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 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评价

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评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翡翠饰品的质量等级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质量等级评价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翡翠饰品进行质量等级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人工处理”的翡翠饰品分级,也不适用于翡翠原材料和未经抛光的翡翠饰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

DB53/T 102 翡翠饰品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GB/T 16552、GB/T 16553、DB53/T 102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翡翠

为主要由硬玉或由硬玉及与其呈类质同像的其它钠质(钠钙质)辉石组成的、具工艺价值的矿物

~集合体(可含闪石、长石等矿物)。摩氏硬度6.5~7,密度3.34(+0.06,-0.09)g/cm3,折射率1.666 1.680(±0.008),点测1.65~1.67。

3.2

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评价

从颜色、透明度、净度、质地、工艺及综合印象六个方面对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进行评价。

3.3

标准光源

指色温在4 500 K~5 500 K范围内的日光灯。

3.4

颜色(色)

指翡翠饰品颜色的艳丽纯正和色度的深浅浓淡程度。

3.5

颜色标样

指一套由15粒~20粒已标定颜色级别,规格基本上符合1:0.618比例的翡翠界面样品组成,依次代表由高至低的不同颜色等级。

3.6

比色灯

指现采用色温5 000 K三基色光管27 W日光灯作为标准光源。用标准光源作为比色灯。

3.7

比色板、比色纸

指用作翡翠比色背景的无荧光、无明显定向反射作用的白色板或白色纸。

3.8

色谱

指根据翡翠的主色调,利用色彩学原理,应用黄、红(品红)、蓝(青)、黑四色,按不同网眼密度制作的一套适用于翡翠饰品颜色比对的图谱,该标准中所用色谱为DB53/T 102规定的色谱。

3.9

透明度(水)

指翡翠饰品对光的透过能力。

3.10

透明度标样

指一套已标定透明度级别的椭圆弧面形翡翠戒面(无色)样品,依次代表由高到低的不同透明度级别。

3.11

质地(种)

指翡翠矿物颗粒的大小、颗粒均匀程度及其相互之间关系。

3.12

净度(瑕)

指翡翠饰品内部和外部的瑕疵含量多少、种类及分布状态。

3.13

工艺(工)

指翡翠饰品的款式设计、造型、雕工精细度、抛光程度等。

3.14

综合印象

指从翡翠饰品的颜色、透明度、净度、质地、工艺等方面结合其历史文化内涵、制作者、体积、稀有性、创新性等综合评价的总体印象。

3.15

翠性

指硬玉的解理面所表现出的片状闪光点。

4 评价方法及评分权重构成

4.1 根据翡翠光学特征和历史文化内涵,按千分制对翡翠饰品的颜色(色)、透明度(水)、净度(瑕)、质地(种)、工艺(工)及综合印象六个方面对翡翠饰品进行质量等级评价。

4.2 评价因子权重构成见表1。

表1 翡翠饰品质量等级评价评分权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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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颜色评价

5.1 颜色级别划分

5.1.1 根据翡翠饰品颜色的色调、纯正程度、均匀程度、浓淡程度、色泽划分级别。

5.1.2 翡翠饰品的颜色划分为正色、近正色、优良色、较好色、一般色五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表示为S1、S2、S3、S4、S5。

5.2 评价方法

5.2.1 颜色的总分值为400分,各级别评价表示方法见表2。

表2 翡翠饰品颜色分级及评价表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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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翡翠饰品的颜色与翡翠比色谱中某一种颜色相同,则该比色谱的颜色即为该饰品的颜色级别。5.2.3 翡翠饰品的颜色介于相邻两粒连续的翡翠比色谱之间,应以较低等级来表示该饰品的颜色级别。

5.2.4 翡翠饰品的颜色高于翡翠比色谱的最高级别,仍用最高级别表示该饰品的颜色级别。

5.2.5 翡翠饰品颜色不均匀时,根据其所含颜色的种类、分布面积计算颜色得分,以各颜色所处级别的得分乘以其所占面积的百分比,分数相加的总和为该饰品的颜色分数。

5.2.6 白色或其它颜色的翡翠饰品上,分布有散点状、条带状、斑块状、斑点状正绿色、蓝绿色的,评价时视绿色的多少、大小、厚薄或绿色所占饰品体积的百分比来决定升降等级。若散点状、条带状、斑块状、斑点状的绿色在饰品上分布均匀美观可以加10分~20分。

5.2.7 若带绿色的翡翠饰品同时又带有紫色、翡色中的一种至二种颜色时,可根据它们的颜色、分布的形状、整体美观度予以适当加或减10分~20分。

6 透明度评价

6.1 透明度级别划分

6.1.1 根据翡翠饰品透明度的变化划分级别。

6.1.2 翡翠饰品的透明度划分为透明、亚透明、半透明、微透明和不透明五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表示为M1、M2、M3、M4、M5。

6.2 透明度级别评价

6.2.1 透明度的总分值为260分,各级别评价表示方法见表3。

表3 翡翠饰品透明度分级及评价表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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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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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翡翠饰品与翡翠透明度标样的透明度相同,则该标样的透明度级别为该饰品的透明度级别。

6.2.3 翡翠饰品透明度介于相邻两粒连续的标样之间,则以其中较低级别表示该饰品透明度级别。

6.2.4 翡翠饰品透明度高于标样的最高级别,仍用最高级别表示该饰品的透明度级别。

6.2.5 当样品透明度不均匀时,将透明度不同的部位分别进行分级,并各部分得分乘以其所占面积百分比,最后分数相加的总和为该饰品的透明度分数。

7 净度评价

7.1 净度级别划分

7.1.1 根据翡翠饰品净度的变化划分级别。

7.1.2 翡翠饰品的净度划分为极微瑕、微瑕、中瑕、重瑕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表示为J1、J2、J3、J4

7.2 净度级别评价

净度的总分值为120分,各级别评价表示方法见表4。

表4 翡翠饰品净度分级及评价表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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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质地评价

8.1 质地级别划分

8.1.1 根据翡翠饰品质地的变化划分级别。

8.1.2 翡翠饰品质地划分为极细粒、细粒、中粒、粗粒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表示为Z1、Z2、Z3、Z4

8.2 质地级别评价

8.2.1 质地的总分值为60分,各级别评价表示方法见表5。

表5 翡翠饰品质地分级及评价表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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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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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当翡翠饰品质地不均匀时,将质地不同的部位分别进行分级,并将其得分乘以所占面积百分比,最后分数相加的总和为该饰品的质地分数。

9 工艺评价

9.1 工艺级别划分

9.1.1 根据翡翠饰品工艺的变化划分级别。

9.1.2 翡翠饰品工艺级别划分为很好、好、中等、一般、差五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表示为Q1、Q2、Q3、Q4、Q5

9.2 工艺级别评价

9.2.1 按工艺的复杂程度将翡翠饰品分为素身翡翠饰品和雕花翡翠饰品两类。

9.2.2 素身翡翠饰品工艺级别评价指标如下:

a)轮廓优美;

b)对称性好;

c)比例适当;

d)大小合适;

e)抛光精美,光泽强。

9.2.3 雕花翡翠饰品工艺级别评价指标如下:

a)掩盖了瑕疵;

b)突出美的色彩和质地;

c)造型设计巧妙,层次清晰,和谐美观;

d)线条、弧面、平面要流畅,不呆滞,不断线;抛光要精细到位,能突出饰品光泽温润透亮。

9.2.4 工艺的总分值为60分,各级别评价表示方法见表6。

表6 翡翠饰品工艺分级及评价表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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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综合印象评价

10.1 综合印象级别划分

10.1.1 根据翡翠饰品各项质量要素的总分情况,并结合历史文化内涵、制作者、来源、体积、稀有性、创新性等对综合印象进行评价。

10.1.2 翡翠饰品的综合印象级别划分为非常好、很好、好、一般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表示为H1、H2、H3、H4

10.2 综合印象级别评价

10.2.1 翡翠饰品综合印象评价指标如下:

a)历史文化内涵深厚;

b)工艺精美或由著名的工艺美术大师雕刻;

c)体积在同类别的饰品中占优势;

d)同类型的翡翠饰品数量稀少;

e)题材造型的创新性。

10.2.2 综合印象的总分值为100分,各级别评价表示方法见表7。

表7 翡翠饰品综合印象分级及评价表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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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质量等级评价

11.1 质量级别划分

11.1.1 根据翡翠饰品各项评价因子的总得分划分级别。

11.1.2 根据翡翠饰品质量等级划分为上品、珍品、精品、佳品、合格品五个档次。其中上品(划分为TG1、TG2、TG3)、珍品(划分为T1、T2、T3)、精品(划分为VG1、VG2、VG3)、佳品(划分为G1、G2、G3)分别分为三个等级,合格品不分级。

11.2 质量级别评价

质量等级的总分值为1 000分,各质量等级评价及表示方法见表8。

表8 翡翠饰品质量分级及表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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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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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评价要求

12.1 环境要求

12.1.1 翡翠的颜色、透明度分级应在无阳光直射的室内进行,分级环境色调应为白色。

12.1.2 分级评价应在标准光源下,利用肉眼和10倍放大镜进行,并可选用无荧光、无明显定向反射作用的白色纸(板)作为观测背景。

12.2 人员要求

12.2.1 从事质量等级评价的技术人员应受过省级及省级以上专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

12.2.2 进行质量等级评价时,应由不少于五名技术人员独立完成同一样品的各项质量要素的分级评分。

12.3 颜色分级操作要求

12.3.1 反射光观察

照明光束垂直样品表面,观察方向与照明方向成45°角,样品距光源、人眼均为20 cm~25 cm。

12.3.2 透射光观察

样品放置于人眼与光源之间,三者成一直线,样品距光源、人眼均为20 cm~25 cm。

12.4 透明度分级操作要求

12.4.1 反射光观察

照明光束垂直样品表面,观察方向与照明方向成45°角,样品距光源、人眼均为20 cm~25 cm。

12.4.2 透射光观察

样品放置于人眼与光源之间,三者成一直线,样品距光源、人眼均为20 cm~25 cm。

12.5 评分要求

取所有参与评分的技术人员所得总分的平均分为样品的最终得分,并根据分数划分档次和级别,即为该样品的质量等级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