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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
1.8.3.2 二、封建国家的中央政治制度

二、封建国家的中央政治制度

1.中央官制

我国秦汉时期的中央官制实行的是三公九卿制,经过魏晋南北朝几百年的调整,到隋唐时形成以三省六部为主干的体制。

秦汉时期,三公大体上起初是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所在的办公机关分别为丞相府、太尉府、御史大夫府。东汉时改为太尉、司徒、司空。在中央政府里面,丞相是行政首长,太尉是最高军政长官,御史大夫大致扮演的是皇帝的秘书长与总检察长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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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像

九卿:指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其办公机关名称在官名后面加上府字即可。

太常:秦时称奉常,专管宗庙祭祀。封建统治者鼓吹“君权神授”,那么代神发言、掌管与神有关事情的人当然是很重要的了,所以太常位于九卿之首。其组织机构相应地也十分庞大。

光禄勋:秦称郎中令,其职责是负责守卫宫廷门户,是皇帝的侍卫长、门房总管。任职者尽是显贵与富豪之家。在西汉时,该职官是宫官,是家臣。

卫尉:皇宫的禁卫军司令,或者说是皇帝的卫队长。太仆:掌管皇帝的马匹和国家的军用马匹。

廷尉:掌管司法平狱,审断郡国议定报请的疑案。

大鸿胪:秦时称典客。掌管少数民族事务和诸王列侯朝聘宴飨郊迎之礼。胪者传呼之义。古代时,宾主交接,按例要由身边的“相”传达联络。鸿是大的意思,大鸿胪有些像今日的礼宾司。

宗正:掌管皇帝的宗亲与外戚姻亲。

大司农:秦时称治粟内史。掌管国家财政,诸如田租、口赋、盐铁专卖、均输漕运、沽榷平准、货币管理等等。

少府:掌管皇室财政,是皇帝的私人财政官。在制度上皇帝不能用大司农的钱。“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其养。”(《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机构繁杂,属官众多,主要机构有兰台、尚书台、太医令、协律都尉、皇室服御等等。属官主要有少府丞、御史中丞、尚书凌、尚书仆射等等。少府是皇帝的大管家,与皇帝有直接的来往,容易受到皇帝的宠信。以后朝代的尚书、六部等宰辅机构就是由少府的属官或机构演变而来的。

汉代的卿其实不只9个,由于他们不列于中央政府行政部门,所以历史上不把它们与九卿并列。

秦汉时期,处于统一国家初建时期,封建国家中央政府体制和处理政务的工作程序建立起来了,但家政与国政没有严格区分。九卿中的郎中令、卫尉、太仆、少府、宗正、太常,主要是为宫廷的运转而设置。实际上真正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只有大司农、大鸿胪。而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掌管宫廷事务的组织机构逐渐掌握了国家权力,比如东汉后期尚书台“出纳皇命,政赋四海”,实际上已经成为国家行政管理机构。

这个时期的高级官员自己挑选僚属,使得他们很容易发展自己的政治力量而不利于中央集权统治和政权稳定。

隋唐时期我国的中央机构大体上形成了三省六部制,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中书省:(隋时为内史省)最高长官为中书令,正二品,其属官有中书侍郎2人,为中书令之副。其他属官有中书舍人、右补阙、右拾遗、起居舍人等等。中书省根据皇帝的意志起草诏令、下行文书,处理尚书省及其他机关的奏章、公文,是最高出令机构。

门下省:长官为侍中2人(隋时为纳言),正三品,参与机密,根据皇帝旨意,负责审查各种上行文书,并提出供皇帝裁决的意见。对中书省下行的诏令文书封驳还奏。其属官有门下侍郎(黄门侍郎)2人,正四品上,为侍中之副,给事中4人,门下录事4人等等。

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正二品。唐代时,唐太宗在武德年间曾任此职,所以不再任命尚书令,而以左、右仆射(从二品)为尚书省长官。尚书省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类似现在的国务院。尚书省辖六部。

吏部:掌管文官选授、勋封、考课。把吏部放在六部职守,说明了封建国家对选拔考核干部的重视。吏部长官设尚书1人(正三品),侍郎2人(正四品上),为尚书之副。尚书省下属机构和属官很多,就不一一介绍了。

户部:掌管国家田、户、钱、粮、税收。户部长官设尚书1人(正三品),侍郎2人(正四品上)。其属官与机构也很多。

礼部:掌管国家的礼仪、科技、学校。设尚书1人(正三品),侍郎1人(正四品下)。

兵部:掌管武官与军事军务。设尚书1人(正三品),侍郎2人(正四品下)。

刑部:掌管国家司法行政与重大案件的审判。设尚书1人(正三品),侍郎1人(正四品下)。

工部:掌管国家农田水利、工程营造、工匠管理等等。设尚书1人(正三品),侍郎1人(正四品下)。

三省六部制到明清时期有些变化,原来称为省的机构有的取消了,有的被新机构代替。明代的六部之上不再有机构,而是直接对皇帝负责,新出现的中枢部门主要是明代的内阁和清代的军机处。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实际行使了宰相的职权。不过,皇帝设置内阁和军机处本是作为机要秘书处。由于对这些部门的信任和依赖,久而久之演变成了中枢机构。

我国实行三省六部制以后把国家政务与宫廷事务分开了,把军事和行政分开了。每一个部门秉承皇帝的旨意,按照成宪典章施政。每一个部门、每一个职官都有特定的权限和职责,从而使国家机器能够有效运转。尽管政治上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皇权政治,但行政上实行的三省六部制却是各个部门之间互相配合,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不过其间的相互牵制又制约了权臣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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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

2.宰相制度

一个国家每日要处理的行政事务是非常繁杂的,单凭皇帝一个人的力量无法对应,必须由一批官员组成专门的办事机构来处理日常事务。皇帝的旨意依靠这个班子的工作而得以贯彻执行。这个班子里的人必须是具有一定行政能力的人,并且必须由一个首长率领这班人马去工作。这个首长就是宰相。宰相由皇帝随时任命,人选不受血统的限制。宰相协助皇帝制定国家大政方针,还有一定的选官、黜陟、赏罚的权力。皇帝不可能把国家的大小事情的处理权都独揽在手,但是皇帝又不情愿让自己的权力有任何的流失。所以,在中国历史上皇权与相权作为一对矛盾始终存在。皇帝不得不把一些事情的处置权下放,又怕宰相专权,就不断地想出各种方法来限制相权、削弱相权。这样,宰相及其宰相所在的机关的名称变化是最为频繁的。具有宰相职权与位置的官名就有:相、丞相、尚书、中书令、左仆射、右仆射、元辅或称作首辅(内阁首席大学士)、军机大臣等等。其组织机构则是走过了这样的一个过程:三公制——三省制——两府制(宋代最高行政机关叫做中书省,最高军事机关叫做枢密院,合称“二府”)——一省制(元朝时期基本只设中书省)——内阁制——军机处。

宰相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中一项较好的制度。宰相的职务由皇帝授予,必须效忠于皇帝。皇帝任命宰相是出于对其的信任。如果是“君明”、“相贤”,国家就有可能是一片升平景象。比如唐代皇帝与宰相的关系处理的妥当,就出现了百余年的繁荣景象。

3.检察制度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中颇具特色的一个部分。监察制度大体上由三个方面构成,即御史纠察制度、言官谏诤制度、地方检察制度。御史监督百官,谏官规劝匡正皇帝,地方检察官是对地方官员的监督。

御史纠察制度:我国在秦代时就设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监御史,负责纠察百官。御史纠察制度经过几百年的曲折发展,到唐代时形成了较严密的组织机构,而且分工明确。这时的中央监察机构仍然是御史台,设御史大夫1人,御史中丞2人。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掌纠举百僚,推举狱讼;殿院掌殿中供奉仪式;察院掌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至宋代,监察制度实行台谏之制。台就是御史台,谏是谏院,设知谏院官6人,职责是规谏讽喻。明代是实行行政、军事、监察相对分立制度。洪武十三年,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1人,相当于前代的御史大夫,设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相当于前代的御史中丞,掌弹劾纠察。全国各事都在都察院监督之下,都察院与六部合称“七卿”。清代监察制度大体沿袭明代,清代对都察院很重视,都察院最高长官左都御史为从一品(满汉各1人)、左副都御史为正三品(满汉各2人),这是历代检察官品位最高的。康熙年间将左都御史列为议政大臣。清末,有人提议将都察院改为国民议会,被否决的理由是:谏官与议员体制不同,都察院是独立衙门,不可轻易更张。

言官谏诤制度:我国言官的职责是在皇帝与政府的决策正式出台前予以考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秦时设有谏大夫、谏议大夫,以“匡正君主,谏诤得失”。门下省机构的形成是我国封建时代言官谏诤制度很重要的一个发展。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唯恐大权旁落,多信任近侍、内臣。而门下侍中侍奉于皇帝身边,于皇帝有较多的交流与沟通,容易获得皇帝的信任。那时,中书起草诏命,成稿后必先给皇帝过目,得允许后方可生效,而皇帝往往让侍中代阅。另外,皇帝在批阅诏令奏章时免不了有问题要咨询,身边的侍中是最方便的人选。这样,积沿成习,侍中便涉入军国大政。魏晋以后,随着门下侍中职权的扩大,门下省成为独立的决策机构。门下省匡正政治上的缺失,以谏诤为己任,是一个有实权的中央监察机构。唐代的门下省主封驳。所谓“封驳”,就是门下省审查中书省草拟的诏书时,如果有不同看法,就批注“途归”,意思是将诏书送回中书省重拟。这主要是对皇帝的监察。以防患于未然。这种做法对皇权有一定的制约,起着一定的均衡权利的作用。唐代的谏官都在门下省,如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等。这些官大都选那些年轻、有学问、有气节、有影响的人充当。他们官位不高,但受政府尊重。大诗人杜甫就做过拾遗。当时,谏官说话即使有错也无大碍,所以宰相不便于说的话,往往由谏官来说,谏官有些像宰相的喉舌。宋代设立了谏院,谏官脱离了门下省,直属于皇帝,不再规劝匡正皇帝,不再是宰相的喉舌,反而为皇帝监察政府。明代设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科,每科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4~10人不等,职责是封驳诏旨奏章之违失,上疏匡正,对文武百官弹劾奏闻。都给事中官品为正七品,其属下官为从七品,但明代的诏旨必由六科、诸司始得奉行。所以,六科给事中品卑而权重。清代时,六科并入都察院,御史和言谏合为一体,主要职责就是代皇帝控制政府、监察百官。

地方检察制度:中国古代的地方检察制度概括地讲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由中央监察机构内部设置的地方检察官或监察部门巡查地方,如秦代的监御史、唐代的察院、明清的监察御史等等。另一种是在地方设立常设性监察机构,如汉代的部刺史、宋代的监司、元代的行省御史台等等。中国古代的地方检察制度无论是采取中央派出官员的方法还是采取设立地方检察机构的方法,其特点是均不受地方政府的管辖。

4.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历史源远流长,几千年的发展使其自成体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号称“中华法系”。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对中华法系做详尽的介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了解中华法系的特点,来掌握中华法系的概貌。

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公元前5世纪李悝在魏国制定的《法经》。《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商鞅携带《法经》入相于秦,在《法经》基础上制定了秦法。汉代的《九章律》就是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刑、厩三篇而成。经过几个朝代的发展,到唐代时,《永徽律疏》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唐律不仅是中国后世修律立法的楷模,而且也成为周边国家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修订法律时加以参照的典范。清乾隆五年,《大清律例》这部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修订完毕。《大清律例》从形式到内容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优秀法典。纵观中国传统法律,其特点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在中国封建时代,君主即皇帝始终掌握着国家的最高立法权。法典无论出自谁,必须得到皇帝的同意。皇帝有修改、废止、颁布任何法律的权利,而皇帝自己却不受法律的约束,不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治君之法”。皇帝是否遵守自己颁布的法律全看皇帝个人的意愿。当然,有些“明君”会听取大臣的规劝来遵守已经颁布了的法规。有时候,皇帝正在兴头上时,大臣站出来说皇帝的行为违背了法律,搞得皇帝很不愉快,皇帝也会铁青着脸遵从法律,如唐太宗李世民。虽然如此,唐太宗也有违背法律行事的时候。在中国古代,极少有人意识到皇帝应该与臣民共同遵守法律。相反,绝大多数人认为,法律是皇帝辖制臣民的工具。还有,最高司法权也掌握在皇帝手中。所有的重要案件、死刑案件(隋唐以后)都要由皇帝来裁决批准。皇帝可以由着自己的意愿来法外用刑、法外施恩,发布大赦或特赦,赦免任何的罪犯。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古代的中国可以说是一个泛神论国家。在大多数时间里,老百姓想供菩萨还是想供土地爷(神),没有人会去干涉。同样,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几乎不受任何宗教的影响。对中国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礼教。简而言之,礼教源于商周,其亲亲尊尊等宗法规定被后世的儒家思想家加以整理和发扬光大,形成了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思想理论。礼教不是宗教,它不追求来世,它非常重视现世的秩序。在中国古代,从汉代开始礼教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重要的依据。礼教的许多内容成为了法律规定。甚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引经决狱”,即直接用礼教的规定来判案。

(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在中国古代,刑与法一直被当作同义词来用。律典一般称为“刑律”,法官称为“刑官”,隋以后中央最重要的司法部门就叫做“刑部”,历代正史记载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篇章叫做“刑法志”或“刑罚志”。各个朝代制定的法典的主体一直是刑法,很少有民事财产之类的法律规定。由此导致了古代中国在诉讼程序方面主要制定的也是刑事诉讼规定。

(4)司法从属于行政。在中央政府里,虽然历代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专职的法官,但是皇帝也可以委派其他高级官员参与甚至决定审判。如明代的九卿圆审和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是关于复审的一种规定。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案犯经二审后仍不服判决,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三司会审是指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需要重新审理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家共同审问案犯,然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裁决。

在地方上,各级政府都是行政司法合一机构。从宋代起,开始在大行政区(宋代的路、元明清的省)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但其置于总督、巡抚等地方最高级官员的控制之下,具有有限的审判权限。判决权在地方最高行政官员手中。此外,由于中国古代的官员按照规定要在各个部门之间流动,所以终身为法官的人是很少的。由此,古代中国也就无法形成一个职业法官集团。

5.军队、军事制度

军队是建立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支柱,是一个国家实力的重要体现。从秦始皇到慈禧无不重视对军队的掌握以及对军事制度进行建设。从军事思想来看,历代皇帝都把兵制的得失,看作是与国家治乱有关的大事。国家灭亡与兵制不善和废弛有关。为此,历史上有过“寓兵于农”、“兵无专主”、“将无重权”的治军原则,有过“居重驭轻”、“重内轻外”的策略方针。从兵役制度来看,历史上有过郡县征兵制、谪罪兵役制、招募兵役制、世袭兵役制、发奴兵役制、府兵兵役制、全民兵役制、卫所兵役制、八旗兵役制等等。从军事管理机关来看,秦汉有太尉,魏晋南北朝有尚书台五兵曹,隋唐有兵部,清代有军机处。但是,不管设立什么样的军事机构,历代的军权总是掌握在皇帝手中。皇帝具有指挥调动军队、任命将帅的绝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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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兵马俑

皇帝注重军权,所以要把军权集中在自己手中,以防止地方军事实力的发展。而地方官员也知道拥有军权在封建政治中所具有的威力,一旦地方官员手中握有军权就不安分守己,想方设法寻找各种机会来摆脱中央控制,与中央分庭抗礼。这样,中央集军权与地方分军权的斗争就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发展的趋势是中央军权的加强和地方军权的削弱乃至完全丧失。

由于军事力量在国家政治中具有重要作用,历代的皇帝就总是把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与发明最早应用于军事。比如发明铁、钢冶炼法后,最先是应用在制造兵器方面,以后才在农业生产等方面推广。中国最早的机器制造业就是为了制造枪炮而建立起来的。

由于统治者重视军事和军队的建设,中国历史上出现了大量的军事著作,保存了大量的军事文献,积累了丰富的军事经验。比如《孙子兵法》、《孙膑兵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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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运筹帷幄

我国历代正史中,都有“兵制”的内容,记载着军事制度、军事机构等等。浩瀚的军事文献资料为我们了解古代军事和军事制度提供了方便。

6.职官选拔录用制度

中国古代特别重视对各级官吏的选拔和录用。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一套职官选拔制度。在这套制度中,选官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正途考选、一个是异途选任。

考选制度不仅在中国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而且对东方各国和西方各国的文官制度的形成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封建社会考选官员最早实行的是察举制。察举又称荐举或保举制,萌发于战国,形成于西汉。当时地方郡国负责荐举人才。一般情况下,平均每20万人口每年察举1人;不满20万,两年察举1人;不满10万,三年察举1人。地方政府按国家规定的四条标准来察举人。四条标准依次是:德行要高;知识渊博(谙熟儒家经典);通晓法律;性格刚毅有能力。地方郡国若不按规定察举人才就要遭到政府的惩罚。如果3次没有举荐人才,地方负责官员的爵位和封地都被废除。对于举荐出来的人,大多实行“对策”或“射策”考试。考察入试者对社会管理的看法及一般知识。同时还有一种方式叫做征辟或辟举,即对于特殊人才、高级官吏,允许自我推荐或州郡辟举,经过考察后破格晋升。

汉代实行察举制和征辟制是有一定的历史条件的。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通过立博士,设国教来培养既有深厚的儒学知识,又有一定才干的人才,为察举制和征辟制提供了后备人选。汉代的选官制度为新兴地主阶级的发展及时地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人力资源,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进步。

到东汉时期,察举制本身所具有的缺陷使得弄虚作假的事情频频发生。三国时期,曹操提出“唯才是举”,曹丕称帝后实行“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制的内容是这样的:司徒选择有经验的中央官员在其原籍兼职,担任中正官,负责察访当地的士人。郡一级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各地的士人都按品德状况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中正官向朝廷推荐人选时按品、状、家世三个方面给被推荐者写一个简短的鉴定。品就是品德的等第,状就是才,家世就是指上辈人做官的情况。起初实行九品中正制时,还能坚持以德才为主,并且中央拥有直接选官的权利。后来门阀士族力量强大,把持了中正职位,推荐人选不再是以德才为主,而是以家世出身为主了,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

隋文帝杨坚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实行开科考试制。从此,科举制度成为选取职官的主要形式,一直沿袭到清末。由隋至清,科举制度从考试的组织形式上来看是越来越完备,从考试的内容上来看是越来越僵化。唐朝科举有两大类,即常科与制科。前者每年举行。后者是根据形势需要,由皇帝颁布命令,临时设置科目。常科科目很多,有明经、进士、秀才、军事、明法、明算、史科等等。一般的应试者以明经与进士两科为重。科举考试及格被称为“及第”或“登科”。第一名称状元或状头。明经科的合格率大概是10%~20%,进士科的合格率大概是1%~2%。当时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谚语。考取进士后,还要经过吏部面试。看其体貌是否丰伟,言谈是否流利清楚,楷书是否遒美,文理是否优长。宋太祖建立殿试制度,由皇帝主持最高一级考试,决定录取名单和名次。殿试及第后不再经吏部考试就可直接授官。在考试的内容和方法上,宋代都有很大的改革。宋代不像唐代偏重于填经考记忆,而是注重经书义理。唐代时科举考试不严,高官富豪托人给考官递条子的很多。宋代实行试卷姓名密封和试卷内容誊录制(把每份考卷抄一遍,原卷密封,抄卷送考官批阅),考官临时由皇帝指派,集中住宿判卷,放榜以后才能回家,这叫“锁院”。明清时主要考制义,俗称八股文。明清的科举制度的特点是学校与科举紧密结合,思想控制极严,考试的组织制度也极为完备。

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一项非常重要的官员选拔录用制度。它的产生与发展对我国的政治文化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到了清代,科举制度以八股取士,成为统治阶级控制、愚弄知识分子的工具,丧失了选拔有才华官员的作用。

异途选任制度有铨选制、任子和恩荫制。铨选制是伴随科举制产生的。唐时的科考只决定了任官的资格,定官受品要经过吏部的铨选。铨选一律在京都进行,标准为前面说的那四项,即体貌、言谈、楷书、文理。参加铨选的人除了进士及第者外还有捐钱纳官者、具有任官资格的人(由于各种原因离开原职的一般官员);五品以上的高级官吏由皇帝直接敕命。

明清铨选,文官归吏部,武官归兵部。初选者叫听选,升任者叫升迁。高级官员的铨选用廷推和吏推两种方式。内各大学士、各部尚书由朝廷推举产生,侍郎以下及祭酒由吏部会同三品以上官员廷推。太常卿以下官员由吏部推定。

恩荫制度正式纳入考铨制度起源于汉代。汉代时,官员不能世袭,但其子弟可以凭借父兄的官位取得做官的资格。郡太守以上的官,任职满3年,可以保举其子弟1人做官。这种制度叫做任子。唐时规定,文武三品以上官员的子弟入国子学,五品以上官员的子弟入太子学。一二品官员的儿子开始就可做七品官。以后对恩荫的限制渐严,京官三品以上方可请荫,叫做“官生”。

捐纳即纳赀,就是用钱粮换官。它起始于汉代,制度化于宋代,泛滥于清代。历代的恩荫制度,造成了世袭特权,导致了吏治腐败,给中国的政治制度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7.人事管理制度

中国古代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官员任用制度、考核制度、回避制度、品爵勋封制度、俸禄制度、退休制度等等。由于其内容十分庞杂,这里只做概述。

官员任用制度: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官员的任用方式多种多样,有候补之类、试用之类以及正式任命等,还有兼领、参知之类。在某些官位缺员或某些重要事务需要重臣负责时,多采用兼领方式任命官员。兼是兼职,可常兼、暂时兼某个职位。高官可以低兼、低官可以高兼,同级可以互兼。领则是有一定的实权、负有主要责任的人。有时遇到重要的事,便任命参、知去参与,以便加强力量或者起到相互牵制的作用。

官员考核制度:中国古代的官员考核制度在战国时已初具规模。秦汉以后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考核体系。汉代的考核称上计。郡县的户口、垦田、钱谷、盗贼等工作都有记录。每年都要汇编,报给中央。丞相课其优劣,御史大夫察其虚实,最后的数字上报皇帝。

汉代对官吏的考核与奖励相结合。“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唐时的考核方法是:每年各机关的长官将所属成员全年的功过表现,当众宣读,以其优劣,定为九等,汇总于尚书省。考核官员是按照制定得很具体的标准进行的。这个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即包含了德、能、勤、政绩等方面。宋元明清对官员的考核都订有不同的等级与标准。其内容无非是考核官员的德能勤绩,予以相应的赏罚。

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我国东汉后期产生的,一直沿用到清末的一项对任官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是亲属回避。

东汉时,豪强在当地通过婚姻关系发展自己的力量,严重危害东汉政权。由此政府规定,在任用官员时,有婚姻关系以及是幽、冀二州的人要有所回避。魏晋南北朝时,对宦官、外戚、宗室成员做官有严格限制。唐时,亲属不能在同一部门做官。即使不在同一部门,若对执行职务有妨碍也要回避,如父为宰相,其子不得任谏官。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任京师府、县官,一般官员不得在原籍任官。主考官礼部侍郎的亲戚故旧在科举考试中由其他人主试,这叫做考功别头试。宋代对宗室几乎不任用,地方军政大权多交给文官。武官任职前必须主动呈报亲属关系,武官之间不得通婚。地方官不仅要回避原籍,还要回避置有产业的地方。明成祖不准皇族参加科举考试,不许做官。住在京师的王不许会面,出城要奏请,封在外地的王不许进京。京官与王府结亲的,要改调外任。清代规定,内外高级官员的子弟不得在军机处任职。官员原籍、寄籍500里以内得回避。回避制度对官员结亲拉派、以权谋私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统治者与人民群众的矛盾。但是,无论回避制度规定的多么严格,皇帝却可以让自己的儿子执掌军国大权。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的回避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亲属关系对政治的危害。

品爵勋封制度:一般地说,中国古代的官是从曹魏开始以品来表示级别的。官分九品,一品最高。从北魏开始,每品则分为正从两个等级。隋唐时期把九品到一品的官称为流内官。九品以外的官称流外官。流外也有品级,是对胥吏而设的。明清对流外官不分品级,统称为未入流。

阶即阶官,又称散官,宋朝称寄禄官,表示官的实际阶位和称号。秦汉时期,官的等级与官的实际等级是一致的,但以后设了一些官称,但没有实际职务。将这些官称授给年老有病的旧臣或有一定功劳的人,作为领取俸禄和享受某种待遇的依据。只享受待遇领俸禄而没有实权的这种官叫做散官。唐代把散官的名号加以整理,定出等级,作为每个官员的实际等级,称为“本品”,又称为“阶品”或“散阶”。有文武官阶之分。宋代时有些特殊,是以职官的名称来表示官阶的,宋神宗元丰改制以后又恢复了唐制。清代官员则位居几品就授几品阶官。

爵位分为宗室爵与功勋爵。前者是表明国君或皇帝宗族中的血缘关系,后者是用来奖赏功臣或吸引人才的。各个朝代爵位名称与等级都不一样。

勋官是从北周开始建立的,用来奖励作战有功的战士,后来也奖给朝官。唐代时定制,勋官位十二转,转多为贵。自上至下为:上柱国、柱国、上护军、护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起正二品,至从七品。明代开始设立文勋,共十级。

封号主要是针对女性的。比如,皇帝的女性亲戚,如姑姑、姐妹、女儿等人的称呼与待遇。皇帝及其宗室成员、高级官员的眷属(妻妾妃)的称号,孔子后裔的封号。在汉代,皇帝的姑姑称大长公主,皇帝的姐妹称长公主,皇帝的女儿称公主。皇帝的妃子有十四等称号,即昭仪、婕妤等等。孔子的后裔封号在汉初封奉嗣君,唐玄宗改封文宣公,宋封衍圣公,该封号一直沿用到清。

俸禄制度:俸禄是封建国家发给官吏的报酬。在中国古代,官吏主要是以粮食为俸禄的。有的朝代也发给一些银钱,有些官吏还有一些封地。官吏在封地上没有行政权,只是收取租税。宋代官吏的俸禄优厚,并且是以货币为主,也发给粮食、衣料、煤炭等物品。明代的俸禄较低,明太祖时,正一品月俸米87石,从九品月俸米才5石。而隋代正一品的月俸米为900石,刺史、太守、县令则计户给禄,按所辖户数的多少分九等发给禄米。最高达620石,最低为60石。

退休制度:我国古代官吏退休叫做“致仕”,意即交还禄位。退休也叫“告老”。退休后养老于学校叫做“三老五更”。官吏退休形成制度大致形成于汉代。退休的年龄一般的为70岁。那时退休叫做“告老”、“乞身”,多由本人提出申请,获准后养老于乡里。朝廷给高级官员以优厚赏赐,对于1000石以下各级官员告老回家没有特别表示。汉代建立的退休制度使得官吏队伍的新陈代谢能够经常进行,从而保持了活力。宋代时官吏退休的待遇虽然很好,但比起在位的官吏的待遇要差远了,所以官吏到了退休年龄并不急着申请退休。尽管政府屡屡声明退休制度的规定,官员仍不自觉遵守,无奈之下,朝廷只好规定年过70的官员不再提升,并且采取弹劾、亲属规劝、皇帝下令等方法促使官员退休。从明代开始,退休年龄提前到了6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