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动时代中转化出来的新女性
清末民初的中国,处于一个政治上改朝换代急速变动局面。当新的社会制序尚未建立,旧有的传统正在逐渐消逝之际,有多少家庭应变不及,进退失宜以致流离失所,家庭破碎。徽州地区因为特殊的地理条件、人民职业种类需要,此地家族稳定性比其他地方强。《安徽通志·舆地志·风俗》说:
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之谱,丝毫不紊;主仆之严,虽数十世不改。而宵小不敢肆焉。[203]
面对紊乱的世道,徽州地区原有社会秩序仍然默默地在民间兀自持续运作着。苏雪林自述式回忆录《浮生九四》正好记录了这段时间的徽州民间社会运作,具有相当重要的史料价值。苏家母亲深具徽州传统女性美德,在这的变动的大时代中,“持家、理家”竭心尽力地在苏家尽主妇应尽的本分。苏家面临清末民初的变乱时局,还能够由苏母稳住家乡这个大后方,以供苏家男人、小孩作为一个进可攻,退可守的根据地。失意、动乱则避居家乡,时机有利则出外谋生,小孩求学,则出外生升学,这全靠苏母的治家才能维持局面。《浮生九四》说:
她知道教育的重要性,子弟除在外肆业外,家中上有一大群小孩,她设置家塾,聘请先生,孩子有书读,不致在外撒野,……我常说大家庭有个好的当家人,等于乱世之有一贤相。诸葛武侯鞠躬尽瘁,辅佐刘阿斗,终定三分之局。[204]
民国成立后,受五四新文化洗礼的女性,得以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全赖前辈女性的付出。苏雪林小说《棘心》名字取自《诗经》:“棘心夭夭,母氏劬劳。”感激母亲的辛苦,也表达苏雪林文学创作之所由来,源自于母亲的支援:
每年我上学,她总私下给我钱,三十块、五十块,都是她一丝一缕节省下来的。最后我赴北京,读了两年书,竟搜括完了她的私蓄。我前后几年的求学,都靠着公家的补贴,为的我成绩还不错。但若不是母亲相帮,我的书也就读不成了。慈母的爱,原非物质所能代表,但她的钱得来不容易,也教人分外的感念。[205]
苏教授出身于新旧交接的时代,她又是如何转化传统女性对于“自我”的认知,而能一路的走到1999年呢?出身于上述的家庭背景,面对新中国的到来,她恰好恭逢其时。称她是一位新女性,她该是当之无愧。
她这位新女性的内在转化,是由其原生家庭出发,她的成长过程酝酿出她批判中国社会传统的婆媳制度。她说:
婆媳同居的制度更不尽人情,不知产生多少悲剧。欧风东渐,大家庭的制度自然破坏,有人以为人心世道之优,我却替作媳妇的庆幸,也替作公婆的庆幸。从此再没有兰之和唐氏的痛史,以及胡适先生买肉诗里的情形,不好吗?[206]
她极力争取求学的机会,与“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旧传统抗争。投考安徽宜城第一女子师范,家中祖母不允许,任凭她怎样哭泣、吵闹、总无结果。她之所以终于得偿宿愿,是因为:
最后,我走到附近一个地点,名为松川者,涧水停蟜深约丈许,我想不自由,毋宁死,不如跳下去求解脱。母亲怕我真的作出事来,便向祖母求情。求之再三,祖母才勉强同意,她便陪我和三妹赴省。[207]
由安徽第一女师校毕业后,进而到北平高等女子师范升学,后赴法留学,这一连串的升学之路,每一步都是极力奋斗、抗争而来。起初并无一定的求学念头,驱动她的是一种潜意识,是一种为生命追求出路的活动力。离家求学的义无反顾精神,或许可视之为自身奋力向上,脱离旧传统社会约束的一种不自觉行为。苏雪林在90岁的高龄对当时自己的心理状态,作一番生动的描述:
我那时一心想升学并不为名,因为彼时不知求得学问将来可获高名。也不为利,……只是为单纯的求上进一念所驱迫而已。这念头是极单纯,极纯洁的,而又极不可遏止的。好像树木种子落入土中必破土而出,哪怕土上面压着石头或其他障碍物,种子抽出嫩芽,就是旁行斜上,也必要透出来。[208]
求学以外,她治学的道路上,屡见这种生命活力与对抗特性。[209]对于家庭与女性的关系,她具有时代新女性的观念,她主张女性其实才是家庭生活中,居于前线打仗的第一战士,主张婚姻生活中男女平等的地位:
我以为生活本应该夫妇合力维持的,可是男人每每很巧妙地逃避了,只留下女人去抵挡。虽说男人赚钱养家,不容易,也很辛苦,但他究竟不肯和生活直接斗争,他总在第二线。只有女人才是生活勇敢的战士,她们是日日不断面对面同生活搏斗的。每晨一条围裙向腰身一束,就是披好甲胄,踏上战场的开始。不要以为柴米油盐酱醋茶,微末不足道,它就碎割了我们女人全部生命,吞蚀尽了我们女人的青春,美貌和快乐。女人为什么比男人易于衰老,其缘故在此。女人为什么比男人琐碎,凡俗,比男人显得更爱斤斤计较,比男人显得更实际主义,其缘故亦在此。[210]
这些主张明显呼应五四时期的新文化运动。例如:《青年杂志》[211]第5卷2号(1918)8月刘半农《南归杂感》中与其夫人谈到中国妇女的痛苦,便与上文相应合。另外,在《青年杂志》第4卷5号(1918)周作人译的一篇与谢野晶子的《贞操论》,与谢野晶子对贞操观的看法:“我对贞操,不当它是道德,只是一种趣味,一种信仰,一种洁癖。”胡适《青年杂志》第5卷2号(1918)8月发表《我之节烈观》根本见解和与谢野晶子的相同。而苏雪林对自己的感情世界,也曾做过相似的剖白,见《棘心》7《丹乡》:
醒秋平生取士,最喜的是有真固不移之操,最恶的是朝三暮四,反复无常的人。她主张爱情要贞操,不过她所谓贞操,与旧礼教强迫的不同,她之所谓贞操不是片面的,却是相对待的;男子与妻外,不应更有他恋的事发生,女子也是如此。
贞操观中强调的男女互相对待的平等观念,与陈独秀在《青年杂志》第1卷5号(1916)1月主张:“女子勿自居于被征服地位,勿为他人附属品。”观念不谋而合。
但在她的身上,却又看见旧中国的痕迹。例如:苏家祖母为了弥补自己脚缠得不够小的缺憾,又觉得这个小孙女的心太野,便在苏雪林4岁时期,亲自将她的脚是“日也缠,夜也缠”。直缠到她满意的大小,却令苏雪林认为:“可是使我成为‘形残’,终身不能抬头做人了。”[212]再有一点,就是她的感情生活,局限于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与她浪漫、勇敢的个性不相符合。这点在《浮生九四》的自序中她说:“我当时的顾虑其实太多,不愿牺牲别人,成全自己,乃其原因之大者。”这个顾虑,相信就是她成长环境中的社会公论,她担心母亲无法承受舆论对她追求自我实现的批评,甚或可以说是批判。《棘心》3《光荣的胜仗》:
她对他还是不爱,但为他的热情所鼓动,简直将理性的火焰完全灭息了。她居然想写信给家庭,要求解除旧婚约了。假如她真的这样一干,那引起来的反动是可想而知的。夫家的责言,乡党的姗笑,都可以不管,只是她的母亲,她的严正慈祥的母亲,哪能受得住这样的打击?她这样是要活活地将母亲忧死,气死,愧死!
历经新旧中国社会变迁,身为知识分子的苏雪林,以她的文字反映女性角色的典型、转化及冲突面。苏教授除了留下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之外,以社会史的角度观之,她所遗留下自述式的小说文字,展现个人成长经历,她曾遭遇到的困境,突显出清末民初妇女生活历史演变的轨迹。
【注释】
[1]本节初稿曾以论文形式,题为《探讨明郑与清和议时期的郑家女性角色》,宣读于2002年5月25~28日中国福建省社会科学院与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合办的郑成功与台湾学术研讨会。经修正后收入《郑成功与台湾》(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今再度修正后纳入本节。
[2]连/:《台湾通史》,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2年,共三册。
[3]转引自《闽海纪要·弁言》,台北市:台湾银行,1958年,第1页。
[4]曹永和:《台湾早期历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台湾早期历史研究续集》,台北市: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0年,第350页:“关于郑氏时期的研究,战前在台湾由国人作的研究,连雅堂和杨云萍可谓是开拓者。……杨云萍有《郑成功杂考》(《文艺春秋,昭和十五年二月号》)……”
[5]吴文龙:《郑成功与清政府间的谈判》,台北市:文津出版社,2000年,第1章《绪论》,第2页。
[6]延平郡王祠从前称为“开山圣王庙”又称“郑成功庙”,主祀台湾开山始祖郑成功。建于明代永历十六年(1662)原由乡民集资兴建,私下奉祀,整体风格庄严而典雅,是台湾唯一的一座福州式庙宇建筑物。清代同治十三年(1874),沈葆桢以“郑氏明之孤臣,非国朝之乱贼”,奏请朝廷改建专祠,编入祀典,并追谥忠烈,成为本省唯一纪念民族英雄的专祠。民国52年(1963),行政院定4月29日为郑成功祭典,由中枢主祭,以召显其不凡事功。延平郡王祠现在的地址是台南市中区开山路152号。
[7]龚显宗:《从《台湾外记》看三郑的海国英雄形象》,《历史月刊》1999年4月号,第84页。
[8]所谓谈判,本质上是指双方交涉,谋求共同问题的解0。因此,不管正式或非正式的对谈、沟通,在本书皆属谈判。
[9]何绵山:《闽文化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57页。
[10]周凯:《厦门志》,台北市:台湾银行,1961年,第5册,第644~645页。
[11]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郑氏史料初编》,台北市:台湾银行,1962年,台湾文献丛刊第157种,第184~185页。
[12]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郑氏史料续编》,台北市:台湾银行,1963年,第二册,卷1《四十六、刑部尚书交罗巴哈纳等残题本》,台湾文献丛刊第168种,第97页。
[13]《郑氏史料续编》第二册,卷1《四十六、刑部尚书交罗巴哈纳等残题本》,第100~101页。
[14]《郑氏史料续编》第二册,卷1《四十六、刑部尚书交罗巴哈纳等残题本》第104页。
[15]《郑氏史料续编》第二册,卷1《四十七、敕谕同安侯郑芝龙等稿》第105页。
[16]《郑氏史料续编》第2册,卷1《四十七、敕谕同安侯郑芝龙等稿》,第105页。
[17]根据黄典权研究,郑成功母亲生于明万历壬寅三十年(1602)八月十八日(阳历10月3日),卒于隆武二年丙戌十一月三十日(1649年1月5日)。参见黄典权:《郑成功史事研究》,台北市: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第85页。
[18][日]津藩斋藤正谦:《海外异传》,《郑氏关系文书》,台北市:台湾银行,1950年,第78页。
[19]沈云:《台湾郑氏始末》,台北市:台湾银行,1958年,第2页。
[20]邱奕松:《郑成功与日本—探讨平户史迹》,《台湾文献》第43卷第2期,1992年6月30日,第112页。“大和抚子之典型”意指古代日本妇女美德的楷模。
[21][日]藤正谦:《海外异传》,沈云编:《台湾郑氏始末》,台北市:台湾银行,1958年,第78页。
[22][日]梅村野史:《鹿樵纪闻》,台北市:台湾银行,1961年,第59~60页。
[23]连横:《台湾通史》上册,卷2《建国纪》,第30页。
[24]《台湾通史》上册,卷2《建国纪》第30页。
[25]转引自邱奕松:《郑成功与日本——探讨平户史迹》,《台湾文献》第43卷第2期,1992年,第123页。
[26]藤正谦:《海外异传》,沈云编:《台湾郑氏始末》第79页。
[27]《闽海纪要》第14页。
[28]夏琳:《海纪辑要》,台北市:台湾银行,1958年,卷1。
[29]据郑克?等勒《郑氏附葬祖父墓志铭》,转载自《郑成功史事研究》第99页。
[30]《闽海纪要》第70页。
[31]刘宁颜主编、程大学中文翻译:《巴达维亚城日记》,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0年,第3册,第272~273页。
[32]《郑成功史事研究》100。
[33]《延平王户官杨英从征实录》,转引自黄典权:《郑成功史事研究》第103页。
[34]《郑成功史事研究》第104页。
[35]《闽海纪要》第70页。
[36]《闽海纪要》第70页。
[37]《海纪辑要》第67页。
[38]《海纪辑要》第67页。
[39]《台湾郑氏始末》第75页。
[40]《台湾郑氏始末》第75页。
[41]《台湾郑氏始末》第75页。
[42]《郑成功史事研究》第108页。
[43]《台湾通史》上册卷2《建国纪》第58~59页。
[44]《闽海纪要》第24页。
[45]《闽海纪要》第24页。
[46]《闽海纪要》第24页。
[47]《闽海纪要》第25页。
[48]《闽海纪要》第32~33页。
[49]《闽海纪要》第52~53页。
[50]《闽海纪要》第70页。
[51]朱商羊:《漳州府志》,台南市:朱商羊,1965年,卷34,《列女》1影印版,第22页。
[52]费丝言:《从明代贞节烈女的辨识与流传看贞节观念的严格化》,“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6月,第126页。
[53]《闽海纪要》第70页。
[54]《闽海纪要》第68页。
[55]编辑本表参照资料有2,《台湾通史》上册,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2年,第62~63页;并参照《石井本宗族谱》,见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郑氏关系文书》,台北市:台湾银行,1950年,台湾文献丛刊第69种;并参考黄典权:《郑成功史事研究》第5页《郑成功先世世系表》。
[56]汤锦台:《大航海时代的台湾》,台北市:猫头鹰出版社,2001年,第167~168页。
[57]刘宁颜主编、程大学中文翻译:《巴达维亚城日记》第3册,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0年,第300页。
[58]《郑成功史事研究》《附编》第103页。
[59]陈东有:《走向海洋贸易带:近代世界市场互动中的中国东南商人行为》,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第4章《商人社会对互动行为的控制》,第235页。
[60]《巴达维亚城日记》第3册,第319页。
[61]范胜雄:《明郑藩府曾蔡二姬和圣之省之二公子》表2:郑成功妃妾一览表,《台湾文献》第48卷第4期,1997,第42页。
[62]中国民间运用“契约”关系来制约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单位,系指房、族等宗族组织。
[63](清)张廷玉等撰:《明史》断句本,卷75职官四·1课司,台北市:新文丰出版公司,1975年,第22~23页。
[64]“阄分”是指:为公平分配管业或0定先后次序等而作签,让参与之人拈选。
[65]建林美容:《草屯镇乡土社会史资料·契约卷》第13号契约,台北县:台湾风物杂志社,1990年,第17页。
[66](清)陈盛韶:《问俗录》,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7年,卷5《找价》第49页。
[67]传统知识分子鉴于后人良莠不齐,可能做出相似可耻行为,也有凡是田产房厝买卖过后,便将契约烧弃,以免后人寻找买方要求找洗,丢人现眼。
[68]《问俗录》卷1建阳县·鏖找第6页。
[69]邱金水编:《宜兰古文书·一》典贷借洗类契约006号,宜兰:宜兰县立文化中心,1994年,第162页。
[70]《问俗录》卷6番俗,第58页。
[71]“踞”字可能系“据”字笔误。
[72]邱水金编:《宜兰古文书》第5辑,宜兰:宜兰县立文化中心,1998年,宜兰文献丛刊15,契约第12号,第35~37页。
[73]陈炎正先生是闽南人,所以“有吃的”、“卖没吃的”,系以闽南语说明。
[74]《刘元龙族谱》1995年新编,十五世祖篇。
[75]王连茂,叶典恩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8~19页。
[76]《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20页。
[77]《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39页:“财产搭配方式:泉、台产业平均搭配。从阄书中各股份得的财产看、首先是应分在泉田亩、秧田、房屋、厝地,然后是应分在台田业、典业、租业、公馆、仓厝、竹宅、果木、家器、店踑、糖廓等。不足部分以契价银补足……”(按:泉、台产业均分,是张家财产分配最大的特色,并为后来各亚房的分家所延续。)
[78]《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17~18页。
[79]王连茂为《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整理汇编者。
[80]《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29契约:长房阄书,第107~116页。
[81]吴树:《台湾分析家产的“阄书”》,《台南文化》,1994年3月,第36期。
[82]吴树:《台湾分析家产的“阄书”》,《台南文化》,1994年3月,第36期。
[83]李汝和主修:《台湾省通志》,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2年,卷2,人民志·礼俗篇,第32页:“闽%移民初至台湾,生活流荡,为逐地利,恒东徙西迁,亲邻相处,情同骨肉。乏嗣者或抱养亲族子癙,或买他姓子为嗣。民间对于承继宗祧之宗法制度,古悬以为禁之渎姓乱宗,不甚置意,领养逐相习成风,不仅领养8、9岁至15、6岁之儿为己子为常见,更有年半未衰而不娶,以壮夫为子,为之授室,以承其祀者。或年老乏嗣,无期功缌麻之亲,不得已而抱育异姓者有之,甚至富家有数子者,均系领养。”台湾此养子之风,溯其远因有2:其1,由于移民增加,人口繁殖,耕地人力不足,自望子孙众多。所谓“多子多福”,以为帮助。其2,乾隆以前,移民禁2眷属,生殖有限,嗣续堪忧,不得不乞养人子以代之。
[84]明治三十四年(1901)九月二十三日发行,台湾习惯研究会原著、黄连财译:《台湾惯习记事》中译本,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88年,第1卷下第9号,养子养媳第92页。
[85]《台湾惯习记事》第1卷下第9号,养子养媳,第92页。
[86]《问俗录》第76页。
[87]林美容:《草屯镇乡土社会史资料》,台北县:台湾风物杂志社,1990年,契约卷,第13号契约,第17页。
[88]洪丽完:《台湾古文书专辑》下,台中县:台中县立文化中心,1996年,第212页。
[89]《草屯镇乡土社会史资料》《契约卷》,第24号契约,第33页。
[90]《台湾古文书专辑》下,第212页。
[91]因为本地人对于当地地理环境相当熟悉,买卖双方不需要重新确认地界,契约当中无须再度确认这道过程。
[92]《草屯镇乡土社会史资料》契约卷,第14号契约,第20页。
[93]资料来源:《台湾古文书专辑》下。
[94]台湾近年对于平埔族群与汉人之间的往来相关课题受到重视,田野调查或学术研究成果丰硕。可以参考庄英章主编:《台湾平埔族研究书目汇编》,台北市:“中研院”民族学研究所,1988年。
[95]资料来源:《台湾古文书专辑》下,契约编号第74,第205页。
[96]《宜兰古文书·一》财产配管类,契约001号,第82~83页。
[97]资料来源:《台湾古文书专辑》下,契约编号第81~82,第211~212页。
[98]“顶接”指:转耕顶接。
[99]泉州惠东地区女性以奇特的服饰,奇异的婚俗闻名海内外,有人说她们是少数民族,有人说她们是汉族。
[100]陈国强、叶文程、汪峰:《闽台惠东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七、长住娘家婚俗》,第144页:“长住娘家的婚俗,曾在不少地方发现,笔者以为每一地区有其特殊形成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论。惠东地区的这种婚俗实系该地女子在数重矛盾之中的一种折中的解0方法。她们一方面要全力从事农业生产,一方面要做到为丈夫家传宗接代的任务。一方面是对姊妹伴的情义,一方面是对丈夫的责任。此外因为丈夫常不在家,妻子便须独自应付一群疏远甚至有敌意的人们。所以如果婚后住在娘家,等到与丈夫的家人熟识之后,才搬过去,在适应上要容易得多。如果我们能为她们设身处地想一想,便会发现长住娘家这一婚俗实在不失为一个能照顾到多方面利益与需要的办法。”
[101]《台湾古文书专辑》下。
[102]《台湾省通志稿》卷2,《人民志·人口篇》第170~171页。
[103]《台湾省通志稿》卷2,《人民志·人口篇》第171~172页。
[104]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台湾私法·物权编》上册,第249页,雍正五年(1727)奏议。
[105]《台湾私法·物权编》上册,第249~250页,雍正五年(1727)《奏议》。
[106]《福建通志·台湾府》,台湾: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上册,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2集,第250页。
[107]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第五章商人与社区生活,第162~163页。
[108]明治四十二年(1909)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著、陈金田译:《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第一步调查第三回报告书——台湾私法第二卷》,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3年,第559页。
[109]《草屯镇乡土社会史资料》契约卷,第24号契约,第33页。
[110]何培夫主编:《台湾地区现存碑碣图志·云林县·南投县》,台北市:“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1996年,第92《许母傅氏贤德可嘉碑记》,第193~194页。
[111]明、清律例并无直接规定有关父权事项,大多泛称为尊长,而不特别指出尊长的性别。基于中国的伦理孝道,律例文字“父母”双方并列,而没有“父”辈或“母辈”之分,祖父母、曾祖父母及高祖父母依此类推。
[112]周钟蠧:《诸罗县志·风俗》卷8《番俗·杂俗》,台湾文献丛刊第141种,第164页。
[113]《诸罗县志·风俗》卷8《番俗·杂俗》,台湾文献丛刊第141种,第169页:“重生女,赘婿于家,不附其父;故生女谓:‘有赚’,则喜,生男出赘,谓之‘无赚’。”
[114]《宜兰古文书·一》财产配管类契约002号,第42页。
[115]资料来源:《台湾古文书专辑》下,第216页。
[116]陈达:《南洋华侨与闽%社会》,商务印书馆,1938年,第130页。
[117]苏志强编著:《土楼探胜》,龙砶:永定县对外文化交流协会,2004年,第60页。
[118]转引自沈时蓉,方满锦、冯瑞龙、詹杭伦编著:《华夏女子庭训》,台北市:万卷楼图书公司,2004年,第179页。
[119]长汀县民间文学集成编委会:《中国谚语集成福建卷“长汀县”分卷》,第166页。
[120]《中国谚语集成福建卷“长汀县”分卷》,第221页。
[121]《中国谚语集成福建卷“长汀县”分卷》,第172页。
[122]《中国谚语集成福建卷“长汀县”分卷》,第172页。
[123]谚语虽经来自庶民生活约定俗成,经过传达之后,成为内容深刻又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方式。古老的谚语,不一定随着时代而消逝。在一定的程度里头,经过时代环境背景考量,可以被拿来作为研究历史上庶民生活的素材。
[124][日]冈松三太郎著、王世庆译:《亲族继承》第二章第一《总说》,《台湾惯习记事》中译本,第一卷下,第7号光绪二十七年(1901)第50页。
[125]“六堆”指:右堆(高树、美浓)、左堆(新埤、佳冬)、前堆(长治、麟洛)、后堆(内埔)、中堆(竹田)、先锋堆(万峦)。
[126]光绪十二年(1886)敕撰,光绪二十五年(1899)刻本,“国立中央”图书馆藏书影印《钦定大清会典事例》(19),(台北市:台湾中文书局)第1页。
[127]“招入婚”指:男方入赘女方家。
[128]《钦定大清会典事例》(19),第1页。
[129]《钦定大清会典事例》(19),第2页。
[130]《亲族继承》第3章《养子养媳》,《台湾惯习记事》中译本,第一卷下,第9号光绪二十七年(1901)第94~95页。
[131]明治四十二年(1909)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著、陈金田译:《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第一步调查第三回报告书——台湾私法第二卷》,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0年,第582页。
[132]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台湾私法·人事编》上册,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4年,第500页。
[133]《台湾私法第二卷》,第585页。
[134]《台湾私法第二卷》,第580页。
[135]《台湾私法第二卷》,第580页。
[136]《台湾私法第二卷》,第581页。
[137]《中国谚语集成福建卷“长汀县”分卷》,第186页。
[138](清)郑鹏云:《新竹县志·初稿》,台北市: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59年,卷5,《台湾文献丛刊》第61种,第186页。
[139]黄马金:《客家妇女》,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5年,第113页。
[140]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安平县杂记》,《台湾文献丛刊》第52种。第9页。
[141]毛立平:《19世纪中期中国家庭的社会经济透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2页。
[142]吕光、杨桢:《英美契约法概论》,台北市:天工书局,1984年,第101页。
[143]《台湾私法·人事编》上册,第391~392页。
[144]《台湾私法·人事编》上册,第396~397页。
[145]《台湾私法·人事编》上册,第400页。另有相关文书,参见本书附录三,附件1。
[146]《台湾私法·人事编》上册,第411~412页。另外招出婚例子,参见本书附录三,附件2。
[147]《台湾私法·人事编》上册,第426~427页。
[148]《台湾私法·人事编》上册,第396~397页。
[149]《台湾私法·人事编》上册,第490~491页。
[150]《台湾私法·人事编》上册,第491页,另见本书附录三,附件3。
[151]《台湾私法·人事编》上册,第494~495页。
[152]《台湾私法·人事编》上册,第536~537页。
[153]黄荣洛:《渡台悲歌》,台北市:台原出版社,1989年,第284页。
[154]《台湾私法·人事编》上册,第572页。另见本书附录三,附件4、5。
[155]参见照片10美浓客家民宅祠堂大梁。
[156]本节初稿曾以论文形式,题为《从浮生九四——雪林回忆录探讨清末民初传统妇女角色的演变与转化——以徽州文书论证之》,宣读于1999年8月安徽大学与成功大学合办,在安徽黄山举办的海峡两岸苏雪林教授学术研讨会。经修正后,题目改为《读〈浮生九四:雪林回忆录〉探讨清末民初传统妇女自我角色定位与转变——并试以徽州文书论证之》,收入《海峡两岸苏雪林教授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高雄市:亚太综合研究院,1999年,下册。今再度修正后纳入本节。
[157]104岁应为虚岁。据《浮生九四——雪林回忆录·自序》,台北市:台湾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3页,苏教授的生日应为农历二月二十四日。《自序》写成时间为民国80年(1991)当时苏教授自称足岁94,虚岁95。苏教授过世之时,已经足岁103,故虚岁应为104岁。
[158]《棘心》,《自序》,第6页。
[159]《古田县志》卷7,《列女》,第380页。
[160]《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1页。
[161]苏雪林:《棘心》台湾版增订本,《自序》,第4~5页。
[162]林丽月:《孝道与妇道:明代孝妇的文化史考察》,《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6期,1998年8月,第12~14页。
[163]《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4页。
[164]《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3~4页:“我的母亲姓杜,家卓村,距岭下五里。外曾祖母做什么,我不知。母亲家也有一个虎姑婆般的祖母,虐待我的外祖母无所不至。我外祖母怀了我的母亲,将产,偶失姑意。姑便说你若生的是男孩,便留着,女的定行淹死。我外祖母害怕,躲向亲戚家,被发现,又换一家,这样躲来躲去,生下我母亲后,便替她取了个名字‘躲妮’。”
[165]《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3~4页。
[166]《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4~5页。
[167]《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5页。
[168]《棘心》4《噩音》:“她生伯兄不多时,四叔也出了世,祖母产后身体多病,乳汁不足,便将幼叔送来叫她喂养。……她唯有先哺幼叔而后哺自己的儿子。小儿子食乳不足,时常啼哭,她只好用稀粥和嚼烂的饭来填他,填得他不哭便算事。”
[169]《棘心》4《噩音》。
[170]《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8页。
[171]《棘心》10《家乡遭匪的噩耗》:“老人不惟不从,反高踞床上,放声辱骂。匪大怒云:“好大胆的老婆子,杀了你!”举刀欲砍,母亲与五叔向前拦阻,匪将枪托向母亲肩上猛打一下,又将母亲极力一推,摔倒在地,适摔在短凳角上,腰部受伤甚重。……匪临去时,取出洋油,声言放火焚屋,又由母亲苦苦哀求,匪始未下毒手。”
[172]《棘心》15《一封信》:“和我同在省城读书的是我的从妹冬眠,她是我二叔的女儿,四岁上婶母患虚痨病死了。我母亲将她抚大,所以和我情若同胞,爱我母亲如己母。”
[173]《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7页。
[174]《浮生九四》《家塾读书及自修》,第18页:“父亲在山东五年,虽没有补上实缺,上宪对他垂青,差委倒是不断。后来那上宪他调,他看前途无望,便回到祖父膝前”。
[175]《棘心》6《家书》。
[176]《棘心》6《家书》,第54页。
[177]《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9页。
[178]《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8页。
[179]《棘心》4《噩音》,第36页:“她十八岁上怀了伯兄,祖母同时怀了四叔,母亲自怀孕期内,身体疲倦,时时想睡眠,但婆婆每晚要她?背,每每要?到三更半夜。母亲饭后躲在仆妇房中偷憩片刻,恐怕睡熟了,婆婆喊不应,惹她的责备。只好倚在墙壁上假寐,让蚊子来叮,借资警醒。”
[180]《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台北市:文海出版社,1964年,卷53,《刑部》15,“不许妇人诉”条,第715页。
[181]高潮:《中国历代刑法志注释·元史刑法志》,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诉讼》,第738页:“诸妇人辄代男子告辩争讼者,禁之。”
[182]何治基等:《安徽通志》,台湾:华文书局,清光绪三年重修本,卷34《舆地志·风俗》,第2页。
[183]《安徽通志》卷34《舆地志·风俗》,第2页。
[184]洪焕椿编:《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8章《租佃关系和农民生活》3、农村习俗和农民生活第322条:“明清吴县农村习俗”第625页。
[185]《安徽通志》,台北市:华文书局,清光绪三年重修本,卷34《舆地志·风俗》第2页。
[186]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台北市:台湾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56~157页。
[187]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台湾私法·物权编》,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4年,下册,第1516~1520页。
[188]桃园蓬莱巷《梁氏族谱》,民国20年版(1931),《凡例》,第19页。该族谱原件现存于泉州市海外交通博物馆。
[189]《金榜吴氏家谱》的黄龙族规规约。该族谱原件现存于泉州市海外交通博物馆。
[190]费丝言:《从明代贞节烈女的辨识与流传看贞节观念的严格化》,“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第224页。
[191]《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8页。
[192]《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1页。
[193]徐泓:《明代家庭成员的权利结构及其成员间的关系》,《辅仁大学历史学报》期5,1993年12月,第202页。
[194]《棘心》15,《一封信》。
[195]《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10页。
[196]《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35页。
[197]《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11页。
[198]《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6页。民间妇女制鞋,在闽山区妇女仍保有此风俗。至2005年笔者去宁化做调查,老妇人还是每日纳鞋底,自给自足。
[199]《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11页。
[200]中国社会科学院、安徽省博物馆:《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61~162页。
[201]《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10页。
[202]《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6页。
[203]《安徽通志》卷34,《舆地志·风俗》,第2页。
[204]《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11页。
[205]《棘心》15《一封信》。
[206]苏雪林:《苏雪林选集》《当我老了的时候》,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89年,第281页。
[207]《浮生九四》《考入宜城第一女子师范》,第29页。
[208]《浮生九四》《升学北京高等女子师范》,第35页。
[209]《浮生九四》《自序》,第2页:“我的后半生事业是反鲁反共,为这事不但弄得文坛无立$之地,性命也几乎不保……这份“矼胆”的确少有……”
[210]《苏雪林选集》《家》,第275页。
[211]本段文字中涉及《青年杂志》相关内容系转引自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第10章《近代的妇女生活》,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第364~377页。
[212]《浮生九四》《我的家世及母亲》,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