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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概论新编
1.3.5.1 一、文学作品的体裁及其划分

一、文学作品的体裁及其划分

1.文学作品的体裁

所谓体裁,简单地说,就是不同的情感和形象内容在不同语言形式中的显现,即文学作品的外部形态。

一些文学教科书,就是根据体裁是外部形态这一点,把体裁当作纯形式问题来看待的。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表面化的见解。文学作品之所以有体裁的不同,看去是由于语言形式的不同,例如,诗一般要分行、押韵,小说就不必分行,押韵;剧本通常要分场、分幕,诗和小说则无须分场、分幕……而实际上,造成上述种种不同的根本原因,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那样,与语言形式本身没有多少关系,而在于它们所表达的情感和形象内容的不同。还以诗和剧本为例,诗在语言形式上的分行、押韵是由诗的特定的情感和形象内容决定的;剧本在语言形式上的分场、分幕,则是由剧本特定的情感和形象内容决定的。一旦内容不需要,诗也可以不分行、不押韵;剧本也可以不分场、不分幕。如散文诗和好多现代诗,某些西方现代派的剧本就是这样。凡此种种,说明一点,体裁是形式问题,但因为这种形式是“有意味的形式”,所以,它也就不能不首先和主要是内容问题。基于此,我们在划分文学作品的体裁时,不应仅仅从形式方面入手,而必须同时从内容与形式两方面,首先和主要地从内容方面入手。只有这样,才能对文学作品的体裁做出科学的划分。

2.文学作品体裁的基本划分

一般说来,文学作品内容中情感和形象的统一,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二者的统一以情感为主;另一种情况是二者的统一以形象为主。内容以情感为主,其语言形式与之相适应,在表情和造形两方面,更多地侧重于表情方面,这就是所谓的抒情体裁的文学作品,如诗、抒情散文等;内容以形象为主,其语言形式与之相适应,在表情和造形方面,更多地侧重于造形方面,这就是所谓的叙事体裁的文学作品,如小说、神话、故事、童话、叙事散文、报告文学、传记文学等,以及戏剧体裁的文学作品,如悲剧、喜剧、正剧等。

叙事体和戏剧体的文学作品,虽然在内容方面都以形象为主,在形式方面都以造形为主,但各自的侧重点仍有不同。叙事体作品的形象是纯粹供阅读用的叙事形象,其中的关键在于由人和事件所构成的故事,它用以造形的语言主要是作家所设定的故事叙述人的叙述语言,在表述上有较多的自由;而戏剧体作品的形象,其中关键在于由人与人的矛盾关系所构成的冲突,它用以造形的语言,几乎完全是人物的语言,在表述上不能不受舞台的时间和空间条件的严格限制。

把文学作品划分为抒情体、叙事体和戏剧体,这种三分法,是由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首倡,以后为西方理论所广泛使用的一种方法。亚里士多德说:“史诗和悲剧、喜剧和酒神颂以及大部分双管萧乐和竖琴乐——这一切实际上是摹仿,只是有三点差别,即摹仿所用的媒介不同,所取的对象不同,所采的方式不同。”[85]在这里,史诗属于叙事文学,悲剧和喜剧属于戏剧文学,而酒神颂、为双管萧乐及竖琴乐写的文字部分,则属于抒情文学。到了近代,黑格尔在《美学》中,对叙事诗、抒情诗、戏剧诗三种体裁加以区分,认为叙事诗是客观性的文学,抒情诗是主观性的文学,而戏剧诗则是包含了主客观因素的综合艺术。由此可见,三分法是西方历来共同认可的一种划分文学体裁的方法。与西方不同,我国多年来沿用的,是把文学作品分为诗、散文、小说,剧本等四类的所谓四分法。因为考虑到诗与散文从内容到形式都很难划分,例如,好多从内容看无疑是诗的篇什,却采用了散文的形式;好多从形式看似乎是诗的东西,说到底,却只是散文的内容,所以,我们在划分体裁时,没有采用传统的四分法,而采用了西方的三分法。

以上,我们对文学作品的体裁作了基本的划分。应当说,这样的划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各种体裁的文学作品,它们在互相区别的同时,常常带着各自的特点互相渗透,于是,在文学作品中,就随之出现了边缘性体裁和综合性体裁。例如,诗剧、诗体小说等就属于边缘性体裁;电影文学、电视文学等,就属于综合性体裁。

下面,我们想就抒情文学中的诗、叙事文学中的小说,以及作为戏剧文学的剧本,一一展开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