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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比较诗学史
1.5.2.2.2 二、合适

二、合适

合适(decorum,适宜、得当、得体、规范性)的概念从亚里士多德经过希腊化时期的斯多葛学派,到了贺拉斯这里成了核心范畴,变成了至高无上的“法式”。这个法式是从生活中来的,因此首先是对理论和生活的合理性的判断必须适当。“要写作成功,判断力是开端和源泉。苏格拉底的文章能够给你提供材料;有了材料,文字也就毫不勉强地跟随而至。如果一个人懂得他对于他的国家和朋友的责任是什么,懂得怎样去爱父兄、爱宾客,懂得元老和法官的职责是什么,派往战场的将领的作用是什么,那么他一定也懂得怎样把这些人物写得合情合理。”合适进而推广为写作中的规范,例如,剧本的形式,应该包括五幕,不多不少;每场只能由三个角色说话。这是后来的“三一律”的端绪。人物的性格,应当遵循荷马史诗的类型化传统:“你必须注意老幼少壮各有其行藏/务使举止同各种性格和年龄相当。”(20)神话人物的性格更是不可移易:“如果你描写阿喀琉斯这著名英雄/要写他的性情急躁,暴戾,刚愎,勇猛/不受法律的约束,动辄以武力行动/美狄亚刚强狠心,伊诺则泪满愁容/伊康背信,伊娥流浪,奥瑞斯提沉痛。”(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