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仇与夫仇合一的复仇
谢小娥同时为父亲与丈夫复仇。复仇的动机是什么?这是中国古代女性复仇过程的重要问题。该文本产生在一定的语境之下,《谢小娥传》的作者李公佐为唐中期官僚,饱读诗书,奉行儒学。此文体现了作者的教化心理。他于元和年间任江西从事,此故事是其在任内根据传闻而撰写的。他在小说的篇末大赞谢小娥的“贞”与“节”:“誓志不舍,复父夫之仇,节也。佣保杂处,不知女人,贞也。女子之行,唯贞与节,能终始全之而已。如小娥,足以儆天下逆道乱常之心,足以劝天下贞夫孝妇之节。”这一段话点明了作者的创作动机,也点明了全文的宗旨,他要给天下女子树立一个学习贞节的楷模。
古代女子的各种复仇活动中,为血亲的复仇是最能够得到统治者和社会舆论的肯定的,尤其是为父亲和丈夫的复仇。中国古代属于伦理本位的社会,家族为社会活动的中心,轻个人而重家族,个人的荣辱与幸福不被重视。家族的传承是以男子为中心,财产和政治权力都在父子间相传,男子是家国的主宰,女子的生存价值不被看重。历代处于主导地位的男性统治者和男性士大夫阶层都在不断地制造社会性别的伦理规范。从《女诫》开始,历代的女教书反复教育女子要贞顺和柔、卑让谦恭、先人后己,尽心尽力于父系家族的发展。中国文化传统不断强调女子的奉献精神,要为家族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所以,女子为什么复仇?为谁复仇?这显然是女性复仇过程中一个极重要的问题。谢小娥的复仇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家族;不是为了她个人的生活的幸福快乐,而是偏重于伦理目标的实现,符合当时的道德标准。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她成为唐宋士大夫共同推崇的模范女性。
谢小娥的复仇属于典型的血亲复仇,是古代女性复仇行为的基本形态。女性的复仇,从情感指向角度可以划分为种族复仇、血亲复仇、情爱复仇和忠君侠义复仇。血亲复仇主要是出于血亲关系和伦理道德的角度出发,为安慰死者灵魂,伸张正义而进行的复仇。这种报仇活动往往能够得到舆论的同情,即使是违背了法律也有可能得到政府的赦免。中国是一个宗法制度影响很深的国家,家族中的财产和地位是父子相传,女性在家族中处于次要的地位,必须依附男性而生存。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出嫁过程被称为是“移天”,所以为父亲和丈夫报仇都是第一等大事。
父权制下男性士大夫所制造的价值标准:女性存在的价值是看她对家族发展的贡献。家族面临厄运之际,女子有责任为家族中的男性的家长或继承人牺牲自己。东越侠女李寄的故事流传甚广。东越山洞中有一条大蛇,长七八丈,宽围也要一丈,吃了很多人,肆虐乡里。地方官和百姓用牛羊祭祀,却不能制止大蛇害人。于是,郡县长官就寻求奴婢所生的女孩子和罪犯人家的女孩子养着,到了八月祭祀时候,他们将女孩送到蛇洞口,蛇就出来吞吃童女。蛇已经吃了九个童女。百姓李诞家里有六个女儿,小女儿李寄要应征前往,父母坚决不答应。李寄坚持要去,她手提利刃与大蛇搏斗,将蛇斩杀。李寄英勇无畏,其光辉形象颇为女性争光。然而,我们细读其杀蛇动机,颇耐人寻味。李寄在应募去斩杀吃人的大蛇时对父母说:
父母无相留。今惟生六女,无有一男,虽有如无。女无缇萦济父母之功,既不能供养,徒费衣食。生无所益,不如早死。卖寄之身,可得少钱以供父母,岂不善耶?[6]
即使李寄这样一个聪明英勇的侠女,她也认为自己的存在是无价值的,只是白白浪费父家的财物,有责任有义务为家族作出牺牲,所以她挺身而出,踏上了如此危险的旅途。如果能够宰杀害人的大蛇,可为百姓除害;如果不能,自己被大蛇所杀,也为父母省了衣食。
古代战争中,女性也往往直接成为牺牲品。“安史之乱”中,张巡和许远长期坚守睢阳,挡住了叛军的南下,为唐军的最后胜利赢得了时间。这一仗对唐赢得最后的胜利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这一场对唐政权和汉民族意义重大的战争却是以牺牲睢阳众多女性的生命作为代价的。由于众寡悬殊,守卫睢阳的战争打得异常惨烈,唐军在城中粮食吃尽,不得不以杀人为食,军队开始以活人作为粮食。张巡杀其爱妾作为士兵的食物,许远也杀了他的奴僮。随后,他们又收罗城中妇女作为食物。妇女被吃尽后,最后一批牺牲者是城中的老弱男子。很明显,张巡和许远两位官员在面临艰难选择的时候,按照中国文化的价值标准作出了决定:牺牲者的顺序首先按阶级划分,地位卑贱的妾与奴僮首先被充作食物的。而在同一社会阶层中,性别成为重要标准,所以妇女成为第二批牺牲品。最后,失去战斗力的男子,即那些老弱病残的男子成为第三批牺牲者。张巡等人在战争中的抉择清楚表明了中国古代社会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位置,她们不仅处于依附的位置,而且在必要时应为他人作出牺牲。
古代儒生编撰《列女传》时选择事例的首要标准是:她们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家族,那些为父、夫复仇的女性成为表彰的楷模。《隋书·列女传》《旧唐书·列女传》都选择了一些为父亲复仇或为丈夫复仇的女性事迹,如卫无忌和贾氏为父亲报仇,这种行为虽然触犯了大唐律法,理应严惩,但是为父复仇的行为确实在唐代普遍得到赞扬,她们先后得到太宗和高宗的赦免。唐代小说中此类复仇故事较多,如《义激》和《崔慎思》描述的是为父报仇的侠女,《贾人妇》描述的是为丈夫报仇的妇女,《谢小娥传》中的女主人公则是同时为父亲和丈夫复仇。
谢小娥同时为父亲和丈夫报仇,行为完全符合中国古代的伦理道德标准。当然,她对杀父和杀夫两个仇人的处理方式还是不同的。故事中提及她的仇敌主要有两个:申兰和申春,申兰是杀父仇人,而申春是杀夫仇人。谢小娥对两个仇人采取了不同的报仇方式。她在打听到仇人的下落后,选择在杀父仇人申兰的家中帮佣,获取了主人的信任。在报仇时机到来时,她抽出所带的佩刀亲手杀死申兰,不让他有任何逃脱的机会;对杀夫仇人申春的处理则是报官。她将他锁在屋内,呼喊邻人前来捉拿盗贼,由官府对申春等人加以处理。很明显,对谢小娥来说,父仇重于夫仇。所以,谢小娥的复仇虽然集复仇与夫为一,但更重父仇。
中国古代礼制很早就确立了“三从”的原则,即在家从父、出家从夫、夫死从子。曹魏末年,镇东大将军毋丘俭与司马家不和,举兵造反被诛,女儿按律当死。何曾派程咸上疏辩护,于是有诏改定法令。司马炎篡为西晋武帝后,法律清楚规定:出养的儿子、离婚的妻子、出嫁的女儿都不必因为原来的家庭成员谋反,而遭到从坐弃市的处分。这样就确定了女子的家族认同,女子未出嫁时服从本家,但一旦出嫁,她的家族认同转到夫家,也称为移天。
但是理论和法令与现实是有相当距离的。魏晋至唐受门阀制度的影响,父权在女性婚后继续支配女性的生活。已经出嫁的女子和父亲家族仍然保持密切的关系,密切关注本家的荣辱兴衰,有的甚至不惜站在娘家一边与夫家为敌。在现实生活中,父仇与夫仇合而为一是很少的,父家与夫家互为仇敌的现象却是经常有的。一旦出现这种现象,“从夫”与“从父”就会产生激烈冲突。魏晋至唐前期,已经出嫁的女子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往往会舍弃夫家选择父家,她们的行为也能够得到舆论的赞成。南齐谢眺的妻子为报父仇,与丈夫势不两立。会稽太守王敬则谋反,被女婿谢眺告发而被杀。谢眺的妻子是一位刚烈的女子,她怀揣利刃,咬牙切齿地想杀丈夫。谢眺非常恐惧,也非常惭愧,从此处处躲避妻子,不敢再见妻子。
《隋书·列女传》中表彰了一位为报父仇舍弃儿子和丈夫的模范女性——南阳公主。公元618年,宇文化及和司马德戡在江都率领禁军政变,杀死了隋炀帝。炀帝的长女南阳公主铭记父仇,为不能报怨雪耻而“泪下盈襟”。随后,宇文化及带领十多万军队北上,途中被瓦岗军打败。河北义军首领窦建德出兵击杀宇文化及。窦建德为隋复仇,决定族灭谋逆的宇文家族,当时南阳公主和丈夫宇文士及的儿子禅师也在被杀的名单上。禅师这时仅仅十岁,窦建德也不忍心,特地派隋的武贲郎将于士澄征求公主的意见:“宇文化及躬行杀逆,人神所不容。今将族灭其家,公主之子,法当从坐,若不能割爱,亦听留之。”公主流着眼泪回答:“武贲既是隋室贵臣,此事何须见问!”眼看幼子被杀,她痛不欲生,不久就削发为尼。窦建德失败后,宇文士及请见公主,并请复为夫妻。公主却仍然念念不忘父仇:“我与君仇家,今恨不能手刃君者,但谋逆之日察君不预知耳”,“因与告绝,诃令速去。士及固请之,主怒曰:‘必欲就死,可相见也。’”[7]很显然,父家在公主心目中远重于夫家,为了替父亲报仇,她不惜牺牲自己亲生儿子的性命,并与丈夫彻底决裂。心碎的公主虽然为父复了仇,却也完全毁灭了自己的幸福,从此遁入了空门。南阳公主为报父仇,不惜亲生儿子的性命,这样一种行为居然能够得到丈夫宇文士及的谅解,同时又被列入列女传加以表彰,作为天下女性的榜样,可见此类行为是得到社会舆论赞同的。
隋末枭雄王世充的侄女在面临同样状况时做了另一种选择,她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解决了伦理道德的内在矛盾。王世充为笼络人才,将兄长的女儿嫁与荥阳太守杨庆(隋河间王杨弘的儿子),并授予杨庆管州刺史。太宗进攻围洛阳时,杨庆密谋投奔秦王,妻子王氏左右为难,反对丈夫背信弃义的行为:“郑国以妾奉箕帚于公者,所以结公心耳。今既二三其行,负恩背义,自为身谋,妾将奈何?若至长安,则公家之婢耳!愿送至东都,公之惠也。”[8]她又对侍者说:“唐兵若胜,我家则灭。郑国无危,吾夫又死,进退维谷。何以生焉?”在父家与丈夫之间无法选择,这位柔弱而又善良的女子最终服毒自杀,彻底解决了问题。她死前对丈夫“负恩背义”的行为表示了强烈抗议。《新唐书》和《旧唐书》都将此事列入《列女传》予以表彰。
隋唐的公主们普遍与父家保持密切的关系,积极干预父家的事务,所以出现中国历史上特有的公主长期控制政局的现象。当父家遭遇危机时刻,她们也不甘于袖手旁观,往往以父仇为己仇。北周嫁至突厥的千金公主发誓为周复仇,与隋政权长期为敌。隋的义成公主为恢复杨隋,挑动颉利可汗南下入侵唐的边境,构成对唐的严重威胁。武则天当上皇帝后,为了消除李武两家的仇恨,将自己的女儿太平公主嫁给武家,然而已为武家子妇的公主仍然站在李家一边,与母亲展开政治角逐。
中国社会在西周时候已经确立了父权制家庭,汉代已形成“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理论。汉人将夫为妻纲与父为子纲、君为臣纲并列,将夫妇关系等同于神圣的天地关系和君臣关系。但是,理论与现实始终有相当的距离。已经出嫁的女子与父家仍然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与父家和夫家两个家族(家庭)的“距离”发生多次变化。唐代由于门阀秩序的影响,“重外族轻本宗”,外族势力强盛。女子在出嫁后与父亲的家族保持密切联系,父权在女子婚后生活中继续发生重要影响,一些女子认为父仇重于夫仇,甚至将嫁与仇人作为报仇的手段。延至宋代,夫权才在与父权的斗争中取得完全的胜利,妇女将丈夫的家族看成自己最后归宿和永久的依靠,夫仇远重于父仇。
唐代恰好处在这样一个转变时期,唐前期女性复仇多注重为父报仇,为夫报仇也占较大比重。唐中期以后,为丈夫的报仇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但为父复仇仍数量不少。在观念转变时期,人们对复仇方式的处理是不同的,不同地区人们的观点也有着天壤之别。另一侠女故事《义激》,其中的蜀妇的复仇方式就与谢小娥不同。《义激》大略如下:蜀妇长期潜伏京城,处心积虑地求报父仇。为避人耳目,她一度嫁人生子。但是,在仇人被杀后,她又“杀其子,捐其夫”而远走高飞。蜀女的复仇过程中,婚姻、丈夫、儿子都成为她报父仇的工具。她虽然一度结婚生子,却又轻易地抛弃丈夫,还残酷杀害自己亲生的儿子。蜀女的种种行为居然被大加赞扬,还有文人撰文表彰其事迹,称其为“孝义”,将其作为天下妇女学习的楷模:
推之於孝斯孝已,推之於义斯义已,孝且义已,孝妇人也。自国初到於今,仅二百年,忠义孝烈妇人女子,其事能使千万岁无以过,孝有高愍女、庚义妇、扬烈妇、今蜀妇人宜与三妇人齿。[9]
可见,在唐代这样一个观念变化的时期,人们的价值观念并不统一。既有人大力颂扬谢小娥为丈夫守节的行为,也有人赞扬为报父仇杀子弃夫的行为。唐中期以后,随着儒家礼制的强化,夫权呈不断强化的趋势,为夫报仇的故事也渐渐多了起来。至宋代,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夫权已经完全控制了女性婚后的生活。欧阳修在选择予以表扬的模范女性列入《新唐书》的《列女传》时,选择了孝于父亲且忠于丈夫的谢小娥,而对那些为忠于父家不惜与夫家为敌,甚至杀夫杀子的事例弃而不用,唐宋之际观念的变化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