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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10.1.3 三、殉节守贞类判牍文书

三、殉节守贞类判牍文书

政府表扬强奸未遂妇女自尽事件,使贞节观念演变成极端矫情。甚至有些妇女因为手脚被异性碰到,便非死不可。顺治朝殉节案件几乎都是被强暴,因清初社会治安不良强盗劫匪四起,演变到乾隆朝殉节的妇女被强暴的比例较低,多数只被歹徒触摸就自缢身亡。[27]首件因殉节受到旌表的案例出现于雍正十一年(1733),江宁巡抚乔世臣揭报“图奸杀人审实拟罪并请旌表死者”,旌表刘氏守身拒暴[28]。男性旌表女性誓死保护贞节,书写女性捍卫贞操的情况,文本中反映男性对忠君概念的渴望,转换成另一模式,透过女性来实践显得要容易些。

“贞节”在中国两性身上,有不同的要求,杜芳琴:

民族意识中的两性道德及其造物,乃是以女贞男淫的男女两重道德并存和守贞卖淫与倡贞犯淫的两性双重人格同在为归结。[29]

(明)凌蒙初就此曾经主张女性受到不公平待遇:

天下事有好些不平的所在。假如男人死了,女人再嫁,便道是失了节,玷了名,污了身子,是个行不得的事;万口訾议。及至男人家丧了妻子,却又恁他续弦再娶,置妾买婢,做出若干的勾当,把死的丢在脑后,不提起了;并没有道他薄幸负心,做一场说话。就是生前房室之中,女人少有外情,便是老大的丑事,人世羞言;及至男人家撇下了妻子,贪淫好色,宿娼养妓,无所不为,总有议论不是的,不为十分大害。所以女子愈加可怜,男子愈加放肆。[30]

表13 清代前期各朝的犯奸案件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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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杀明志

女性被强暴无法抵抗的结果,“自杀明志”的方法,可以视为维护贞操的补救措施。清律说:“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流三千里。”法律对强奸的认定有以下要件:必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同时有人控告并存在损伤肌体、毁裂衣服的现象,方坐绞罪。从法律对强奸的认定可以看出来,一旦受到性侵害,女性其实在法律认定强奸的文字里,已经被裁到不得不一死以示贞洁的结局当中。假设强奸不从,却没有明确的损伤肌体,或挣扎导致的毁裂衣物这类证据的话,女性唯有走上自杀,才能够让法律替她伸张正义,要不然就只能选择隐忍不语,纵容性犯罪者逍遥法外呢?女性被强奸不从,选择自杀一途,终究获得旌表。如果不幸受辱,下场还是自杀明志。她们采取的行动根据使她们相信这种选择,符合社会崇高道德标准。

(二)节制情欲

民间女性涉及到情欲控制问题,以“节妇”身份女性数量最多,分布面也最广。“欲”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实为自然的本性,所谓“人生而有欲”,不可能尽除。荀子性恶论的立论基础即在于人情之欲,可以算是先秦儒家中,最坦承情欲的正当性,但是,他也强调放纵情欲,必将沦为欲的囚犯,寡妇在这个理论架构,身心体验对情欲控制的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