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评价工作,促进检验技术进步,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杜绝检验中失误,维护公正评价的合法地位,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根据《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评价》(以下称《评价》标准)及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云南珠宝质检院)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使用《评价》标准进行工作的部门、人员都须遵守本细则。凡委托依据《评价》标准进行检验的送检样品在评价过程中均符合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评价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是指由云南省珠宝质检研究院考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从事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评价工作的委员会。
第四条 评价委员会组织结构图:

第五条 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评价委员主要由具备省珠宝质检研究院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资格,具有较丰富经验的珠宝玉石检验师(员)资格,并经过考核认定、持有《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评价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云南省珠宝质检机构和珠宝行业中的从业人员经云南省珠宝质检研究院评价委员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评价委员会可授权云南珠宝质检院职教中心对进入评价委员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工作),经评价委员会通过批准,可吸收为评价委员。
第六条 评价委员会主任由标准第一起草人担任,评价委员会主任负责对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评价结果的批准。
第七条 为提高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评价工作效率,评价委员会可以使用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评价委员会样品管理员,证书制作员。
第三章 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根据《评价》标准规定,进行评价工作时评价人员必须不得少于五人。
第九条 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时,由评价委员会主任组织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从评价委员中产生当次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为保证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评价工作的样品流转过程严格按照云南珠宝质检院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价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先将样品进行常规鉴定,在确定为天然翡翠的情况下方可启动下步评价工作,常规鉴定按云南省珠宝质检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评价时评价人员需先校正仪器设备,调整评价环境,同时利用数据库中已有的图谱,图片标样校正评价尺度。必要时对已经评价过的案例进行重新试评以便最大限度的校正评价人员的评价尺度。
第十三条 为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与精准性,所有参与当次评价的评价人员必须对样品展开讨论和发表自己的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价工作的公正性,评价人员应使用针对过于偏离评价结果即会报警的工作软件进行评价工作。超过平均分值100分的结论将不被采用,评价结论将剔除该评价人员的分值后重新计算,作为最后的评价结论。
第十五条 评价人员需独立对各项指标进行评价不得抄袭其他评价人员的评价数据。
第十六条 评价委员会主任在审核时有发回重评的权利,履行监督的职责。重评可以采用对个别或者全体评价委员的评价结论发回重评的方式,也可以在规定的数值内在征得评价委员会当次参评人员的许可下对评分结果进行减少或增加的调整。具体分值调整权限为:已评在佳品、精品、珍品范围内的结果可有27.5分的调整权限,已评在上品范围内的有52.5分的调整权限。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委托方有权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或者要求复检,评价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进行处理,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