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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6 最高法院支持拥枪权

最高法院支持拥枪权

禁枪拥枪争论不休,引起联邦最高法院的重视,2008年4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以五票对四票做出划时代的裁决,两百多年来首次明确阐释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意义,确立民众有拥枪自卫或打猎的权利,可在家中保有武器。这项裁决推翻了华府严格禁止民众拥有手枪的法律。

但是,最高法院表示,个人为合法目的(如家中自卫)拥有枪支的权利,并非没有限制,它维持了大多数限制武器联邦法律的效力,包括不得携带隐藏的武器;禁止重罪犯和精神病人拥有武器;禁止在学校和政府大楼携带武器:贩卖武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自1791年通过宪法第二修正案以来,最高法院从未明确阐述其意义。修正案的条文指出:“纪律严明的民兵为保障每一州之自由所必需,故不得侵犯人民携带武器的权利。”大法官此次考量的重点在于:拥枪权究竟是个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享有的权利,还是与服民兵役有关的一种集体权利。

大法官史卡里亚代表多数派撰写意见书:“宪法没有允许绝对禁止拥有手枪,以及在家中为自卫使用手枪。”

史卡里亚说,宪法第二修正案通过之前和通过之后,支持个人拥枪权,有其历史意义。

史卡里亚强调,手枪是美国民众喜爱的自卫武器,因为它能让持有人“一面用枪指着窃贼,一面用手拨电话报警”。

最高法院这项裁决也推翻了华府规定家中武器必须配备扳机锁、必须拆卸保管的法规,但维持拥有枪支必须取得执照的规定。

首席大法官罗伯兹、汤玛士、安东尼·甘西迪、艾里托等四位大法官赞成史卡里亚的意见。大法官史蒂文斯、苏特、露丝·金斯柏与布莱尔持异议。

即使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裁决,现实生活中的枪祸不会因为裁决过而停止,因此,禁枪、拥枪的争论仍会持续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