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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9.2.4 四、另类婚姻:招夫养子

四、另类婚姻:招夫养子

招婚为一般婚姻的变例,客家招婚契约书分为几种不同类型,以女性角色来看,分属寡妇、闺女招婚两大类。为闺女招婚的情况比较简单,招入赘婿写立婚书即可。为寡妇招婚情况多半涉及前夫家,情况比较复杂。替寡妇招婚的主家,可以是娘家,也可以是夫家。寡妇娘家如果要把女儿带回娘家,为女儿招夫,得要从前夫家中赎回自己的女儿,光绪二十一年(1895)六月李阿德写立《愿赎回字》:“赎回林大妹归家改嫁。”[53]

招婚在清代是法律认可的婚姻形态,以契约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为。以招出婚、招入婚为例,两者婚嫁条件有所差异,皆属于约定男方需对女方尽相当的义务,而后获得婚姻的权利。男方可以用较少的代价,或者不用聘金就娶得妻室;女方藉由契约得到比一般婚姻更多的保障。

台湾客家聚落中的招婚风俗,多半有延续香火、抚幼养老目的。光绪二十年(1894)甲午年八月立承婚字罗刘氏:“夫妻所生男女,长子归薛家为嗣,其余生育多少,概归罗家;若是仅生一子,系承二姓宗兆。”[54]

另类招婚中,还有“半嫁半招”形式。光绪二十三年(1897)丁酉五月,钟德兴为兄嫂招夫,纯属暂代性质。等到女儿银妹长大时,另外招夫延续本家田产经营与香火祭祀工作。所以规定被招入的谢种昌,他可以拥有婚生子女,不过,必须尽到一切规定任务完毕,直到前夫女儿银妹成长之后,另外招夫之日,谢种昌的任务才告终结。后批:“其日后此银妹招夫之日,钟家香火坟墓暨同带出,交还钟姓。”[55]为养媳招婿婚姻契约,规定所有生育男女两方对半均分,要求夫妻两个养老、送终,为主要目的,日后两人并得以均分家业。在台湾由养媳身份成为养女,招婿为夫家传承香火,在民间可以找到不少案例。《台湾私法》:

台湾亦有为养媳(闽籍称之为媳妇仔,粤籍称之为小媳妇)迎夫的习惯。此种情形要视此夫为招夫,因为养媳是将来要与此家男子结婚而子妇名分既定,所以夫亡后招入后夫时,此后夫并非女婿。然而(甲)将养媳变更为养女时,其夫要称为招婿。此例甚多。[56]

这是在台湾的社会里,因为后嗣不繁,且本宗族人没有在地聚居,形成一股宗族势力所致。陈注宝、吴门许妹等在光绪三十年(1904)便为苗媳立招婚合约字:“意欲招婿传嗣。”[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