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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
1.8.2.4 四、刑制

四、刑制

中国奴隶社会的刑罚制度,由于距今年代久远,史料有限,只能作一概述。我国有文字可考的历史起自于殷商。目前我们只能以甲骨文的片断记述,先秦儒家典籍,青铜器铭文等资料来了解这个时期的法制概貌(其实,有关礼治、官制、军制等方面的研究情况与此大致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儒家典籍中记载的西周制度有一些是经过记载者整理的,夹杂了个人的认识和观点,还可能掺和了记载者个人所向往的一些理想制度,未必符合西周时期的实际情况。据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公六年》)据现有资料来看,在夏、商时期,所谓禹刑、汤刑不大可能是系统的成文法,而应该是一些常用的积累下来的战争时期的军令和部族习惯。商朝也可能有了一些成文法。据文献记载,西周已有了形诸文字的法律,但是并不完全公布。周代成文法规的最主要形式是《九刑》、《吕刑》,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见到其原文。据说其编制体例是以刑统罪,即每一种刑罚后面都列出该刑罚所适用的罪行,也就是说,刑罚在前、罪行紧跟其后。

中国的奴隶社会并不是一个法制社会,王发布的命令,如“誓”、“诰”等等都有法律效力,谁违背了誓、诰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置。“礼”的一些规定也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早在商朝时期就有了五刑,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辟刑。墨刑又称黥刑,即在人面部留下醒目的、不可磨灭的痕迹,其施刑的过程类似现在的纹身。当然,施刑者是不会照顾受刑者是否疼痛的感受,也决不会从美学角度来确定墨渍形状。劓刑是割掉鼻子。刖刑是砍掉人的腿或脚,战国时期的著名军事家孙膑就受过这种刑罚,因此这种刑也称作膑刑。宫刑也称腐刑,是破坏人的生殖机能的刑罚。据说受过这种刑罚后,只有呆在不透风的地方静养,才能避免并发症而活下来。怎样才能够做到密不透风呢?在当时的条件下,在地上挖个坑把人放进去,上面再盖上东西是最简便可行的办法。把受过刑的人放在这种类似地下室的地方避风,其情形有些像养蚕的某个环节,所以这种刑也称作“下蚕室”。辟刑即死刑。墨、劓、刖、宫刑等肉刑不仅仅是对受刑者的肉体的伤害,受刑者由此而遭受的精神打击更大。他们的形体刻下了“罪犯”的永久痕迹,即使以后不再“犯罪”也很难融入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还有,肉刑毁害了父母给予的身体,是大不孝。而中华文化自古就重视对父母的孝顺,不孝顺的人罪孽深重。受刑者因此会遭到在天的祖先之灵的诅咒,本家族的驱逐。

据说西周时期有“九刑”,即五刑之外还有鞭、扑、流、赎等四种刑罚。鞭、扑是用竹子或藤条击打背或臀部的刑罚。流刑即是流放。赎刑即交纳一定数量的铜块以赎罪,这种刑大都是针对罪行难以确定的罪犯设立的。

到了西周时期,周天子及各个诸侯国的宫廷里都设有专职的司法官,叫做“司寇”,主要是负责打击贼寇等较重大的刑事犯罪。在地方上有各个层次的“士”处理地方盗贼等事务。虽然司寇以及士是专职的司法官,但是在当时政治分工粗略,各种官员,尤其是高层官员,都有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

据说这个时期的官员在审判过程中使用“五听”的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来观察当事人的神情言辞,以辨别其真伪。

西周时期的官员和贵族在司法活动中享有一些特权,比如,贵族及其家族成员,作为当事人可以不出庭,派个家臣去出庭即可;贵族官僚犯罪,可以用钱收赎或用流放方式来替代应受的皮肉之苦,等等。中国早在夏代就有了监狱,到周代时期已经有了一套监狱管理制度,被囚禁的人还要带上械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