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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10.2.2 二、清代禁例与古文书中的女体思维

二、清代禁例与古文书中的女体思维

人类社会对性行为控制方式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知识控制、二是风俗习惯的控制、三是道德控制、四是法律控制。本节以女性情欲有关案件判词,为研究主题,表达出当时的法律权力体系,对女性情欲自由的看法。一部完整法条化的行政法典,规范着人民所有的日常行为,《大清律》由前朝明代的判例持续发展,试图将全体人民中,所有已知的犯罪种类和越轨行动法规化,并对所有的犯行施以固定的惩罚。地方官对这些法律有解释的权利,并接受上级查验,负担应有的责任。判牍数据记载男女婚姻关系、契约纠纷、杀人案件等数据,到了清朝书写格式大致底定,内容叙事详实,可作为民间妇女史重建的相关资料。中国女性自周朝以后,为了保护后代血统纯正,而制订对妇女的单向道德规范。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种崇高社会道德标准,来限制女性情欲发展,透过社会机制运作,让女性为追求精神目标,不惜放弃人类与生俱来的七情六欲,这种社会控制设计得精巧又完善,使女性身陷其中而不自觉。

(一)地方禁例中的女体思维

以光绪十五年(1889)《严禁锢婢不嫁碑记》告示为例:

钦加同知衔、署理台南府安平县正堂、记大功四次,加十级、记录十次范,为出示严禁事。

光绪十五年(1889)五月二十一日据芙蓉郊董事职员张大琛等禀称:“窃琛等前禀贩运妇女等情,蒙批‘如禀转详,通饬严禁’;惟此奸徒怙恶不悛,而近日奸风尤炽,形同化外。琛等目睹心酸,是以仰恳迅先示禁,以便购线密拿惩办。庶无依女子免流离失所之苦,而奸徒知法随令行之警。再郡城有等绅富,买用婢女;甚至二十岁以上,仍使其市肆往来,阃外无分。遇轻浮之徒,当众调戏;稍为面熟,即有贪利六婆勾引成奸。所谓奸尽则出杀由,祸害更甚。琛等以风化攸关,可否请以示禁有婢之家:凡使女至二十岁以上者,如本有婿,或无婿而有娘家可主者,该家主收回原交身价、退回字据,将该女交其父母领回婚配,不得久留使用。似此可无怨女之忧,借培家主之德;贩运奸徒亦可奸无从入手,引诱之辈又可绝勾奸之术。琛等心存义举,仁宪自有权衡,是否有当?不揣冒渎,陈情再叩,仰祈俯赐转详,通饬勒石严禁”等情到县。据此,卷查先据该董事张大琛具禀《奸徒贩卖人口》一案,业经详蒙道宪批饬各属一体示禁在案。兹据前情,本县查:锢婢不嫁,最为恶俗。该职员所禀,系杜绝奸拐,整顿风化起见,似可俯如所请,除详请道宪通饬一体示禁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合邑绅商军民诸色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如有年大婢女,赶紧即行婚配,不得仍蹈故辙;倘敢锢婢不嫁,一经察出,无论何项人等,定即从严惩办,决不姑宽!各宜自爱,毋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1889)六月(缺)日给立石[45]

女性身为穷人儿女,为人父母在卖女之时,订立卖女为婢契约,虽已经放弃对此女的一切责任,任凭主家掌管。婢女多为金钱买得,主人对婢女拥有人身绝对权利。婢女的境遇往往悲惨,有可能被一再买卖,台湾素来贱婢,无视于人格的存在。甚至到了适婚年纪也不令婚配。婢女丧失人身自由权之外,又被剥夺成家的权利。对于这点,大清律令虽有规定,仍出示禁谕,要台湾社会尊重人性需求,放婢女择偶成婚,不致于操劳终身无依无靠。婢女虽丧失人身权,女体情欲方面,从法律规定的条文来看,还是尊重这部分的人性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