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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女性形象研究
1.8.2.3 三、从一而终的复仇者

三、从一而终的复仇者

复仇过程是否保全了贞节,这是女性复仇过程的又一重要问题。贞节又称贞操,属于性行为的道德范畴。谢小娥不仅历经千难万险为父亲和丈夫报仇,而且在复仇过程保全了贞节,昭雪宿怨后又拒绝了当地豪族的求婚,出家为尼,与青灯古佛相伴以了残生,完全符合从一而终的道德标准。谢小娥的复仇行为产生在礼制对女性生活控制加强的时代,唐中期后夫权重贞节的观念更多地束缚女性,贞节观念从淡薄到逐步强化。

复仇过程是否保持贞节在唐初尚不太重要,《旧唐书·列女传》表彰了一位失节的模范女性——魏衡妻王氏:武德初年,薛仁杲的旧将房企地侵入梁郡,将魏衡妻王氏逼为己妻。王氏乘房企地饮酒醉卧,取他的佩刀将他杀死,重新归顺唐,高祖李渊对此非常高兴,将王氏封为崇义夫人。王氏家人团聚,继续风光地活着,没有人来追究她失节的大事,可见当时人们的贞节观念是比较淡薄的。但是,随着政府对礼制的宣扬,贞节观念在逐步强化。在面临突然变故的时候,为了保全贞节不惜牺牲性命的女子逐渐增多。永泰年间,数千强盗手持兵刃进入奉天县剽劫,窦氏二女伯娘、仲娘不甘受辱,跳崖自尽。[13]唐中期以后,山东士族在政治中作用加强,以韩愈等著名文人为代表的士大夫们掀起了一场儒学的复兴运动。他们强调礼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希望以儒学传统重新整顿社会秩序,“一女不事二夫”的贞节观在社会各阶层中普遍流行。李白的孙女就曾为了从一而终,放弃了改变穷困命运的机会。元和末年,宣歙观察使范传正访查诗人李白的后裔,发现他的两个孙女已经嫁与庶民为妻,“(传正)告二女,将改妻士族,辞以孤穷失身,命也,不愿更嫁”[14]。公主改嫁,在唐前期尚不成问题,后来被政府明令限制。唐德宗、唐文宗、唐宣宗都发布诏令禁止有子的公主改嫁,宣帝对公主的改嫁明确规定:“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又曰:“太平、安乐之祸,不可不戒!”[15]这一诏令表明政府明确反对寡妇再嫁。《谢小娥传》的故事出现在唐代中期以后,在贞节观念强化的背景下,作者所褒扬的是一个坚守贞节的女性形象。这时,衡量女性的道德标准是她是否能够有益于夫家,她自身的幸福与否已经无关紧要。

在社会舆论强调贞节的情况下,复仇与贞节就产生了矛盾。复仇与贞节孰重?女子复仇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以弱抗强者不得不采取非常的手段,甚至不得不嫁与仇人,这种行为是否能够被谅解?白居易在判案中就遇到过此类问题。原案是:“得辛氏夫遇盗而死,遂求杀盗者而为之妻;或责其失贞行之节,不伏。”判是:“亲以恩成,有雠宁舍?嫁则义绝,虽报奚为?辛氏姑务雪冤,靡思违礼。励释憾之志,将殄雚蒲;蓄许嫁之心,则乖松竹。况居丧未卒,改适无文。苟失节于未亡,虽复仇而何有?夫仇不报,未足为非;妇道有亏,诚宜自耻。”[16]辛氏在丈夫被杀的情况下,她作为一弱女子无法复仇,不得不以婚姻作为赌注以报此仇,出此下策乃属于不得已,却遭到一番责难。唐中期以后,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女子在出嫁以后更多地依靠夫家,夫权重贞节的伦理观更多地束缚女性,观念上也从复仇重于贞节到贞节重于复仇。白居易的“荀失节于未亡,虽复仇而何有;夫仇不报,未足为非,妇道有亏,诚宜自耻”的言论显示当时正统的士大夫对复仇与贞节关系的看法,谢小娥不仅在艰难的复仇过程坚守了贞节,而且没有再嫁,最终出嫁为尼姑,在寺院中度过残生,符合从一而终的道德标准。谢小娥的归宿清楚地表明,在中国传统的宗法社会,女性个体的情爱和婚姻是不足为道的,只有父子相传的家族的利益才是至高无上的,那些有利于家族的繁衍和壮大的女子才对社会有价值,谢小娥在完成复仇使命后,也就完成了她对家族的贡献,她的价值和奋进动力消失殆尽,而最后她能为家族做的只有一件事:遁入空门,以保全贞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