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学创作作为生产与文学接受作为消费之间的供求关系
1.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的概念
我们将文学创作与文学接受联系在一起,是因为,这二者从文艺经济学的角度看,体现的恰好是一种文学的生产和消费,即供与求的关系。我们在此把创作叫生产,把接受叫消费,并非比喻性的称谓。自马克思1857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首次提出“艺术生产”的概念,到此后他在《资本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中对“艺术生产”概念的明确界说,再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其文艺论著中的广泛使用,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已经成了文艺经济学的两个专门概念。
马克思指出,在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广义的生产应该包括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四个环节。具体地对应到文学生产,则应该包括创作、出版、发行、阅读和接受等方面。但我们所说的文学生产,主要是狭义的文学生产,即指作家用语言表达情感和形象的文本创造,以及出版家用一定的物质载体,将作家的文学文本变为文学读物,如杂志、书籍、电子光盘等形式的物态化存在。与文学生产相对应,我们讲文学消费,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消费专指读者对文学作品的阅读和鉴赏,即所谓接受。而广义的文学消费则除了包括文学接受之外,还应包括读者对文学出版物的购买和占有行为。毫无疑问,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都是狭义的文学生产和文学消费。
2.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的二重性
因为文学作品作为产品,既是文学生产的成果,又是文学消费的对象,所以,要谈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的二重性,就应该先从文学产品的二重性谈起。
如上所述,我们是在文艺经济学的视野之内,阐述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的相互关系的。一旦把问题纳入这样的框架中,那么,文学产品所具有的特性,在它作为文学作品的人文属性和审美属性以外,还必须承认它作为消费品亦即商品所不可或缺的商业属性,例如可读性、通俗性和大众性等等。这就等于说,文学产品既是作品又是商品。是前者,它须有审美-人文属性;是后者,它还须有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商业属性。我们所谓文学产品的二重性,就是指此而言。
为文学产品的上述二重性所决定,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也必然相应的具有二重性的属性。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作家作为主要的文学生产者,其创作活动必须按两大规律行事:一是审美和艺术规律;一是市场的经济规律。按前一规律行事,其生产是审美-人文意识的生产,他必须使自己的产品尽可能充分地体现审美-人文属性,创造真善美相统一的审美-人文价值;按后一规律行事,其生产又是商品的生产,他又应该使自己的产品尽可能地体现商业属性,追求长销、甚至畅销的市场经济价值。一般的说,前者产生的是纯文学,即高雅文学,而后者产生的则是通俗文学。它们有如孟子那个著名比喻中的鱼和熊掌,当然最好的结果是二者兼得,但往往更多的是不可兼得:或者多有审美-人文效益,而不具市场的经济效益,所谓叫好而不叫座;或者多有市场的经济效益,而不具审美-人文效益,所谓叫座而不叫好。我们这样说,并不意味着二者没有兼得的可能性。文学史上不少经典之作,如《三国演义》《水浒传》,就是从民间流行的故事、说话和戏剧,经文人加工而成的,它们首先是通俗文学,然后才是高雅文学,走的是由大俗入于大雅之路;另外,如白居易的《长恨歌》《琵琶行》,曹雪芹的《红楼梦》等,都是由诗人或作家精心结撰而成的,但由于其内容和形式的雅俗共赏,问世之后在民间广泛流行,它们是高雅文学,又是通俗文学,走的是由大雅通向大俗之路。
其实,以上所分析的文学生产的二重性,已经涉及到了文学消费的二重性问题。读者作为文学消费者,其消费活动既是审美-人文消费,又是商业消费;既是有形的实物形态的损耗(如书籍、杂志、电子光盘的损耗),又是无形的精神文化的享受;既是产品的欣赏与接受,又是产品的再创造与再生产;既须遵循审美和艺术规律,又须服从市场的经济规律(如等价交换及市场供需原则)。总之,文学消费既是一般的商品消费,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消费。作为一种特殊的审美-人文产品的消费,它是既享用又创造的一种精神活动。
3.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的互动关系
文学从生产到产品、再从产品到消费,构成了文学的社会化大生产的整个流程。在这一流程中,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之间的互动关系,特别地引人关注。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就曾颇具预见性地论述过这个问题。他说:
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可是同时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媒介运动。生产媒介着消费,它创造出消费的材料,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但是消费也媒介着生产,因为正是消费替产品创造了主体,产品对这个主体才是产品。产品在消费中才得到最后完成。……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但是,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因为如果这样,生产就没有目的。[21]
马克思这段话是针对一般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消费的互动关系而言的,但其基本精神也同样适用于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的互动关系。这里所谓互动,包含着两个要点:一是文学生产规范着文学消费;二是文学消费制约着文学生产。
首先,我们来看看文学生产对消费的规范作用:其一,文学生产源源不断地提供着文学消费的对象,即文学产品。我们知道,文学消费作为一种通过阅读和鉴赏来进行的接受活动,必须以一定的文学产品为对象,而此类产品,只能由作家这一文学生产者生产出来。进而言之,读者所消费的文学产品的质地、品位以及类型等等究竟如何,读者自己不能决定,只能由作家所从事的文学生产来决定。例如文化大革命时期,没有真正的诗歌,也没有像样的散文,唯一能消费的,只是几个样板戏和《金光大道》之类的小说。那时的读者,在无可选择的情况下,便只能去接受这样的文学产品。现在的情况截然不同了,各种各样的文学产品,可以说应有尽有,尽管质量上乘的精品佳作为数尚少,但读者在进行文学消费时,可供选择的余地毕竟大了许多。
其二,文学生产规定着文学消费的方式。传统意义上的文学生产,只是单一的文字方式。在大众文化传媒普及的今日,文学生产的方式在文字方式之外,已经拥有了包括广播影视的视听方式和电子网络的视频方式在内的多种方式。与此相对应,文学消费的方式,也就不仅仅是文字阅读,诸如广播影视的视听阅读和电子网络的视频阅读,也都成为了读者进行文学消费的方式。生产文学书籍的时代,无疑是个人阅读的时代;随着电影生产时代的到来,文学消费者必须汇集在一起;而在电视和电脑网络文学问世之后,读者又可以坐在家里进行个人化的文学消费。
其三,文学生产在适应文学消费的需求的同时,又引导着文学消费的需求,或者说,它培养并创造着适应自己产品的消费者。马克思说:“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任何其他产品也都是这样。因此,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22],其所谓“为对象生产主体”,指的便是文学生产培养和创造适应自己产品的消费者这样一层意思。接受理论不是讲视野的融合吗?这里面,除了作家为适应读者的期待视野而调节自己的审美标准的一面之外,也还有作家通过自己的产品同化读者,使读者的期待视野得以改观的一面。事实上,一个时代或一个民族的文学消费者,其审美的观念、理想和趣味等,往往是由文学产品创造出来的。高层次的文学精品,创造的是高品位的文学消费者;反之,那些插科打诨、粗制滥造的文学产品,培养的则是低品位,乃至无品位的文学消费者。
在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的双向互动中,一方面,如上所述,是文学生产对文学消费所起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是我们接下来就要论及的文学消费对文学生产所起的制约作用。这种制约作用,同样可以归结为三点:
其一,文学消费代表着文学生产过程的最终完成。不管是文学生产,还是文学产品,它们都是指向消费、为了消费、归于消费的。文学生产及其所创造的产品的价值,只有通过文学消费,才能得以最终地达成;文学生产的过程,也只有通过文学消费,才能算是最终地完成。一部作品,无论它写得如何精妙绝伦,如果未能出版,或者出版了未被读者购买和阅读,那么,它充其量也只能叫作潜在的文本,就好比堆放在库房里或者积压在货架上的产品不能称为商品一样。阿诺德·豪泽尔说得好:“一件印刷文本只有被人阅读的时候才会获得美学价值,倘若无人问津,那只是一组文字而已。”[23]
其二,文学消费参与生产着文学产品。文学消费区别于物质消费的一个关键之处,就在于它不仅是对产品单纯的占有与享用,而且还是对产品的价值和意义的再生产、再创造。文学消费者在其消费过程中并非产品的被动接受站,他对产品的精神内涵的理解,也并不一定与作家所赋予的全部一致,他作为接受主体完全可以经由创造性的解读使产品的精神内涵得以增值和进一步丰富。在这个意义上,文学消费者就转化而为文学生产的参与者和合作者了。有人形象地说,作家是作品的第一作者,读者是作品的第二作者,就是这个意思。
其三,文学消费蕴涵并体现着文学生产的目的和动力。文学消费不只代表着文学生产过程的最终完成,也不只参与着文学产品的意义的再生产,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它作为文学生产的目的和动力的来源,无所不在地制约着文学生产从构思传达到编辑出版的全过程。无论是作家,还是出版家,他们心目中都有一个隐含的读者群。其构思传达,其编辑出版,说到底,都是为这个隐含的读者群服务的。上面我们在论及文学生产对消费的规范作用时,曾强调文学生产可以引导文学消费,可以按作家的审美理想塑造读者的一面;讨论到这里,我们又必须强调文学消费也可以反过来制约文学生产,可以按读者的期待视野塑造作家的一面。如果说,前一面涉及的是接受理论所谓视野融合中的同化问题,那么,后一面则关乎视野融合中的调节问题。姚斯为什么那么自信地认定,以读者为中心的接受理论是解决“文学史悖论”的不二法门,甚而至于说,读者是“一种创造历史的力量”?其玄机很大程度上即在于由调节与同化而造成的视野融合之中。
4.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的矛盾运动的调适机制
以上,我们从文学生产规范文学消费和文学消费制约文学生产两方面,讨论了二者作为供求关系双方的互动,亦即矛盾运动。其实,在这一互动中,矛盾运动的双方之所以能够获得协调统一,关键在于二者之间存在着一个能够按照艺术和审美规律以及市场规律,有效地加以调适的内在机制,即文学批评以及市场调节。下面,我们就来分别地谈谈这两者在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之间所起的调适作用。
先谈文学批评。我们在第四章文学接受论讨论文学批评的任务时曾经指出过,文学批评来自文学欣赏,面对文学创作,处在欣赏与创作的中介点上,承担着释义、评价、导向的三重任务。实际上,这三重任务,归结到一点,就是沟通创作与欣赏,亦即把生产者的审美意向转达给消费者,把消费者的审美期待再转达给生产者,然后在此基础上,促成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互相靠拢,通过调节和同化,达成真正意义上的视野融合。作家作为文学生产者,通过文学批评了解到读者的期待视野,懂得应该如何调节自己的审美标准,以进行内容和形式的创新,从而适应文学消费的需求;反之,读者作为文学消费者,通过文学批评被作家的审美意向所同化,懂得应该如何修正自己的期待视野,从而适应文学生产的实际。这样一来,作家成了读者心目中理想的作家,读者成了作家心目中理想的读者。文学创作的发展和繁荣,也就不会是一句空话了。
同是作为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的调适机制的一部分,如果说文学批评更多地体现着艺术和审美规律,那么,市场调节则必然更多地反映了市场的经济规律。一本文学书籍上市,到底能否受到读者的欢迎?作家与出版家心中并没有什么确定的把握,一切都需要在文学的流通领域接受检验,最终由图书市场说了才算。假如这本书能进入畅销书的行列,或者退一步讲,虽则不能畅销,但起码可以长销,那就说明,它具有市场的经济效益,是受到读者欢迎的;反之,假如这本书一上市即滞销,那就说明,它不具市场的经济效益,不受读者的欢迎。我们所谓的市场调节,便是指此而言。诚然,有无市场的经济效益,只能衡量某一文学产品的商业属性,而并不反映这一产品的审美-人文属性,也即是说,不能以经济效益的有无对文学产品做出盖棺论定。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不仅是出版行业,而且也包括作家本人,都不应自命清高地置产品的经济效益于不顾。因为这样的经济效益,表面上看仅只是一组数字,实际上却体现的是读者大众的反应。对于某些确属阳春白雪的文学产品,国家可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但文学生产者却不可因此而拒绝市场调节,相反,倒是应该有所反思,争取在以后的创作中求得审美和市场、艺术和经济的双赢。
于此可见,文学批评,其话语表达,是在可见可闻的明处;而市场调节,其趋向呈示,则是在不知不觉的暗处。一个健全的社会,正是通过它们或明或暗的调适活动,使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围绕着供求关系而展开的矛盾运动,得以既合于审美和艺术规律,又合于市场的经济规律,健康有序地进行,并且最终使这一矛盾运动,作为由他律(文学与社会生活的矛盾运动)向自律(文学创作中创新与继承的矛盾运动)过渡和转化的中介,而起到促进文学一步步地向前发展的枢纽及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