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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10.1.4 四、情欲案件反映民间妇女多面相

四、情欲案件反映民间妇女多面相

中国古代民法实际上构成了一种二元结构[32]:一是国家立法;一是民间习惯。国家立法多粗而未详,所以,法官在执法之际以国家律令为本,解释法条的适用性以及法条的选用权,权利操之于法官。然而,社会事务,因人而异,变化万千,法律规定万难以一概全。况且国家律令的不可随意变动,象征着国家权威不容怀疑,《明史·刑法一》:

太祖之定律文也,历代相承,无敢轻改。其一时变通,或由诏令,或发于廷臣奏议,有关治体,言获施行者,不可以无详也。[33]

因之,在成文法没有规定或者不能轻易变动的状况下,以习惯法来调整国家律令的判例便应运而生。判牍史料中多见有依习惯断案的例子,取舍当中,考验着司法官的均衡感。明清州县有全权处理“自理案件”的权利,亦即可以处以笞、杖、枷等薄刑,也可不用刑,而用开导的方式来调处息讼。州县自理案件的基本审理原则是调处与责惩相结合。[34]中国的法律与它的案例,在官僚—司法的权力的运作中演变,而在形成以文化了解真理的过程中唤引起国家权威。[35]地方官被授与全权处理“自理案件”,审理程序在清律中并没有详尽规定,审理结果也不要求一定要做出“判决书”、“裁定书”出来。也有可能就让当事人具结写下诸如切结书类文件:

甘结。具甘结人胡瑞,今于与甘结事。依奉结得:武宽禀身

赖伊耕毁豆子争吵一案,蒙恩审讯完结,身回家安分度日,再不敢争吵滋事,所具甘结是实。

嘉庆十六年(1811)六月二十四日

胡瑞(图押)

批:准结。[36]

大多时候,地方官为了因应日后中央盘查,会针对案件书写一定的案例记录,这类文件统称为判牍文书。这类以人为书写对象的书写文本,以“案”为名,构成一种文学意义上的文类:

案类文集的作者们皆采用了某种共通的说理风格(style of reasoning)。

清代大量女性关系人涉入情欲案件当中,适足以用来分析民间妇女在法律层面的社会角色。“情欲案件”成为中国女性的魔镜,反映出民间妇女的多面形象。每件案例都包含时间和人际间互动的过程,案件有作恶之人的违法行为跟受处罚的结果。当法官介入之后,因为法官这个身份,具有道德上也是社会上的权威,为案例可信度背书,将事实陈述转变成证据的推理过程当中,引发法官的道德情感,并扮演着救赎的角色。判牍文书书写,文本重建事件,其中已经包含书写者本身介入后,导致情势改变的事实。在法律中,被告是根据法官的判断而定罪,法官不仅判牍证据,也运用他们操控事件的权力,理解并记述处理经过。如果,将案例定位在特定时间与空间,透过书写者对女性情欲案件的书写模式,了解男性知识分子对女性情欲的看法与社会容纳女性发展情欲的程度。

法官以国家大法、儒家思想,或者是社会现况来断案,就像法案不仅跟证据而且跟判断有关;在中国其他领域的案例,也倾向于将知识与行动结合在一起。从判牍文字中看出来,法官承认女性情欲确实存在,基于稳定社会秩序,确保父系社会机制运作顺畅,必须对男女情欲发展加以设限。维护女性贞节,有助于确保父系社会长子血统纯正,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杜芳琴认为这才是贞操观的原始动机[37]。公共舆论的形成,也促使女性对贞节的观念,逐渐因应舆论压力而典范化。[38]

在崇尚“贞节”这类共同舆论压力之下,节制自我情欲发展,变成女性所不得不依从的唯一定律。那些失婚或者不婚的女性,被视为破坏社会稳定的恐怖分子。法官书写案牍,在文字中透露出稳定社会秩序的强烈企图心,处理案件以安定社会关系为主,处理离婚案件的原则,不在于坚决守贞,也同意女性可以改嫁,但必须以生活为优先考虑:“改嫁实为糊口之计,原可从权。”[39]对于失婚女性,法院尽量在权衡之间,以降低社会负担为考虑,将失婚女性重新纳入家庭体系。“寡妇招赘之妙判”:“因判楚始乱终成,赘入孙姓。一以成百年之好;二以养垂绝之姑。”[40]将寡妇孙秦氏判给偷情对象举人楚惠生,要求让事件楚惠生入赘孙家,奉养孙秦氏的婆婆,成全了事件中的三个人,孙秦氏得以在原来家庭中继续生活,但多了一个丈夫;孙秦氏的婆婆不但没有丢掉儿媳,反而多了个儿子;楚惠生入赘孙家,但娶得美娇娘。这个例子可以视为法官企图平衡社会关系的最佳例证。反观判词当中,屡屡提到女性尊长:孙秦氏的婆婆与男主角:楚惠生,并没有提及女主角的心情与需求,足见失婚女性重新回归家庭,才是案牍行文的重心。其他不婚女性,例如:尼姑之流,则被视为社会机制的逃离者,丧失家庭的依靠,这类身份很容易被当成杀一儆百的对象处分,惩罚他们脱离人世常轨。张船山杖毙通奸僧尼,却因惩罚太过,造成满堂哗然:

张公本以道学自任,对僧尼已极痛恨。今日逢此罅隙,正可大施其威。[41]

案牍文书所表现知识分子的道德企图心,试图将社会在稳定秩序下运作无虞,女性的自我情欲则被看做洪水猛兽,治之而后快。女性涉案的民事纠纷以奸淫类、拐卖类、财产类为大宗,涉案女性偏向于受害弱势居多。虽是如此,判牍文书中亦不乏女性主动控诉官府,维护自我权利的案件,以“寡妇争产之妙判”[42]为例,丁氏在丈夫死后,积极找寻人生第二个春天,再嫁后遭到抛弃,她失掉情感当靠山,退而求其次回过头来,到前夫家打争产官司,企图为自己挣得钱财做为下半辈子的依靠,审视整件案情发展,丁氏作法显得务实又强悍。判牍文书的史料价值,也正在于民间女性没有书写能力,妇女生活史上所留下资料有限。判牍文书的书写者虽是男性,但是在叙事的文体当中,也能够让我们抽丝剥茧地,尽量撷取一些民间女性生活史料。尤其像情欲这类私密性的问题,平日不便摊在阳光下谈的话题,最适合拿判牍文字来重新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