汉代已经流行笞刑的处罚。《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载:文帝十三年,“定律曰:……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4)。河南省南阳县出土的汉画像砖中也绘有“施笞图”,图中受刑者跪伏于地,臀部微翘;其后施刑者挥右手,左手执杖,正准备对跪伏者施笞刑(5)。
隋唐时期,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6)《唐律疏议》卷13《户婚》:“百姓当户,应输课税,依期不充,即笞四十。”《唐律疏议》卷21《斗讼》载:“诸斗殴人者,笞四十。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唐律疏议》卷27《杂律》载:“[疏]议曰:杂犯轻罪,触类宏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唐律疏议》卷28《捕亡》载:“非避事逃亡,而流宕他所者,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一百九十日罪止杖一百。”《唐律疏议》卷30《断狱》规定:“里正、坊正、村正等唯掌追呼催督不合辄加笞杖。”“依‘狱官令’:‘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覆审讫,徒罪及流应决杖、笞若应赎者,即决醒征赎。’”(7)((唐)长孙无忌等编修《唐律疏议》)其中五十以下为“笞”,六十以上为“杖”,并且要由不同级别的地方官吏来判决。
但唐五代时期的敦煌地区,并没有将“笞刑”与“杖刑”严格区别,而大多谓之“杖”。如敦煌文献S.371《戊子年(公元928年?)十月一日净土寺试部帖》载:“集众后到及全不来,看临时,大者罚酒半瓮,少者决丈(杖)十五。”(8)又如S.527《后周显得六年(公元959年)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条件》载:“若要出社之者,各人快(决)杖叁棒后,罚醴局席一筵。”(9)又如S.6537《立社条件(样式)》载:“不守严条,非理作闹……少者决仗(杖)十三。”“席上喧拳,不听上下,众社各决丈(杖)卅棒。”(10)敦煌文物研究所藏《庚戌年(公元950年)十二月八日夜□□□社人遍窟燃灯分配窟龛名数》:“如有阙然及秽不尽(净)者,匠人罚布一疋,充为工廨匠下之人,痛决尻杖十五,的无容免。”(11)P.2877《乙丑年正月十六日行人转帖》:“限今月十七日卯时,于北门外取齐,捉二人后到,决丈(杖)七下,全不来,官有重责。”(12)这中间所处罚的数词叁、七、十三、十五、卅,均以“杖”言之,而未以“笞”言之。反映了民间百姓对法律的灵活理解和运用,并未死搬硬套官府的法律条文。
作为刑具的笞杖,其长短、粗细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否则不仅使用时可能不方便,重要的是力度很难掌握,太轻达不到惩罚的目的,太重可能致残甚至致死。因此,汉代规定:“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13)唐代规定:“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有半。”(14)汉代的一尺相当于现在的23.1厘米,唐代的一尺相当于现在的30厘米或36厘米(有小、大尺之分),故汉代笞杖的长度大约为115厘米,唐代笞杖的长度大约为105~126厘米,如取其中间数,亦为115厘米;粗细则大约在1厘米左右。
我们再来看敦煌壁画中所绘的笞杖,莫高窟中唐第154窟《金刚经变》图中上方之人右手挥舞的棍棒大约长60厘米、粗约2~2.5厘米(参照人物比例),因为这是一般笞打人之杖,和刑罚无关,故与法律条文不吻合。莫高窟第468窟《药师经变》图中助教手中所执的木条,粗大约1厘米(参照人物比例),画面有些漫漶,长度估计约有100厘米,这与刑法规定比较接近,虽然这里并不是真正的官府用刑场面,但学堂的老师熟知律文,由此可见一斑。
酒泉市西沟村魏晋墓彩绘砖“行刑图”中戴红帽二人手中所持之棍,长度约110~120厘米,粗约0.8~1.5厘米(参照人物比例),其形状略有些弯曲,颇像荆条,均与汉唐史书所载情况非常接近。看来当时的画工也熟知相关律文。
河南省南阳县汉画像砖“施笞图”中施刑者所执之杖,长度大约110~120厘米,粗大约2厘米(参照人物比例),与汉代史书记载基本接近,只是该杖显得较粗了一些,可能这是由于雕刻不如绘画细腻的原因所致。
从以上图像和文献资料可以看到,笞杖作为一种打人的工具,其长度和粗细在一般情况下具有随意性,如第154窟《金刚经变》中所绘;而作为一种刑具,其长度和粗细则具有严格的规定,如第468窟北壁《药师经变》、酒泉西沟魏晋墓彩绘砖“行刑图”和河南南阳汉画像砖“施笞图”中所绘。由此可见汉唐时期的刑法之细则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当时的法律条文已经深入到民间,学堂的师生以及画工等老百姓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二
有关球杖的画面,最早见于莫高窟五代第100窟西龛下部的《曹议金出行图》和《回鹘公主出行图》中,即在西龛下部中线两侧各绘有一身执球杖供奉官。图中的供奉官头戴展脚幞头,身穿圆领宽袖缺袴衫;双手所捧的球杖,参照人物比例,长度大约60厘米(画面漫漶),杖杆粗约1.5厘米,其杖头为弯弧形,状如一勾新月。
莫高窟五代第61窟东壁的《维摩诘经变》中,也绘有两身执球杖供奉官。图中的供奉官头戴翘脚幞头,身穿圆领长袍,下摆系在腰带内,右手在胸前握举一球杖。参照人物比例,该球杖长度大约120厘米,杖杆粗约2厘米,其杖头为弯弧形,状如一勾新月,前端宽扁,亦如蛇头。
关于执球杖供奉官,据《宋史》卷145《志》第98《仪卫》3记载:“景祐五年,贾昌朝言仪卫三事:一曰南郊卤薄,车驾出宫诣郊庙日,执球杖供奉官于导驾官前分别迎引,至于斋宫。夫球杖非古,盖唐世尚之,以资玩乐。其执之者皆亵服,锦绣珠玉,过于侈丽,既不足以昭文物,又不可以备军容。常时豫游,或宜施用。方今夙夜斋戒,亲奉大祀,端冕颙昂,鼓吹不作,而乃陈戏赏之具,参簪绅之列,导迎法驾,入于祠宫。稽诸典仪,未为允称。况导驾官两省员悉备,何烦更有此色供奉官,谓宜撤去球杖,俟礼毕还宫,鼓吹振作,即复使就列。”(15)“卤薄”,指皇帝的车驾、侍卫和仪仗;“郊庙”,指古帝王祭天地的郊宫和祭祖先的宗庙。这段记载说明,宋朝之时,皇帝出行前往祭天地的郊宫和祭祖先的宗庙时,有执球杖供奉官在车驾、侍卫和仪仗队伍的前面“分列迎引”;并强调球杖为唐朝流行的一种“以资玩乐”的游艺活动。打马球是当时流行的一种运动,陕西省西安市李贤墓壁画中便有非常形象生动的马球图。该墓道西壁所绘的马球图中,共描绘了二十多名骑士参与打马球的活动,其中着重描绘了几名骑士紧张夺球的瞬间,最前一人乘枣红马,手持月牙形球杖,作反身击球状,后面几人则纵马迎击;随后,有大队人马簇拥着竞相争来;远处,落伍的数名骑士,穿行于山峦之间。整幅画面情趣盎然。
唐宋时期敦煌地区也流行打马球运动,据敦煌文献记载:(1)当地设有球场,如敦煌研究院0001号载:“(四月)十九日支十乡里正纳球场酒半瓮(三斗)。”(2)用马球招待天使及来往官员,如《张淮深变文》:“(天使)安下既毕,日置歌筵,球乐宴赏,无日不有。”(3)当地名士多善击球,如P.3556:“(张议谭)每参凤驾,接对龙舆,球乐御场,马上奏策。”(4)有邀请打球的书状,如S.5636《打球会》:“数日言会,群众悉集,……便请降至。”(16)(5)有纳球杖的账目,如S.1366《庚辰(980)至壬午年(982)归义军衙内面油破历》:“支孔法律纳球仗(杖)面一斗,油一升。”(17)
敦煌文献中还有关于球场上比赛情景的描写,如S.2049、P.2544《杖前飞·马球》:“青一队,红一队,轲背铃(玲)笼(珑)得人爱。前回断当不盈(赢)输,此度若输后须赛。脱绯紫,著锦衣,银镫金鞍耀日晖。场里尘非(飞)马后去,空中球势杖前飞。求(球)四(似)星,仗(杖)如月,骤马随风直充(冲)穴。人衣湿,马汗流,传声相问且须休。或为马乏人力尽,还须连夜结残筹。”(18)真可谓生动形象。又如P.3697、S.5439、S.5441《捉季布传文》亦云:“试交(教)骑马捻球杖,忽然击拂便过人。”(19)
颇为有趣的是,敦煌还有骑驴击球的,如S.5637《祭驴文》就称“教汝托生之处,……莫生军将家,打球力虽(须)摊”(20)。便反映了当时骑驴击球的情景。
敦煌的击球运动除骑马、骑驴持杖击打之外,还有以步行方式持杖击球的,也就是唐宋时期流行的步打球,也叫捶丸,如榆林窟五代第15窟南壁中,可见一儿童伏跪在莲花座上,左手持一圆球,右手挥举一偃月形的球杖。这应该是一幅步打球的图像。
从研究杖具的角度出发,我们更关注球杖的形状、长短等具体形象特征。“仗(杖)如月”,即为描写球杖之语。《金史》卷35《礼志》8“拜天”条云:“已而击球,各乘所常习马,持鞠杖。杖长数尺,其端如偃月。”(21)另外,社会上也有专门以精制球杖为生的人。如《唐摭言》卷3《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云:“苏校书者,好酒,唱《望江南》。善制球杖,外混于众,内潜修真,每有所阙,即以球杖干于人,得所酬之金以易酒。”(22)
随着马球的广泛开展,马球器具也得到发展。拿球杖来说,就有木制的、藤制的,如敦煌文献P.3410《年代未详(公元840年)沙州僧崇恩处分遗物凭据》记载:“藤裘(球)杖壹,绢扇壹柄。”(23)而且还有做工考究的白牯皮球杖,如《金史》卷100《列传》35“术虎筠寿”条记载:“术虎筠寿,贞佑间为器物局直长,迁副使。贞佑三年七月,工部下开封市白牯取皮治御用鞠仗(杖)。筠寿以其家所有鞠仗(杖)以进,因奏曰:‘中都食尽,远弃庙社,陛下当坐薪悬胆之日,奈何以球鞠细物动摇民间,使屠宰耕牛以供不急之用?非所以示百姓也。’宣宗不怿,掷杖笼中。明日,出筠寿为桥西提控。”(24)
当时的球杖还注重装饰性,如《宋史》卷148《志》第101《仪卫》6载:“球杖,金涂银裹,以供奉官骑执之,分左右前导。”(25)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下八里村第二区2号辽墓东南壁有一幅“服侍打球图”,图中描绘了服侍主人准备打马球的场景,画面右侧有一男侍,裹巾,挽袖,左手持一杖,右手牵着一匹鞍鞯齐备的彪悍骏马;马的里侧有一髡发少年,手持两种颜色不同的偃月形球杖,似乎在等候主人的到来。图中所绘的球杖形状清晰,黄、白颜色分明,颇具有《宋史》所述特色。莫高窟五代第61窟东壁《维摩诘经变》中供奉官所执球杖,与辽墓“服侍打球图”中所绘球杖比较,其长短、粗细以及杖头形状都几乎完全相同,只是敦煌壁画中杖头颜色为赭黑色,但这是千百年来颜色变化后的现状,有可能曾经便是金黄色。
敦煌壁画以及唐李贤墓、宣化辽墓壁画所绘球杖的长度均在120厘米左右,形状也均为月牙形或偃月形,也基本具有装饰性(唐李贤墓中的颜色不够分明),均与史书所载“杖长数尺,其端如偃月”、“金涂银裹”等特点基本吻合。榆林窟五代第15窟所绘童子手中之杖,长度约60厘米(参照人物比例),有专家认为“从球杖的长度可判断为当时步打球所持的球杖”。(26)
从敦煌壁画以及唐李贤墓、宣化辽墓壁画所绘球杖的长度来看,正好是人骑在马上俯身击球时最佳的用力距离,太短了够不着球,太长了力量不够强劲。显然壁画颇为写实,画工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杖柄是人之手臂的延伸,而弯曲的犹似月牙形或偃月形的杖头,实际上是人之手掌的仿制品(另外如意杖之杖头与人之手掌更为相似),其形状有利于击球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由此可见,球状虽小,但它凝聚了古代人民的聪明才智,其制作思路或许对当今或未来的发明创造会有所启发。
三
以上我们结合敦煌文献和相关图像及有关史料,首先,对敦煌壁画中的笞杖图像及相关情景进行了考证,发现古代笞杖作为一种打人的工具,其长度和粗细在一般情况下具有随意性,但作为一种刑具,其长度和粗细则具有严格的规定,并与当时的法典记载吻合。不仅可见汉唐时期的刑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还可以看到当时的法律条文已经深入到民间,学堂的师生以及画工等老百姓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其次,在对敦煌壁画中球杖图像的考证中,发现其形状、长短等具体形象特征,均与唐李贤墓、宣化辽墓壁画中所绘相同,并与史料记载吻合。同时注意到各地的壁画都颇为写实,画工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还指出杖柄是人之手臂的延伸,而弯曲的杖头实际上是人之手掌的仿制品,其形状有利于击球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凝聚了古代人民的聪明才智。
【注释】
(1)马建华:《甘肃酒泉西沟魏晋墓彩绘砖》,重庆出版社2000年版35页。
(2)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883页。
(3)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256页。
(4)〔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99页。
(5)常任侠主编,中国美术全集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美术全集·绘画编》18画像石画像砖,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88年版,第48页,图139。
(6)〔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08页。
(7)〔唐〕长孙无忌等编修:《唐律疏议》。
(8)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四),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130页。
(9)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一),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86年版,第274页。
(10)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一),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86年版,第282、294页。
(11)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一),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86年版,第393页。
(12)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一),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86年版,第412页。
(13)〔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00页。
(14)〔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11页。
(15)〔元〕脱脱等撰《宋史》,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402页。
(16)季羡林主编《敦煌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00页。
(17)郝春文、金滢坤编著:《英藏敦煌社会历史文献释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416页。
(18)谭蝉雪:《敦煌马文化》,《敦煌研究》1996年第1期第119页。
(19)王重民等:《敦煌变文集》(上),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63页。
(20)谭蝉雪:《祭文》,见颜廷亮主编《敦煌文学》,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9页。
(21)〔元〕脱脱等撰《金史》,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827页。
(22)〔唐〕杜光庭:《录异记》,《古今图书集成》卷802《博物汇编·艺术典·蹴鞠部外编》,中华书局影印本,487册。
(23)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150页。
(24)〔元〕脱脱等撰《金史》,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214页。
(25)〔元〕脱脱等撰《宋史》,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470页。
(26)李重申:《敦煌古代体育文化》,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