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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概论新编
1.4.1.3 三、文学的审美价值及其动态的生成和实现

三、文学的审美价值及其动态的生成和实现

1.什么是文学的审美价值

以上,我们通过对文学在人的需要系统中的价值定位,得出了文学的价值是一种审美价值的结论;然后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关于文学在形而下和形而上两个层面的价值取向的论证。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什么是文学的审美价值,或者说,对于文学的审美价值,应该如何去理解?而这些,正是我们在下面所要讨论的内容。

我们在本章一开始讨论哲学美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时说过,所谓价值,是指对象具有的能满足人在某方面需要的某种属性。据此类推,关于文学的审美价值,就可以界定为:在作为文学的本体和文学的存在方式的文学作品中所具有的那种能满足人追求真善美的需要的审美属性。

那么,文学作品有哪些属性能满足人追求真善美的审美需要呢?在第一章第四节,我们曾经专题分析过文学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的基本属性。我们说,文学作品的内容有其真实性和倾向性,文学作品的形式有其艺术性。如果真实性比较充分,由符合生活现象进而达到符合生活规律的地步,这种合规律性,可以称之为文学内容的真;如果倾向性比较正确,由符合个人目的进而达到符合社会目的的地步,这种合目的性,可以称之为文学内容的善;如果艺术性比较完美,由符合表达情感和形象内容的需要,进而达到符合审美法则的地步,这种合法则性,可以称之为文学形式的美。在作了上面的这一番回顾之后,关于文学作品的审美属性及其所对应的审美价值,眉目已经大体清楚了。我们所谓文学的审美价值,简而言之,就是文学作品内容的真实性与倾向性,以及形式的艺术性的总和,就是文学内容的真和善与形式的美的总和。

倘若再要把问题分析得细致一些,我们也可以看得出来,在以总和的形态呈现的文学的审美价值中,与文学作品内容的真实性、与文学的真相对应的,是文学的认识价值,包括历史价值、哲学价值等等。人们常常说,《红楼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百科全书,就是指《红楼梦》的认识价值而论。与文学作品内容的倾向性、与文学的善相对应的,是文学的教育价值,包括政治价值、道德价值等等。列宁称赞高尔基写的《母亲》,是“一本非常及时的书”,指的就是《母亲》的教育价值。与文学作品形式的艺术性、与文学的美相对应的,是文学的娱乐价值,包括感官价值、美感价值等等。苏东坡有言:“味摩诘之诗,诗中有画”[22],其所指也就是王维的诗的美感价值。从这样的意义上讲,所谓文学的审美价值,又可以顺理成章地概括为,文学的认识价值、教育价值和娱乐价值的总和。

我们在这里反复地强调总和,意思是:在一部部具体的文学作品中,真实性的充分程度、倾向性的正确程度、艺术性的完美程度,亦即真善美的实现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如有的作品真实性较好,而倾向性较差;有的作品倾向性较好,而真实性较差;也有的作品艺术性较好,而真实性和倾向性较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基于此,我们在把握文学的审美价值时,就不能仅仅着眼于作品的某一方面,而必须看它的所有方面,一句话,看它的总和。

以上,我们分三层讨论了文学的审美价值。我们说,文学的审美价值,是文学作品中所具有的能满足人追求真善美的需要的审美属性。这一层,是就文学审美价值的概念的内涵立论。我们又说,文学的审美价值,是文学作品内容的真实性和倾向性与形式的艺术性的总和,即真善美的总和;我们还说,文学的审美价值,是文学的认识价值、教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总和。这后两层,则是就文学审美价值的概念的外延立论。把这三层意思统一在一起,便是我们对文学审美价值这一概念从内涵到外延所作的完整界说。

2.文学审美价值在创作过程中的生成

上面说,文学的审美价值,作为文学作品中能满足人追求真善美的需要的审美属性,是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倾向性与形式的艺术性的总和,亦即真善美的总和。而我们知道,作品的真实性、倾向性与艺术性也罢,真善美也罢,它们三者作为内容与形式的审美属性,并非文学与生俱来的先天禀赋,而是在创作过程中通过构思与传达的具体实践,伴随着作品一起生成的。因为文学的价值属性是寄寓在作品之中的,所以,作品是价值的载体,价值是作品的灵魂。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与其说作家的创作是作品的创造;还不如究其实,把它看做是寄寓在作品之中的价值的创造。作品的创造之所以值得重视,是因为作品之中寄寓着价值,或者说,作品是有意义的;反过来,如若作品无价值或者无意义可言,那么,作品的创造,就好比做了一趟力学上所谓的无用功,吃力不落好,纯属无谓之举。这一点,已经被文学的历史和现实反复地证实;而且,我们相信,它还将在文学的未来发展中,被不断地证实。钱钟书先生仅仅凭一部《围城》,就奠定了他在中国现代小说史上的地位,其中的原因在于,《围城》有其无与伦比的审美价值。相反,中国古来不少以多产而闻名的诗人,如清代的乾隆皇帝,一辈子洋洋洒洒,写了上万首诗,却没有几首流传下来,就因为它们多为应景之作,绝无价值可言。文学的价值规律是无情的,它以人的审美需要为尺度,像大浪淘沙一样,筛选着各种各样的作品:那些无价值的赝品或劣作,被弃置在一边,成了文字垃圾;而真正有价值的精品佳作,即便在其诞生后的一段时间中由于种种原因受到过冷遇,但有朝一日,终究会被人重新发现,作为经典而进入文学的殿堂。

既然如上所言,价值是作品的灵魂,那么,作家在创作过程中,又是如何创造文学的审美价值的呢?关于此一问题的讨论,我们在第一章文学本体论对文学作品及其内容与形式的基本属性的分析论证中,已经多有涉及,而更详细的讨论,则将留待第三章文学创作论去完成。这里,我们只是概略地介绍一下有关文学审美价值创造的总体思路。

首先是价值创造的主体与对象。作家作为价值创造的主体,必然会有属于他自己的一整套的审美价值观念,或者说审美理想。其中至关紧要的是作家关于真善美的看法。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他在文学创作中对包括形象真实、情感倾向和语言艺术在内的整个审美价值追求。与此密切相关的是价值创造的对象。在文学创作中,价值创造的对象,就是那个为作家所选定的题材,亦即某一具体的社会生活对象。文学创作作为价值创造活动,一方面要求作家作为审美主体有与时代氛围和民族传统相对和谐的审美价值观念,另一方面又要求题材作为审美对象有通过特征鲜明地体现出来的,相对充分的审美价值属性。一个是主体的审美价值观念,一个是对象的审美价值属性。只有二者相互配套而且适应,才能建立起为价值创造所必需的审美价值关系。

接下来的是价值创造过程。作家基于其在求美的同时,尽可能地求真和求善的审美价值观念,对题材内潜在蕴涵的审美价值属性进行创造性的发掘、提炼与改造,在主体与对象的两相遇合之中,一步步地把题材的潜在审美价值属性打磨并且加工成为合规律的形象真实,也就是文学的真;合目的的情感倾向,也就是文学的善;合法则的语言艺术,也就是文学的美。至此,文学作品的创造大体就绪,文学价值的创造也便随之基本完成了。

3.文学审美价值在接受和鉴赏过程中的实现

文学的审美价值,经过作家的创造,以真实性、倾向性和艺术性的总和,亦即真善美总和的形态,被生成在文学作品之中。但这种被生成在作品之中的审美价值,在没有进入文学接受和鉴赏之前,虽然已具备能够满足人追求真善美需要的审美属性,但由于它还不曾与读者建立起相关的价值关系,因此,说到底,它还只是一种潜在的价值。

在这里,我们说潜在的价值,意思是:作品包括真实性、倾向性和艺术性等在内的整个审美属性已经成形,而且这些属性已经在作品内部对应地蕴蓄了某种一旦条件具备,就马上可以释放出来的功能,例如真实性所蕴蓄的认识功能、倾向性所蕴蓄的教育功能、艺术性所蕴蓄的娱乐功能等等。然而,这些功能,毕竟只是潜隐着的功能而已,还不是实实在在的作用。功能和作用作为两个概念,二者有联系,但终究不是一回事。正像隐居在南阳的卧龙诸葛,不管徐庶在刘备面前如何夸他有“经天纬地之才”,在火烧博望坡一仗完胜之前,其满腹韬略,还只是蓄势待发的功能,而并非战场上实际所发挥的作用。因为究其实,功能代表的是价值的潜在形态,而作用体现的则是价值的现实形态。

要想使文学的审美价值得以实现,或者说,要想使文学价值由潜在的审美功能转化为现实的审美作用,只有通过读者在文学接受过程中的阅读鉴赏和同情共鸣完成,舍此别无他途。在以读者为中心的接受美学看来,作家是作品的第一作者,而读者则是作品的第二作者。依次类推,就价值论而言,作家作为文学审美价值的生成者,是价值创造的第一主体;而读者作为文学审美价值的实现者,则是价值创造的第二主体。换句话说,由作家在创作过程中生成的文学审美价值,只有通过接受过程,以其形象真实、情感倾向和语言艺术,确实把读者打动了,使其灵魂深处在受到美的陶冶的同时,还受到了真的感悟和善的教化,这才可以说,文学的审美价值算是真正地实现了。

通过上面粗线条的勾勒可以看出,要实现文学的价值功能,关键在于让文学真正地发挥其审美作用。而这正是我们在接下来的本章第二节所要讨论的中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