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禀柔成性、遵礼守节
性情的柔顺和品德的高尚也是墓志中着重强调的贤妇美德。柔婉谦逊是汉晋女性的美德,那些书写女性墓志的男性士大夫尽力描述墓主的顺和柔。顺和柔是华夏文化对女性角色和性格的期待。汉代班昭《女诫》云:“鄙谚有云:‘生男如狼,犹恐其尪。生女如鼠,犹恐其虎。’”[12]男强女弱的古代社会,男子是两极体系中的主导者和统治者,对男子强化国家社会政治等公共领域,崇尚阳刚之气;对女子强化家庭等私领域,崇尚柔顺之气,要求女性在家庭中尽心尽职,利他人、无自我、忍辱负重,以妻子的卑顺、屈从换取家庭的稳定。柔弱婉顺成为唐代女性基本的身份特征。
唐承继了汉晋传统,强调女性柔顺的性别特征,主张“坤道尚顺,妇德尚柔”[13]。文人们在墓志中着力刻画女子不同于男子的温柔贤淑的性别特征,如“法坤而柔”“孝悌柔婉”“柔嘉秀朗”“柔德斯顺”“柔嘉禀性”“幼而柔顺”“柔惠懿淑”“慈孝恭俭,柔明和正”“柔恪俭静”“挺禀柔明”“孝敬柔顺”“柔明有素”等。其中“柔”字使用最为频繁,顺、柔、婉、和、惠、秀、淑、贞、正、俭、静等字也常被用来赞美女性,反映男性士大夫们希望女子性格柔和,具有勤俭持家、贞洁专一的美德,同时还聪慧能干、秀外惠中。此外,一些父母还将他们的女儿的名字起为张柔范(字内则)[14]、刘至柔(字归正)[15]、巩内范(字守规)[16]、章四娘(号柔和)[17]、王循(字柔之)[18]、李贞、李顺[19]等,希望女儿遵循礼规、柔顺乖巧,体现了社会对女子的性别角色的期待。
是否遵守妇道是评价女性的重要标准,其中包括了守节、孝顺长辈、勤俭持家、善待姬妾庶子等几项具体要求。上文提到的《唐故袁州参军李府君妻张氏墓志铭》就盛赞张氏对夫家的贡献和高贵的人品:
夫其窈窕之秀,婉娈之姿,贞节峻於寒松,韶仪丽於温玉。铅华不御,饰环佩之容;浣濯是衣,勤黼黼之彩。自作嫔於君子,主中馈於家人,三千之礼不违,九十之仪无慝。至迺恭於奉上,顺於接下,仁孝以承宗祀,慈惠以睦闺门,则雍雍跄啮必由其道矣。呜呼!府君不造,遘此闵凶,中年不图,早世而殒。青松摧折,哀断女萝之心;丹节孤高,终守柏舟之誓。而府君食先人之德,无厚生之财,夫人徇黔娄之贞,阙丹台之产。孀居永日,蓬首终年,处贫素而弥坚,保幽芳而不昧。始府君之逝,有四子焉,少遭罔极之哀,未奉过庭之训,夫人保持名教,终始礼经,既勖之以义方,又申之以远大。皆能率由慈训,克荷嘉声,箕裘之业载隆,燕翼之谋不隕。非夫淑明贤懿,圣善温良,崇妇道之深规,宏母仪之至范,孰能昭宣令问,若斯之盛哉?
张氏在丈夫去世后恪守妇道,坚守贞节,辛苦抚育四个儿子成人,因此被称赞为淑明贤懿的典范。顺从专一、恒久事夫是女性的美德。女性守节行为在墓志中得到普遍赞扬,唐代社会虽未严格要求女性从一而终,甚至在唐初战后人口稀少的情况下还鼓励寡妇再嫁,但社会舆论高度赞扬守节行为。诗人孟郊称颂女子从一而终的行为:“一女事一夫,安可再移天。”[20]李益《杂曲》亦曰:“妇人贵结发,宁有再嫁资。”[21]从墓志来看,绝大多数妇女在丈夫死后并未改嫁,而是抚育子女、守寡终身。张氏在艰难困苦的生活中未再嫁人,辛苦抚育四个儿子,可谓妇道母仪的典范。
孝顺长辈、勤俭持家也是贤妇的共同美德。贤妇形象是一种典型的家庭主妇的角色形象,是内主中馈、孝顺公婆、辅佐丈夫、训育子女的内助形象。在家族中如何尽到主妇的责任,这是衡量女性的重要道德标准。李缨撰《唐故魏王府参军李缨亡妻弘农杨氏墓志铭并序》,赞扬咸通年间去世的杨氏:
淑德已播于六亲,孝敬夙彰于九族,昭昭妇道,肃肃雍和,宜尔室家,必期荣显,事姑能竭其力,无愧于孟光,为妇足见其心,何惭于漆室。缨家素寒褊,官宦且卑,物用不自饶,所向皆多阙,夫人未常戚戚于颜色,孜孜于博求,就粝推甘,夫人之道周矣。内外恬和,尊卑敬顺,亲戚咸谓家肥耶,夫人女工刀尺,悉尽其能。至于丝竹,多所留心,就中胡琴,尤是所善。[22]
杨氏是一位能干的家庭主妇。她孝顺婆婆,勤俭持家,即使丈夫官职低微,家境贫困,她也从不抱怨愁叹,而是“就粝推甘”,不辞辛劳地操持家中的大小事情。终因辛劳过度,在二十九岁时就病故了。
除了孝顺公婆、勤劳持家外,女子在出嫁后还必须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这样,才能使得夫家家庭和睦、子孙繁盛。这一点也是唐社会评价女子价值的重要标准。贤妇应以不同的原则处理不同的人际关系,未出嫁时应孝顺父母,尽人子之道;出嫁后,应孝顺公婆,尽子妇的本分。同时,还要辅佐丈夫,尽人妻之道;抚育子女,尽人母之道。《唐故崔夫人墓志》称赞出自山东高门的崔霞贤良淑德,“为子为妇为妻为母之道可谓备矣”[23]。
善待丈夫的妓妾、抚育前妻和妓妾所生子女也是经常提及的贤妇美德。崔祐甫撰写的《唐濮州临濮县尉窦公故夫人崔氏墓志铭并序》颂扬崔氏善待支庶嫔妾的行为:
夫人攻苦食淡,罄心劳力,绸缪牖戶,以成其家。抚育支庶,薦慰嫔妾,不忌不刻,得其欢心,樛木螽斯之诗,言之而无怍。[24]
前妻之子受到继母憎恶是普遍现象。《颜氏家训》云:
凡庸之性,後夫多宠前夫之孤,後妻必虐前妻之子;非唯妇人怀嫉妒之情,丈夫有沈惑之僻,亦事势使之然也。前夫之孤,不敢与我子争家,提携鞠养,积习生爱,故宠之;前妻之子,每居己生之上,宦学婚嫁,莫不为防焉,故虐之。异姓宠则父母被怨,继亲虐则兄弟为雠,家有此者,皆门户之祸也。[25]
颜之推所描述的现象虽然是南北朝时期的情况,但在唐代也普遍存在。父亲再婚,家庭因此产生严重问题。后母和子女由于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彼此仇视,甚至发生凶杀事件,这已经成为当时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女皇武则天的家族内部就有此类激烈的争斗。武则天的母亲是其父武士彟的后妻。武士彟死后,幼年的武则天姐妹受到两个同父异母兄长的欺凌。为此,武氏铭刻在心,在掌权后进行了残酷报复,捏造罪名将兄长流放。前妻之子虐待后妻之子女,后妻也多不能善待前妻的子女,可憎的后母形象在唐人的小说笔记中屡有反映,她们不仅虐待子女,甚至残酷地杀害继子女。[26]
低微的妓妾受到正妻的虐待也是唐代社会的常见现象。唐人有蓄养妓妾的习惯,社会上有数量众多且地位极低的妓妾,她们受到地位高贵的正妻的虐待,人生安全没有法律保障。唐前期,上层社会的男子普遍存在惧内的现象,许多贵族女性严禁丈夫纳妾,对家内已有的姬妾也严格控制,甚至加以残酷迫害。[27]为防止正妻对纳妾行为的干扰,一些人瞒着妻子,偷偷地在外私立外宅,私养情人,这种现象一度十分严重,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也扰乱了社会的正常伦理秩序,引起了封建国家的注意。唐玄宗上台后,为了整顿社会秩序,下了一系列诏令。对于别宅妇的现象,政府也明令禁止。开元三年和开元五年,皇帝两次下令禁止别立私宅,同时对那些敢于违背法令的官员进行了严厉的制裁。政府在民间大肆搜查,将搜到的官员的别宅妇没入宫中,将私设别宅的官员贬到蛮荒之地为官或罚俸。大臣们纷纷上奏反对,政府只得又将搜刮到的别宅妇放出宫,并强行让她们出嫁。唐代统治者对别宅妇的政策,经历了几次反复,先宽松后严厉,再放松后趋严。
为了维护和巩固父权制家庭的秩序,政府一方面禁止在家庭之外供养妇女,搜刮“别宅妇”,打击这种破坏正常家庭秩序的行为。另一方面,在家庭内部关系方面,政府又压抑女性,抨击和制裁女性的妒忌行为。男性士大夫希望通过正妻的忍让宽容来解决家庭内部的妻妾之争。在古代社会,妒忌被列入“七出”。“七出”是在古代法律和习俗中规定的夫妻离婚的七种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等。古代士大夫认为这几种问题是很严重,需要离婚,与妻子决裂来彻底解决问题。“七出”罪名的一项就是妒忌,女子如果犯了此类错误,作为丈夫的男子可以名正言顺地要求离婚。所以,“妒妇”一词在中国古代被堂而皇之地写进字典甚至法律,屡屡遭到丑化、抨击和制裁。
政府在制裁妒忌妇的同时,表彰宽忍大度的正妻。无论是在政府的诏令中,还是在唐人的笔记小说中,男性文人们都尽力表彰那些能够宽待小妾的行为。当丈夫表示要纳妾时,礼法要求贤妻不能表现出妒忌,应宽待小妾、慈育别子(非自己所生的儿子),以促使家族的繁荣。《亡妻太原王夫人墓志铭》记载王太真不仅辛勤抚育非亲生的儿子,而且还优待丈夫的宠婢,经常以自己珍爱的物品拿出来给宠婢女挑选,宽容柔顺而又体恤下人,得到丈夫的夸奖。[28]在墓志中,书写者频频使用“慈加己子”“抚鞠无异”等词赞扬继母善待继子和妓妾所生之子的行为。《唐故崔夫人墓志》称赞崔霞对丈夫的其他子女(非崔霞所生):
抚待甚慈,外姻皆不知其他出也,闻者难之。[29]
《大唐故太原王氏夫人墓志铭并序》则称王缓对于非己所生的长男,提携左右,悉心照顾。[30]《荥阳郑夫人墓志铭》书写者为墓主的丈夫,他对妻子郑夫人善待别子的行为尤为感激。杨牢在外有了情人,并且情人还生了一个儿子。但杨牢惧怕妻子,一直瞒着妻子,不敢让她知道此事。一次,一位女婢偶然失言,在夫人面前说出此事。夫人不仅没有发火,反而庆贺丈夫有了儿子传宗,特以锦缬二幅赏赐给女婢,而且收养了这个儿子。[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