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10.2.1 一、研究材料

一、研究材料

取材自民间档案、地方志、经济类契约文书[44]与图像史料。透过庶民生活史料,可以分析女体思维相关数据,分述如下:

(一)文字史料

包括历史史籍记载,例如:地方志列女传,与地方案例中的民间女性相关判例、古契约文书中的人身买卖契约、碑刻禁约关于女婢婚配规定中的人道考虑。一夫多妻社会中,房中术之必须与道家的关系。

(二)影像史料

中国传统社会自宋代以来产生的毁伤女体习俗,例如:裹小脚的图像。男尊女卑情况里头,中印社会两性关系之春宫图像分析。

(三)东方各地女体造型图像比较

以中国、印度与高棉吴哥窟中的女体装饰艺术和雕像,对比出来女体形象的意涵,在东方社会因应社会条件不同而各有差异。

借由上述史料说明与归纳,重建过去庶民生活史上的女体思维,将有助于现代两性关系发展之正确考虑。

以档案古文书为例:每件档案文书里,包括了时间和人类动作的故事。每一案例都有一个很像生命循环的过程(例如每件买卖契约,从记录了买卖的原因与完成的过程而来的),每件文书都有它个人化的生活故事。这样一来,个案所包括在内的,都超过了线索的观察与分析;而当所有的当事人介入时,个例就达到了最高潮,最后由法律代言人族长之类的尊长,和书写文件的人相互作用,导引出文书的完结。原本事件顺序的不可重复性,与介入者自身转变情势的事实,这两者用线索为根据的推论模式把证据给复杂化了。

对特殊性文书的重视,并不是表示说个案通常是单独存在的,或说只有它们个别内在的推论和论证才重要。可确定的是,一件古文书的真实性并非与其是否有其他文书可作相比有关;而是证明了一特定时空中,确实存在的事实。

道德礼教束缚外,法律这个有形的规范也约束着女性的身体,古代对于女性身体的规范,以官方的成文法为主,理论上,清朝所制订的律、条例、则例、福建省例或台湾省例,在台湾均有法律效力。成文法外,地方上有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因为自古以来,成文法有辅助与维持礼教的作用,然对于民事案件,涉及公共秩序或者是善良风俗者,大抵以民间私法为准,官方也默认这些习惯法。当习惯法与中央法令抵触,官方才发布禁谕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