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零距离”看美国
1.11.6.1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就在“9.11事件”的当天下午,纽约世贸中心和首都华盛顿的五角大楼还在熊熊大火之中,全国一片震惊,哈佛大学一位教授忧心忡忡地说,我们的生活将发生重要的变化,政府一定会利用这个机会侵犯公民的自由,让公民为安全而接受政府的限制。不出这位女教授所料,接下来的几个月,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安全措施。布什总统宣布,美国遭到了攻击,美国处于战争之中,内外安全成为美国的头等大事。国会迅速通过了反恐怖法案,战争机器开启的同时,加强国会安全的措施悄悄开始实施。

“9.11事件”发生后的第3天,美国国会即通过一项决议,允许总统“使用所有必须和适当的力量”,对付涉及恐怖攻击案的嫌犯。布什总统则授权国家安全局采取情报活动,秘密搜集一般美国民众的电话、电邮通联记录,并建立资料库。国家安全局在“9.11事件”之后不久,开始利用AT&T、南方贝尔和威瑞森等三大电话公司提供的资料,建立上千万个美国民众的国际和国内电话通联记录资料库,展开“资料库探索”,在资料中“挖宝”,借分析电话联通形态,找出恐怖活动。特别对只有中东和伊斯兰背景的移民展开调查,并且扣押了约600名据说有嫌疑的移民。这一反恐作业,被《纽约时报》披露,议员愤怒,要查真相,朝野上下,一片怨声,美国民众也深感不安。

“9.11事件”之后,外国人对美国是什么印象呢?据旅游业团体2006年10月20日提出的调查报告,表示美国是最不欢迎的外国商务旅客和观察客的国家,官僚作风和移民官员粗鲁无礼,使数百万外国旅客为之却步,更加损害美国原已恶劣的形象。

由旅游和观光业组成的“发现美国伙伴关系”组织,对16个国家的2011名国际旅客进行调查,请他们评列造访美国、欧洲、亚洲、中东和南美的经验。

调查结果显示,国际旅客最不满美国的签证和入境程序,其次是中东和亚洲次大陆,而且前者的比率比后者高出一倍。

国际旅客认为美国签证最难申请,一旦拿到签证,还得面对粗鲁的移民官员。

报告中说,他们认为美国的入境程序对外国旅客变幻莫测和不友善,而因此造成的恐怖和挫折气氛,使外国商务和休闲旅客不愿造访美国,并损害美国的海外形象,也可能损害美国的经济。

有一半以上的旅客认为美国移民官员很粗鲁,有三分之二担心因旅行文件有简单错误,或是向移民官员说错话,在抵达美国时遭到拘留。

发现美国伙伴关系组织主管傅利曼说,2000年到2006年,到美国访问的外国旅客减少17%,商务旅客也减少10%,这种情况使美国企业感到不安。

旅游业协会的资料显示,2000年美国占全球观光旅游活动的7.4%,去年减至6%,该协会说,一个百分点相当于有750万人到美国,在美国花费123亿元,并为美国增加15个工作机会,33亿元薪资,以及21亿元税收。

每年约有5000万外国人造访美国,人数之多仅次于西班牙和法国,在全球排名第三。傅利曼说,问题在于“9.11”以来,美国似乎把外国旅客视为潜在的威胁而非机会。

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一向是美国最喜欢标榜的民主特色,而且美国也一向喜欢拿这个标准去衡量别的国家的新闻、言论自由。但是,最近接连发生的几件与新闻自由有关的事件,说明美国并不是像她自己所说的那样拥有新闻自由。这种感叹,这种指责,发自从美国首都华盛顿到科罗拉多州丹佛等几乎扩及全美的范围,这是很难叫外人置信的。

美国东北部的罗得岛州全国广播公司连锁的WJAR-TV电视台记者塔里卡尼,因为拒绝披露一宗新闻报道的消息来源,被控藐视法庭一案,法官于12月9日判处他在家中软禁半年。法官托雷斯表示,考虑到被告曾做过心脏移植手术,健康欠佳,所以决定不判他入狱。但法庭已借着这宗案件发出强烈的讯号,告诫其他新闻工作者不要做出同样的行为。这是美国最近几件有关新闻记者拒绝说出新闻来源而遭到起诉案件中,又一件被定罪的案件。讽刺的是,WJAR-TV电视台记者塔里卡尼要不是拜心脏病所赐,他可能被关入因为他的报道而入狱的市府官员的同一座监狱中。

在2003年曾轰动一时的美国中央情报局女特工普拉姆泄密案,至今仍未水落石出。两名记者的律师12月8日要求联邦法院作出裁决,允许这两名记者在接受大陪审团传唤的时候,可以不向大陪审团透露他们所获得消息的来源。这两名记者分别是《时代》周刊的马修·库珀和《纽约时报》的记者朱迪斯·米勒。联邦地区法院是以这两个拒绝出庭为普拉斯身份泄密案的消息来源作证为由,判处他们十八个月的监禁。判决公布后,库珀和米勒立即提起上诉。

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是这两名记者的律师,他说,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公民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但代表政府的出庭律师指出,根据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记者在触及犯罪领域问题时,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个理由与判决WJAR-TV电视台记者塔里卡尼入狱法官的理由,强调他要塔里卡尼说出录影带来源,是要了解他们取得这卷录影带或提供者取得录影带的过程是否合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还有一件案例,即根据2004年12月9日美联社报道,位于科罗拉多州丹佛市的《丹佛邮报》的记者,被当地军方的卡森堡完全封杀,被禁止采访有关该基地的任何新闻,原因是该报报道了基地内士兵求医无门的现象。再有如震惊中外的华人科学家李文和泄密案,也有五名媒体记者,包括美联社的记者在内,因不愿透露消息来源被法庭起诉。

以国家安全为由,布什总统在2005年底曾会见美国一些主要媒体的发行人和编辑部门主管,要求他们不要刊登负面新闻。如中情局在东欧设立秘密监狱,以及它授权情报机关对美国公民进行电话监听等有损政府形象的报道。布什认为,这些报道会损害到国家安全。然而这些消息最后还是见了报。布什曾痛斥走漏这项秘密(指监听)是件“可耻的事”。

美国的言论自由又是什么样子呢?我们可以看看美国宪法是怎么说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阐述得很清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乍看,你一定会觉得这个规定太好了。美国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我劝你不能高兴得太早,还要细看美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特点:法治政府是美国民主政府的精髓,而法治政府又依赖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及法律,长年累月积累而成的民主经验,因此,美国的言论自由既非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定义。美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有下面几个特点:

一、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平时,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解释采取“优先主义”。例如,在平时当言论自由与财产权冲突时,则以言论自由为优先。在战时则采取“逐案弹释主义”,如战时宣戒严、限制民权等。

二、言论自由的最后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

三、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权的解释,以维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四、最高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权时根据的是国情、政治体现、政治经验,而不是沿袭英国的传统。

五、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采多数决定原则。一经多数裁决,多数意见即具宪法效力。少数人反对声音再大也得服从多数的决定。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他们的政治思想、党派立场能影响裁决。所以两党都力争以多数控制裁决。

六、重要的原则是不追求用一个定理或公式来笼罩所有有关言论自由案件,而是逐案依其案情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