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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距离”看美国
1.11.7.3 举证不容易 违法难定罪

举证不容易 违法难定罪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联邦才真正对游说制度采取了一次改革行动,但效果不彰,联邦法院虽然禁止立法人员接受现金和礼物而影响立法条款,但举证困难,很难让违法者入罪,更有甚者,美国宪法保障人民的请愿权,任何限制说客的规定都可能在法理上触礁。

1964年,国会通过“联邦游说管制法”,要求任何想影响立法的人都必须在众院和参院完成注册登记。但这项法律形同具文,极少进行执行。1954年,最高法院在一项裁决中缩小了“游说”的法律界定范围,认为只要不与议员有“直接接触”,就不列为游说活动。同时,任何组织或团体只要没有专门为游说而设立专款经费,就可以免于注册登记。

这两项裁决为游说活动大开方便之门,华府政坛立刻出现猖獗之象,说客通过第三者的辗转经手,把礼物和金钱抛向国会。而且,说客还找到新的对象,向立法人员的幕僚下手。例如,在上世纪60年代初期,参院民主党秘书贝克的年薪只有1.96万元,但他在短短期间就积累了200万元的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