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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11.2 二、地域社会中的女性与钱财

二、地域社会中的女性与钱财

国家法跟习惯法总是有差距,在家财的性质上,传统中国成文法以父家产支配权为主体资格。但是,如果单凭成文法就推论家财支配权全然归属于父权,全然不顾及地方习惯法的存在,其结果也不免过于武断,可能发生与社会现况脱节的后果。地域社会中,往往因时制宜,打破父家长支配家产的成规,使女性可以分到家财,或主导家财的分配,乃至支配钱财。这在闽南、客家、潮汕都可找到例子。

(一)海外女眷的财产继承

闽南人在海外所建立的家庭,因时空阻隔,分家时,情况复杂度增加。海内外两头家的财产继承,女性拥有法律规定以外的弹性空间。原乡家族人丁旺盛,家大业大,不缺乏继承人,于是因“户绝”而造成女儿继承财产的情况不常发生。反观海外闽南家庭,身处他乡异地,产生继承人不易,女性继承财产的弹性较大。法院判决海外妻子继承案件,遗嘱内容为裁决主要凭借。公案簿记载一个案例:遗嘱规定把财产分为三份:一份留给唐山儿子,一份给吧城儿子,一份留给吧城妻子。相较于传统中国社会有子继承之后,母亲则丧失财产管理权,海内外两头家的海外女性财产继承,更能因地制宜而照顾到女性。

(二)女性打造零血缘家庭

妇女无论是以妻子或母亲、媳妇的角色,在父家长制度之下,都不具备权利主体的资格,可是,如果家庭结构呈现残缺不全的状况之下,诸如:无子、丧夫他们对于维系家庭结构的完整,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妇女为了父系血缘家庭不致断绝,财产有人继承,往往采取权宜措施。结果导致父系血缘家庭名存实亡。

台湾移民社会形态下的客家聚落,基于务实的生活态度,客家女性以变通方式,解决父系家庭传承无子嗣继后的难题。所可能采用的变通方式,包括:领养童养媳、养子、招后夫(替寡媳招夫养子)、招赘(替女儿招夫传承家业),设法克服家中没有男性继承人的窘境。由此所建立的家庭,毫无父系血缘,本书称之为“零血缘家庭”。白纸黑字书写下来的过房书与婚书,便成为零血缘家庭构成的重要凭证。美浓一个家庭个案,可以说明这种零血缘家庭的状况。黄氏宝金经历招赘婿入门,又招夫养子,再抱养女继承后夫的过程,结果家族出现单丁顶三姓的状况。

(三)经济独立的出洋女性

潮州妇女在原乡可能是一个固守家园,克尽传统女性职责的角色。但出洋成为移民女性之后,因为工作有收入,得以回头关怀家乡,并支持家乡女性。经济独立的女性,固然有别于固守家园的原乡妇女,而受外国文化影响的海外华人,也从传统保守的妇女观,转变为较为文明开放的妇女观。由从把妇女定位于家庭、局限于教养子女、孝敬公婆、顺从丈夫、料理家务的角色,转变为走出家门、认真求学、追求进步、坚强独立的角色定位。关键是拥有经济自主权。

对于传统妇女的经济权利归属,不能仅单纯的从历代成文法规来看,透过契约文书与民事诉讼案例对妇女与家财的支配权利进行分析,方可真正从民间社会生活的日常意义来理解妇女与家财的界限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