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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10.1 第一节 清代判牍文书与妇女情欲自由

第一节 清代判牍文书与妇女情欲自由

从判牍文书讨论女性情欲自由,主题架构在人类性行为当中的生理因素与文化因素两大类。人类的性欲是与生俱来,性行为功能[1]有三:一是快乐的功能;二是健康发展的功能;三是生育功能。中国人社会首重生育功能,成为男女性行为目的或借口[2],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易经》也说:“人承天地,施阴阳,故设嫁娶之礼者,重人伦,广继嗣也。”把生育看成嫁娶的最重要功能。为此理由所进行的性行为,是最能够被社会所接受。人类属于社会化的动物,无法离群索居,必须协调个人行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性行为会影响到生产社会的新成员以及整体社会稳定性,所以任何社会都要对人类性行为订一些规范,控制人类的性行为。

社会对人类性行为的控制大致有以下四种方式[3]:一是知识控制、二是风俗习惯的控制、三是道德控制、四是法律控制。本节以女性情欲有关案件判词为研究主题,表达出当时的法律权力体系对女性情欲自由的看法。中国社会把因女性所引发伦理规范以外之情欲行为,称之为“祸水”。尤其是美丽或者是有钱的女子这类容易引起社会大众注目的对象,很容易破坏社会秩序,必须严格管控,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种崇高社会道德标准来限制女性情欲发展,透过社会机制运作,让女性为追求精神目标,不惜放弃人类与生俱来的七情六欲,这种社会控制设计得精巧又完善,使女性身陷其中而不自觉。

明清审判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律例,乾隆五年(1740)对原有律例重新考订,完成《大清律例》,精神则是沿袭明律基础持续发展,试图将全体人民中所有已知的犯罪种类和越轨行动法规化,并对所有的犯行施以固定的惩罚。《大清律例》以律、例并行,清朝凡是编修律例,必由皇帝钦点大臣两三位为总裁,开专馆修纂。过程严谨完备,充分显示出统治者对立法的重视与谨慎。清朝定例与宋代编饬和明代编例很相似,有例不用律。律则多成虚文造成例越加繁多、琐碎。其中或是前后期相抵触,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设一例、一省一地方设一例,甚至因例生例的状况也频出。

地方官对这些案例有解释的权利,并接受上级查验,负担应有的责任。判牍数据记载男女婚姻关系、契约纠纷、杀人案件等数据,到了清朝书写格式大致底定,内容叙事详实,可作为民间妇女史重建的相关资料。

社会中提倡“贞节”观念来要求女子自觉性地严守贞操观念,相对地,也强调伴随着“贞节”观念而来的“淫乱”观念。中国女性自周朝以后,为了保护后代血统纯正而制订对妇女的单向道德规范。这当中经过时间演变到清朝,有其过程:

从西周到战国,贞淫道德从产生、成型、确立,经历了近千年的历史,男子对妇女贞操的限制由侧重占有妇女的生产到占有妇女的人身,由要求妇女“从一而终”到遵守“三从”。[4]

正统儒学以伦理为本、道德至上,企图以“礼正人伦”的概念来保持社会和家庭的稳定性。孔子提倡:“克己复礼”便是将人欲纳入人伦当中,而以礼来调节两者间差异。男人的克己,强调节制欲望泛滥;女人则不被允许有欲望存在,必须坚守贞操,必要的时候还得殉节明志。如此设计,导致女性承受高道德标准要求,把女性当成为无性欲生物。女性恪守“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训诫,在父权庇荫之下,顺利度过一生。民间女性职责是“主中馈,守妇道”,家庭制度可以应付女性经济、情欲需求。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万一遇到家庭变故,无法兼顾女性在经济与情欲上的需求或者两者俱失的时候,女性该如何面对呢?是默默继续承受社会对女性的超高水平道德要求,还是罔顾父权社会标准,优先考虑自身权益,悍然力争呢?选择前者的女性,最后或许[5]可以在晚年(或者过世之后)为他的家族挣得一座贞节牌坊,讽刺地是这座贞节牌坊荣耀家门,最后还是为了光耀父系社会的男性尊严,而与守节妇女本身的实质利益关系薄弱。甘冒大不讳选择后者,则被视为破坏社会秩序的罪魁祸首。社会大众普遍认定,女性身边没有男人,自己独立地存在,本身便已经是一种社会问题,例如:寡妇门前是非多。失去家庭庇荫的女性,面临生活问题,比较容易意识自我的存在,成为案件女性主角。大量民事案件当中以寡妇、尼姑等脱离正常家庭体制的社会边缘女性占多数。

本节引用判牍文书内容首先以“偷情”[6]类的犯奸[7]案件为讨论对象,例如:不足为外人道的男女私情、闺房之乐等,到了公堂之上,非得弄个清楚不可。其次,谈到表彰守贞女性的判牍书写本质。判牍文书表现案件的一体两面,一方面书写判牍者为男性知识分子,书写方式为公开化文字,力求通俗易懂;另一方面被书写对象为民间女性,内容却是私密性十足的情欲问题。故而,判牍文书中的女性情欲案件文字书写,呈现出两种常态互相对立,男性知识分子与民间女性;公开化的文字与私密性的情欲。这样具有冲突性的文字,成为极具戏剧性的情节,启发研究者好奇心,一窥个中蹊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