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女体在中国社会的意义
(一)生育功能
中国的妇女在知识分子的细心规划之下,生活重心被局限在家庭之中,生育功能为女体最重要的目的,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高彦颐论及“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他说:
即令妇女从属于父、夫或子的社会等级地位,作用为分化妇女,使士大夫人家之妇女与下层妇女长期处于分散离析甚或对立状态,无从以“性别”为根基成立一抗衡力量。[60]
女性四德中强调,妇人在“德、言、容、功”的教育上,不可或缺,但班昭的《女诫》却说:
夫云妇德,不必才明绝异也;妇言,不必辩口利辞也;妇容,不必颜色美丽也;妇功,不必工巧过人也。[61]
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角色隶属于家庭,恰符合中国社会强调社会秩序,即“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这类由内而外的实践顺序。
(二)性享乐作用
在生育功能之外,男女贪求性享乐的欢愉,虽不被礼教或宗教社会所接受,但综观流传于世的春宫图像,从其中各种姿态不难了解,民间男女贪爱身体欢乐之时,礼教或宗教对闺房之事所能禁的约束力量实在有限。为了因势利导,在中国道教就赋予养生功能,而印度教也在配合宗教要旨上,给予合理化的解释。
中国传统观念中,“美”是罪恶的导火线,应当敬而远之,尤其是女体之美,使人倾城倾国。历史上不乏“不爱江山爱美人”的君王,乃至“冲冠一怒为红颜”的将军,因为美人导致亡国的记载。中国知识分子对于女体美感的接受,仍以诗文想象为大宗,因为诗文无关实际女体物质与声色,符合中国排斥物质成分的美感偏好。古代的纯粹精神境界,是以克制物质需求欲望之后,所能达到的结果,因此,传统社会对女体形象,总介于德、色两难之间。社会对女性的要求,“德、功、言、容”四项,妇德摆在第一位,妇容放在最后,即可见传统中国礼教社会对女性形象的看法。
(三)社会教化作用
女性被强暴无法抵抗的结果,“自杀明志”的方法,可以视为维护贞操的补救措施。刑案尚未结案,烈妇已经上表获得褒扬。《抚吴公牍》卷14《强奸不从自杀》:
桃源县详陈丁氏被卜全胜强奸不从,羞忿自缢。由此案以获淫凶按例惩办为要。至不得已而将烈妇先行请旌,已落第二义矣。仰按蔡司饬即比差购线。勒限两个月上紧查籋卜全胜,务获究报。毋任漏网。逾限无获。另候专案奏忝。并将陈丁氏附请旌表可也。此缴。[62]
女性被强奸不从,自杀,旌表案例文本,表扬妇女应该坚守贞操。如果不幸受辱,下场就是走上自杀一途。下决定的女性,除了年龄和阅历让她们轻率地采取泯灭人性的举动之外,她们采取的行动根据使她们相信这种选择,符合社会崇高道德标准。卢建荣说:
国家大力宣扬的性别论述,其中充满道德教条。这不免使她们相信,所选择的是崇高的道德生活,而这种生活高过于两性之间所营造的情欲生活。……国家设有专责机构专人表彰那些抵死不改嫁的寡妇,这是强化国家主导的性别论述的制度体现。[63]
也曾经有勇气与智慧表现出众的女性,遭歹徒利刃加身,处变不惊。反而夺刀杀死企图强暴她的人,法官除了为她找到法条开脱杀人罪之外,也不忘记赞扬这位女性,捍卫贞洁的智慧与勇气。《拒奸杀人之妙》[64]一文中,陶文凤调戏弟妇,利用其弟不在家时,一手拿刀,一手拿银子,打算对他的弟妇丁氏来个威胁兼利诱,以了却自己平日对丁氏的欲念。没想到丁氏急中生智,危急之际,假装顺从,骗陶文凤脱光衣物上床后,眼捷手快地拿刀反抗陶文凤,陶文凤反而被丁氏乱刀砍死。人死不能复生,丁氏誓死捍卫自己的名节的作法,获得法官大加赞赏,解释起条文来,简直就是一面倒的状况。按大清律“因奸杀死门”的规定,妇女遭强暴起而反抗,以致杀死对方,需要接受杖刑。不过,如果凶器是男子所有,女性免除杖刑。丁氏杀人应当受杖刑,因为刀子是陶文凤带来的,所以,丁氏纯属自卫,不必杖刑。张船山:
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加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本府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65]
全篇判牍文字对于丁氏杀人,情节推论详细,足堪做为古代刑案读本,研究刑案案例的典范。《拒奸杀人之妙》全文:
有陶文凤者,涎弟妇丁氏美貌,屡调戏之,未得间。一日其弟文麟因事赴亲串家,夜不能返。文凤以时不可失、不可逸。一手执刀,一手执银锭两只,从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礼。丁氏初不允,继见执刀在手,因佯许也。双双解衣,丁氏并先登榻以诱之,文凤喜不自禁。以刀置床下,而亦登榻也。不料丁氏眼快手捷,见彼置刀登榻,即疾趋床下,拔刀而起,文凤猝不意,竟被斩死。次日鸣于官,县不能决,呈控至府,张船山悉心研审,尽得其实,即下笔判陶丁氏无罪,其文如左:
审得陶丁氏戳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情急自救,遂致出此。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在丁氏床上,衣服乱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又并不齐整,搁在床前脚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伤重毙命。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刃,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性急自卫时,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左臂一刃,当系陶文凤被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浅而斜。胸部一刃,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又相验凶器,为一劈柴作刀,正与刀痕相符。而此作刀,为死者文凤之物。床前台上,又有银锭两只。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出外时,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诱;一手执凶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房之际,志在奸,不在杀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者也。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杖五千。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成强奸之用,则丁氏于此千斤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予杖责。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加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本府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66]
【注释】
[1]刘达临:《性的历史》,台北市:台湾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6~8页。
[2]中国男性借口妻子不能生育,做为在外寻花问柳的理由,妻子碍于没有生育一男半女,随时可能被休的危机。《礼记》规定“七出”,即丈夫可以与妻子离婚的七种理由:不孝顺父母、无子、淫荡、嫉妒、恶疾、多言、窃盗。妻子只好贤慧为名,放纵丈夫在外的性行为。更有聪明又贤慧的妻子干脆替丈夫物色一个年轻貌美的小妾,娶回来家中,一可以杜绝丈夫往外发展的机会,又可以替自己在丈夫与小妾之间挣得一个容身的空间。
[3]《性的历史》第10页。
[4]杜芳琴:《贞淫道德纵/谈》,《发现妇女的历史——中国妇女史论集》,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70页。
[5]这里称之“或许”,是因为有更多的贫困妇女穷困潦倒,病死、饿死5不为人知,更不要谈表扬贞节事迹。
[6]偷情泛指各种非法的性关系,包括已婚男女与未婚男女的性行为。
[7]清律继承明律规定,将男女间非婚姻的性关系都称为“奸”,属于一种侵犯社会道德伦常的一种犯罪行为。
[8]张晋藩:《清朝的司法制度》《清朝法制史》第9章,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625页。
[9]《清史稿·刑法志二》《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第1040页:“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词讼每月设立循环簿,申送督、抚、司、道查考。”
[10]《抚吴公牍》卷16《长洲县申五月分词讼监押清册》第470页。
[11]《抚吴公牍》卷16《长洲县申五月分词讼监押清册》第471页。
[12]襟霞阁主:《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第57页。
[13]《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第463~464页。
[14]《元典章》卷53,刑部15,《代讼》篇“不许妇人诉”条:“照得原告、被论人等,于内有一等不畏公法、素无惭耻妇人,自嗜斗争,妄生词讼,装饰捏合,往往代替儿、夫、子癙、叔伯、兄弟赴官争理。及有一等对证明白,自知无理,倚赖妇人,又行执拒。”
[15]《元典章》卷53,刑部15,《代讼》篇“不许妇人诉”条,第27页:“今后不许妇人告事,若或全家果无男子,事有私下不能杜绝,必须赴官陈告,许令宗族亲人代诉所告事实。……部议得妇人之义,为主中馈,代夫出讼,有违理法。此等侥幸在在,如是不加禁约,败俗弥深。”
[16]沈刻本《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收入续修四库全书史部787,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17]《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第57页。
[18]《大清律例》犯奸的刑律共有10条,详目为“犯奸”、“纵容妻妾犯奸”、“亲属相奸”、“诬执翁奸”、“奴及雇工奸家长妻”、“奸部民妻女”、“居丧及僧道犯奸”、“良贱相奸”、“官吏宿娼”、“买良为娼”。犯奸者的惩罚,法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流三千里。法律对强奸的认定有以下要件,必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同时有人控告并存在损伤肌体、毁裂衣服的现象,方坐绞罪。
[19]洪樱芬:《先秦儒家的“情”“欲”观》,《鹅湖月刊》卷26第4期。
[20]《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袁子才判牍菁华》第90~91页。
[21](明)凌初《二刻拍案惊奇》,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卷29,第509页。
[22]《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于成龙判牍菁华》第48~49页。
[23]《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于成龙判牍菁华》第48~49页。
[24]《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于成龙判牍·男扮女装之妙判》第49~50页。
[25]《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端午桥判牍菁华》第466~467页。
[26]《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于成龙判牍菁华》第52~53页。
[27]赖惠敏、徐思泠:《情欲与刑罚:清前期犯奸案件的历史解读(1644—1795)》,《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6期(1998年8月),第43页。
[28]《明清档案》第55册,第31383~31387页,雍正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转引自《情欲与刑罚》,《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6期,第42页。
[29]《贞淫道德纵/谈》,《发现妇女的历史——中国妇女史论集》第70页。
[30]《二刻拍案惊奇》卷11。
[31]《情欲与刑罚》,《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6期,第43页。
[32]童光政:《明代民事判牍研究·结论》,第222页。
[33](清)姜宸英:《明史·刑法一》,《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66页。
[34]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第九章《清朝的司法制度》,第624~625页。
[35]费侠莉(Charlotte Furth)著、陈元朋译《凭案例思考》,《让证据说话——对话篇》,台北市:麦田出版公司,2001年,第38页。
[36]档案《顺天府》第625页,转引自《清朝法制史》第九章《清朝的司法制度》。其中“身”是具结人自称,为清代法律文书中常用的第一人称代名词。
[37]《发现妇女的历史》第73页,“贞淫道德纵/谈”:“父系家庭的出现才真正开始强化人们具有法权意义上的自觉的人伦观念,纯种意识就是这种观念的理性结晶;而传种的稳定性正是促成原始贞操的最大动力。”
[38]费丝言:《从明代贞节烈女的辨识与流传看贞节观念的严格化》,“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6月,第126页:“士人社群甚至可以基于这些共同的使命与关怀,在‘教化’的号召之下,发挥其整个社群的凝聚与动员能力,‘主动’地集结、参与,实践它们的教化理想。”
[39]《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端午桥判牍菁华》第466~467页。
[40]《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袁子才判牍菁华》第90~91页。
[41]《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张船山判牍·僧尼成奸之妙判》第186页。
[42]《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第276页:“夏新超娶妻丁氏,生有子女各一。新超死,丁氏不安于室,再醮于黄某。既又为黄所弃,不得已仍返与夏母同居。继而所生之子病殁,丁氏乃与新超之弟,争产涉讼。”
[43]本节初稿以论文形式,题为《女人的身体,男人的主权?明清古文书中的女体思维》,宣读于2003年8月5日元智大学举办的伦理与身体思维学术研讨会。修正后纳入本节。
[44]契约文书对了解民间社会文化的重要性,尤其是“俗文化”部分,在现今学界中的文化价值,大致上已经获得中外法学、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专门领域的学者所重视。古文书是我国民间社会中的私文书,凡是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种种权利关系的转移,需要以文书形式存在,都可纳入古文书的范畴,诸如:族谱、账簿、记事簿、契据、分家阄书等。
[45]《台湾南部碑文》,第4册,乙、示谕,台北市:台湾银行,1966年,第520~521页。本碑今可见者二通,一在台南市大南门碑林,一原存安平区,现龛存台南市立历史馆。示禁者为安平县知县范克承,光绪十四年(1888)九月履任。碑中所指“芙蓉郊”,为鸦片商行。
[46]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01页。
[47]中国社会科学院,安徽省博物馆:《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集,第556~557页。
[48]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台北市: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下册,卷26,纵容妻妾犯奸条,大清律令规定与明律同,第604页。
[49]薛允升:《唐明律合编》下册,卷26,纵容妻妾犯奸条,大清律令规定与明律同,第604页。
[50]《唐明律合编》下册,第604页。
[51](清)沈起凤:《谐铎》卷3,台北市:新兴书局,1988年,《笔记小说大观丛刊》第10集。
[52]《谐铎》卷9。
[53]《谐铎》卷9。
[54]《谐铎》卷9。
[55]《谐铎》卷9。
[56]《谐铎》卷9。
[57]录自董家遵:《历代节烈妇女的统计》,鲍家鳞主编:《中国妇女史论集》,台北市:稻乡出版社,1988年。
[58](清)钱泳:《履园丛话》,上海:中华书局,1979年,下册,卷24,《杂记》条,第634~635页。
[59]《履园丛话》下册,卷23,《改嫁》条,第612页。
[60]高彦颐:《“空间”与“家”——论明末清初妇女的生活空间》,《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1995年8月,第3期,第28页。
[61](东汉)班昭:《女诫》,(清)陈梦雷编:《古今图书集成》第49册《闺媛典》卷2,第16页。
[62](清)丁禹生:《抚吴公牍》,台北市:华文出版社,1968年,第426~427页。
[63]卢建荣:《从男性书写材料看三至七世纪女性的社会形象塑模》,《“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26期,1998年6月,第37页。
[64]摘自襟霞阁主编:《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张船山判牍菁华》第188~189页。
[65]襟霞阁主编:《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张船山判牍菁华》,台北市:老古文化事业公司,2000年台湾初版,第189页。
[66]原文见襟霞阁主编:《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张船山判牍菁华》第188~1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