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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比较诗学史
1.5.2.6.1 一、美是一眼见到就使人愉悦的

一、美是一眼见到就使人愉悦的

什么是美?托马斯说:“凡是一眼见到就使人愉悦的东西才叫作美的。这就是美存在于适当的比例的原因。感官之所以喜爱比例适当的事物,是由于这种事物在比例适当这一点上类似感官本身。感官也是一种比例,正如任何一种认识能力一样。认识必须通过吸收的途径产生,而吸收进来的是形式,所以,美本身与形式因的概念联系着。”(91)

这个定义虽然简单,却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它包含了两个基本观点:第一,美的事物使人愉悦,这一点是我们用以判断事物美的标准;第二,并不是所有使人愉悦的东西都是美的,美的仅仅是那些在看到的当时就直接使人愉悦的东西,摒除了有用等功利的原因。因此,阿奎那的定义被认为是经院论美学的精华所在。(92)

阿奎那提出了美的具体标准或者说组成:“对美有三个要求。首先,完整或完美,因为凡是残缺不全的东西都是丑的;其次,应该具有适当的比例或者和谐;第三,鲜明,所以,鲜艳的东西被公认为美的。……即使是丑陋的事物,只要完整地描绘了出来,这个形象也是美的。”(93)阿奎那大部分继承了奥古斯丁的说法,不过按照基督教的传统,把第三点换成了鲜明。因为在中世纪,整个“光明”的语义场已经相当于美学上的“形式”,例如:明晰(claritas)、光辉(splendor)、灿烂(resplendentla)、闪光(fulgor)、勒克斯、流明、照亮(illumino)、明亮(lucidus)、光泽(illustro),几乎同表示形式的词一样时常出现(94)。从柏拉图的洞穴隐喻开始,到犹太教的经典到中世纪,光明已经逐渐从物理学转移到形而上学的领域,上帝是光的观念在中世纪已经不再是隐喻,而是套话了。阿奎那只是强调了上帝是美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