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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9.2.2 二、由女性一手打造的零血缘家庭

二、由女性一手打造的零血缘家庭

从族谱记载,常看到台湾南部客家女性,因为生活上的困难,在不得已的状况下,只好自己作主,设法克服家中没有男性继承人的窘境。一般多采收养同宗子的方法,应付男丁断绝的家庭危机。如果没有同宗男丁可供收养,才考虑收养没有血缘关系的螟蛉子。

过房书和婚书两类契约,皆涉及小孩人身权利问题。如果孩子母亲还在人世,一般在契约上都看得到母亲的身影,甚至祖母都要成为契约见证人。就算是花钱买小孩子,社会风俗习惯还是需要签定买卖契约,以防日后有法律纠纷。以客家地区惯常有的童养媳风俗来看,童养媳的婚姻关系与权利义务,端视婚书内容来决定。房学嘉说:

已出婚书的童养媳,其地位与普通媳妇一样,遇配偶夭折时,改嫁、招婿,一任男家意见,女家不能干涉。若未出婚书的童养媳,遇配偶夭折时,男家如欲将她改嫁或招婿,须事先征得女家的同意,否则女家有权出面干涉。[49]

台湾美浓狮山里巫超凤派下,第17世阿对姑,招夫李阿鼎,生了3个女儿,无子嗣。于是去抱养2个男孩,因为担心男孩无法得到巫家财产,全部都姓巫。虽有3个女儿是自己的骨肉,不过如果对照祖父这一辈来说,父系的血缘关系完全不存在,属于零父系血缘家庭的一种。[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