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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距离”看美国
1.10.3.2 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

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这是美国人持枪合法化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反枪者最大的法律障碍,也是美国的民间枪支无法禁止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美国独立之后,1787年制定通过了美国宪法。几乎就在美国宪法生效的同时,制宪者们便开始了对宪法的修正与补充。1791年通过了宪法的第1 至10条修正案,将其正式纳入宪法内容。这10条修正案称为“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宪法关于枪支的规定便是修正案的第2条。举目世界,任何在战火中诞生的国家,新执政者首先要做的事情就包括解除民众武装,几乎所有执行者都将民众持有枪支视为对国家政权的巨大威胁。而美国的立国者们却独辟蹊径,走的完全是另一条路。其基本理念就是对国家权力的“提防”。因此它所维护的对象不是政府而且是每一位普通公民,维护持枪权利的人士和组织,将持枪权利与公民的个人权利紧紧相连,构成一面坚固的大盾,声称反对持枪权利就是反对公民的个人权利,限制持枪权利就是限制公民的个人权利,这一点让反对者很难逾越。

宪法第二修正案是美国有关枪支辩论最核心的焦点,支持者和反对者就它的诠释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双方对它的确切含义有着针锋相对的两种解释,各执一端。主张枪械管制的人把目光的重心落在第二修正案的前半句话上,认为第二修正案确保的是“管理良好的民兵”持有枪支的权利,指的是民兵的“集体权利”,而非私人持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因此政府有权对个人所持有的枪支加以取缔或管制。还认为,美国目前所面临的形势,与200多年前制定第二修正案时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不可同日而语,第二修正案已经不再适宜现时。维护持枪权利的人则把目光重心放在第二修正案的后半句话上,始终坚持认为第二修正案指的是公民拥有武器的“个人权利”,属于公民自由权利的内容,无论形势如何变迁,公民个人的自由权永远都是自由开放社会里最基本的权利,是恒久不变的,并以此条款为依托反对任何形式的枪支管制措施,所有试图引向枪支管制的努力,都被他们看做是试图违反宪法的举动而被扣上“违宪”的帽子。

要想在美国禁止或取缔个人的持枪权利,前提是必须取缔或修改宪法的第二修正案,否则无路可走。在美国,一旦涉及修改宪法就几乎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事,修宪是美国生活中最困难的一道程序,首先必须经过国会参、众两院各以三分之二议员投赞成票通过联合决议才能提出修宪要求,然后还须得到50个州中四分之三州议会的批准同意,这是一个牵动全国的政治大工程,从提出动议到批准,牵动社会的方方面面。自美国宪法诞生二百多年来,国会提出的修正案有6000条左右,只有30多条得到两院通过正式提出,最后获得批准生效的只有27条,27条中前10条是以“权利法案”在宪法之后立即提出来,几乎被当作宪法原文的一部分,除非是全美民众众口同声、众心所向的一致要求,其他任何争议性大的修正案都很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