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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比较诗学史
1.4.2.3.2 二、亚里士多德关于诗的定义与诗的真实性

二、亚里士多德关于诗的定义与诗的真实性

(一)诗的定义:诗是一种技艺

亚里士多德认为诗是一种技艺。他曾在《尼各马科伦理学》第6卷中指出,“技艺就是一种创造活动”。他说:“营造术就是一种技艺,而且是创制的理性品质。如若不具备理性品质,创制也就不是技艺,这种品质不存在,技艺也就不存在。所以,技艺和具有真正理性的创造品质是一回事情。”(44)正是基于技艺是一种理性的创制活动的认识,亚里士多德认为,诗并不完全依赖于灵感、直觉和幻觉,它也是一种理性的技艺活动。在《诗学》第一章的第一句话里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指出,他所要研究的是诗歌的艺术即诗的技艺本身。诗的技艺本身就是指诗艺。在《诗学》里,poietes(制作者)是诗人的标准用语,而一首诗是poiema(制成品)。显然,亚里士多德把写诗歌视作一个制作或生产过程。诗人作诗就像鞋匠做鞋一样,二者都凭靠自己的技艺,产生或制作社会需要的东西。《诗学》所要研究的就是这种属于理性创造的技艺——诗。“这样,与柏拉图把诗归于非理性的产物,从而否定诗相反,亚里士多德从理性的立场为诗辩护,把诗纳入了属于理性创作的技艺活动。”(45)亚里士多德诗学中所说的诗(创制技艺),不仅是指诗歌这种体裁,而是包括了史诗、悲剧、喜剧、酒神颂等当时古希腊所有的文学种类。在《诗学》中,亚里士多德从不以单纯的戏剧家称呼古希腊作家,而总是要么以诗人相称,要么以悲剧诗人或喜剧诗人相称。他把当时一切种类的文学作品均归之于创作技艺这个类属。上一段我们说,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他在此书中要讨论的是关于诗的艺术本身、它的种类,各种类的特殊功能,各种类有多少成分,这些成分是什么性质等问题。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对技艺的划分方法,他将技艺分为两类:一类与人的行动有关,另一类与人的制作有关。制作又分为两类:一类产生各种器具和用品,另一类则以声音、节奏、音调、语音和色彩等摹仿自然和生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诗和音乐都是一种利用特殊方式摹仿自然与生活的技艺,它们与农业、医术以及生产各种器具和用品的技艺的根本区别在于摹仿。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里,诗人与摹仿者是同一语。亚里士多德“摹仿”的真实含义,应是艺术对大自然创造过程本身的摹仿。这实质上是艺术家以出自心灵的形式之于创造材料的实现过程。《诗学》中关于诗的真实问题根本上不是诗人对现实反映的正确与否,问题在于诗人将其形式之于材料的实现方面是否达到整一、和谐,以体现出诗自身内在构成的可然性与必然性的问题。这一点我们将在下文讨论。

(二)诗的真实性问题

亚里士多德《诗学》中关于诗的真实性观念是建立在他的美学与诗学的核心概念——摹仿之上的。在《诗学》第一章,亚里士多德就将诗的本质规定为摹仿,即艺术摹仿大自然的创造过程。诗的创造目的在《诗学》中有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是诗人如何使形式实现得充分、完美;一是实现了的形式如何具有自身完善功能的目的,从而使悲剧去发挥悲剧应有的特殊情感效应,使史诗去产生属于史诗自己的审美功用。亚氏《诗学》中的主题可以说基本上是这两方面。

在亚氏看来,诗的真实与否的依据不是外在于诗的,不是以诗中的为形式所实现了的材料(人物、事件、细节等等)是否与诗之外的现成之物符合为准则;而是内在于诗的,是以形式是否完美实现于材料之中,是否能完善发挥诗的自身功能为准则的。亚里士多德在《诗学》第二十五章中指出:“衡量诗和衡量政治正确与否,标准不一样;衡量诗和衡量其他艺术正确与否,标准也不一样。”这句话具有重要的方法论的意义:诗的真实与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真实性是有区别的,虽然不是说它们之间没有共同点。柏拉图指责诗人,说诗人缺乏专门技术知识,不知军事学而写战争,这是以自然科学的真实来要求诗。亚里士多德有针对性地指出:

在诗里,错误分两种:艺术本身的错误和偶然的错误。如果诗人挑选某一件事物来摹仿……而缺乏表现力,这是艺术本身的错误。但是,如果他挑选的事物不正确,例如写马的两只右腿同时并进,或者在科学(例如医学或其他科学)上犯了错误,或者把某种不可能发生的事写在他的诗里,这些都不是艺术本身的错误。

(《诗学》,第92页)

诗人不能在专门技术知识上犯错误,但即使偶或有错误,那也不是本质的错误,不能以此来抹杀诗的价值,因为诗的真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真,也不同于社会科学的真。因此亚氏认为“偶然的错误”与诗的真实性与否关系并不大——“不知母鹿无角而画出角来,这个错误并没有画鹿画得认不出是鹿那么严重”(《诗学》,第93页)。由于“偶然的错误”并不有悖于艺术创造的目的,他认为:“如果他这样写,达到了艺术的目的,能使这一部分或另一部分诗更为惊人,那么这个错误是有理由可辩护的”(《诗学》,第93页)。同时,亚氏又指出:“为了诗的效果,一桩不可能发生的而可能成为可信的事,比一桩可能发生而不能成为可信的事更为可取”(《诗学》,第101页)。由此看来,所谓“偶然的错误”实在是算不上什么错误了,只要它有益于诗的目的。所以,从根本上说,《诗学》中关于诗的真实性标准是以诗的创造目的为依据的。

根据《诗学》中常出现的“或然律”和“必然律”这两个哲学概念及其与诗的有机整一性的关系,我们也能看到诗的构成上的真实性。可然律与必然律是《诗学》中常出现的两个概念。在《诗学》第七章,可然律与必然律初次出现:

悲剧是对于一个完整而有一定长度的行动的摹仿(一件事物可能完整而缺乏长度)。所谓“完整”是指事之有头、有身、有尾。所谓“头”,指事之不必然上承他事,但自然引起他事者;所谓“尾”,恰与此相反,指事之按照必然律或常规自然的上承某事者,但无他事继其后;所谓“身”,指事之承前启后者。所以结构完美的布局不能随便起讫,而必须遵照此处所说的方式。

(《诗学》,第25页)

一般的说,长度的限制只要能容许事件相继出现,按照可然律或必然律能由逆境转入顺境,或由顺境转入逆境,就算适当了。

(《诗学》,第26页)

所谓“自然引起他事者”,指事件按照“或然律”或“必然律”彼此相继,后一事必须合情合理从前一事产生。前事是因,后事是果,其间要有因果关系。这是悲剧情节的发展规律。很明显这里是就艺术逻辑而言的。其实《诗学》中二者的出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如此,它意指诗人在创造中,依着诗的创造目的,如何处理在整体布局中诗的诸种要素(人物、事件等)之间,以及要素与整体之间关系合理性构成问题,实质也仍是形式之于材料的充分、完美的实现问题。因为充分、完美实现了的形式,就意味着合于诗创造的目的性,合于诗构成所应具有的前因后果、首尾相接、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秩序井然的或然性与必然性。因此,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最强调诗构成的有机整一性,要求诗“要有紧密的组织,任何一部分一经挪动或删削,就会使整体松动脱节”;如果“某一部分可有可无,并不引起显著的差异,那就不是整体中的有机部分”(《诗学》,第28页),就不能产生真实性。

综上所述,亚氏所谓或然性与必然性是诗自身构成的艺术逻辑,依此所构成的诗才可能合乎诗创造目的的要求,使诗符合诗自身的本性,符合诗之为诗的概念。因此,诗之真从创造构成的意义上看,在于诗的形式通过诗人充分完美地实现了自身。从接受角度上看,亚氏的诗的真实性在于诗的可接受性上,即诗的接受者的“可信”或“相信”,这是一种在对诗的欣赏状态下的接受者主观审美上认可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