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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7.3.2 二、变例婚姻的法律规范、务实考虑

二、变例婚姻的法律规范、务实考虑

客家先民来台拓垦,生活环境条件艰辛,当时的客家社会如何兼顾传统与现实,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借着清代南台湾招婚书这类变应形态的婚姻组合,讨论客家族群两性间在“婚姻”与“家庭”基于现实环境需求,说明清代台湾客家族群开发的困境。阐述从“务实”层面来看,讨论的是男女于艰难的开发环境中,为了适应环境,兼顾取得礼法认同,且不违反家族产业利益之下,写下详细平实的契约内容,约定出男女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以求达到双方最大利益。

(一)清代台湾客家招婚书的基本形态

根据日人在台湾所做的习惯调查了解:“清政府并未在台湾颁布有关婚姻之特别法令。”[124]清代台湾婚姻奉行大清律令之一般规定。然而,这种民间约定俗成的规定,如果没有百分之百依照法律规定行事,官府大致上也默认民间习俗。例如:买卖婚姻、招赘婚姻等,基本上是具有约束效力。此为民间婚姻形态的变形。客家人分布在台湾,大致可分为两大区域。北部以桃园、新竹、苗栗为主要聚居地;南部则集中在高雄、屏东地区。[125]南台湾客家社会明确规范两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招婚书类型为:“招出婚、招入婚”两大类。一般而言,客家社会招婚书以女方招入男方婚姻占变例婚姻的大宗。

(二)清代招婚书相关法律规定

清代婚姻规定根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男女婚姻:凡男女订婚之初,(或)有残(或废)疾(病),老幼庶出过房(同宗)乞养(异姓)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不愿即止,愿者同媒妁)。写立婚书,依礼聘嫁。[126]

清朝法律在婚姻部门采取原则规范方式,规定婚姻该要两造同意,不能够强迫,明言:“不愿即止”。中央对民间地方特殊婚姻习俗采取尊重态度,除非婚姻双方闹纠纷,告上官府,否则中央并不干涉民间婚姻行为。清朝政府也没有由官方公证婚姻关系的相关文书所在,唯一要求的部分就是婚姻得写立婚书。婚姻契约被政府当成白契一般,没有政府官方印鉴在上,纯属私人合约。

占客家社会招婚大宗的招入婚[127],婚书内容字字斟酌,看得出传统中国社会重视婚约关系,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除强调双方同意外,还得要有中间者见证,避免日后引发纠纷。除媒妁之言外,尚需“写立婚书,依礼聘嫁”[128],签订婚姻契约。清代法律对于出赘,有规定如下:

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129]

清代台湾属移垦社会,宗族人烟不繁,对于所谓的“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就现实面来考虑,民间无法照办,官府也无力照管。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为移垦社会宗族繁衍,香火祭祀考虑。

有为女招婚者,仍以招婿或招夫之后裔为养子孙者。这在台湾有时候产生不得不以跟自己不血缘相关的女性,收为养媳,再为养媳迎夫的变通情况,产生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后代,当成自己的子嗣。参见明治三十年(1897)为黄火养女招婚契约:

img51 登十八岁,现未有匹配他人为妻。火窃思古人云,男子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为之有家,以知男女长大之时,切不可以无夫妻者也,但火夫妇未老,有生下子女,爰是夫妇相商,情愿将此养女招婚进赘。遂托媒引就于白土之子,名曰木年登二十岁,未有娶妻,当日凭媒,向白土言定聘金五十二元,其聘金即经媒交付于黄火夫妇,亲收足讫,随时择吉日立字,请木官到火之家与养女水者合为夫妇。其日后生子,长男传白家,子子孙孙,掌白家之财产。次男传黄家,子子孙孙,掌黄家之财产。其余不论生多生少,照次序而行,(三五传白家,四六八传黄家,其余可类推)是凭人之造化。若生女子,皆照两家(两家即白、黄二家)对半均分。倘若生一男,两家合为共有,传两家之香祀,掌两家之物业,各不得异言。或后日木夫妇与火夫妇,不能和睦,木夫妇因而欲别居他处,若在十二年以内木宜备出龙银五十元,付与火夫妇收入;或十二年以外,木宜再备出龙银二十四元,付与火夫妇收入。其余生男女愿照字约内所行,各不刁难。此系二此甘愿,各无迫勒。口恐无凭,字乃有据,同立招婚合约二纸一样,各执一纸,永远为照行。

即日火同媒,亲收过宇内龙银五十二元正,足讫再照。

明治三十年(1897)十月 日

代笔人 高成金

为媒人 李春口

img52

img53[130]

这种状况在台湾,例子不少。《台湾私法》:

台湾亦有为养媳(闽籍称之为媳妇仔,粤籍称之为小媳妇)迎夫的习惯。此种情形要视此夫为招夫,因为养媳是将来要与此家男子结婚而子妇名分既定,所以夫亡后招入后夫时,此后夫并非女婿。然而(甲)将养媳变更为养女时,其夫要称为招婿。此例甚多。[131]

(三)招婚书格式要件

以光绪三十二年(1897)《杨阿成招婿字》为例,说明招婚书格式要件之意思表示如下:

立招婿字人番仔埔杨阿成,(要件一:当事者之一方订立招婚书种类)生有一长女,名闰妹,年登二十岁,今者成人,长大当婚,依托本庄林鼎祥说合为媒,招得内埔庄赖凤祥为婿,与女闰妹结成百年偕老夫妻,(要件二:结婚之事)乾坤配合,鸾凤和鸣。(要件三:期待将来幸福)倘日后若生长子,归于凤祥为嗣;第二子系归岳父杨姓为嗣孙。即日凭媒言定招婚字内银十二元正,谨捐本年正月二十六日招入。自招之后,言定三年之久,方可夫妻同归赖家。若凤祥银钱所制物件,归家之日一同带出。日后若无三年之久,竟敢夫妻带出,再配身价银八十元;若岳父年限未满,赶出凤祥夫妻,不得再取身价。(要件四:此段最重要,内容将成婚约定之权利、义务细述清楚)当日凭媒言定,照此而行,不敢反悔。日后若有一家不照规者,任从重罚。此乃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出招婿字一纸,付执为据。(要件五:表示证书手续正式完成)

即日批明:实领到招婚字内银十二元正,立批

光绪三十二年(1897)丙午正月二十六日

说合媒人 林鼎祥

在场见人 杨喜连

执笔人自己 杨阿成

立招婿字人 杨阿成[132]

招婚字通常立两份,招家与被招者(或生家)各执一份,亦有由招家立一份交付被招者或相反交付之例。招婚契载主要事项如下:

1.婚姻男女的姓名及年龄。

2.授受聘金时,其金额。

3.约定出舍时,其年限及条件。

4.约定被招者要负义务时,其条件;例如以所生之子过房招家,或扶招家老幼,祭祀祖先等。

5.赋予被招者对招家财产,或招婚后增加的财产有某种权利时,其事项。

6.约定被招者在婚后扶养本生祖父母、父母或祭祀祖先时,其事项。

7.立约年月。

8.主婚人、知见人及媒人署名。[133]

(四)招婚性质

招婚分为招出、招入两大类型。招出与招入的差别在于男子是否进入女方家庭生活为区别条件。就婚姻契约来说,差别在于招出婚不记载离开女方家庭的条件内容:“招出婚与招入婚相同立契字,载明授受聘金及女家的义务等,但夫不进入女家,因而不记载出舍条件。”[134]女儿或者寡妇出嫁,在特殊状况下,女婿或者寡妇所嫁的后夫,需要对于女方娘家或婆家负担相当的责任、义务,借以换取婚嫁成立条件。这是一种台湾习俗。招出婚男方所支付聘金较少,或者全免。效力等通于普通婚姻,相对于招入婚,称之为招出,或者半招半嫁。[135]招入婚又称招婚,分为两种:

1.女子在生家迎夫称为“招婿”。

2.寡妇在前夫家迎夫称为“招夫”。[136]

对男子来说是被招,称之“出赘”,对女方来说称为“入赘”。招婚产生原因,一般以女方因为无男性后代,为了传承后裔,维系祭祀永续不绝;或者男性继承人年幼,需要一位负担家庭劳务的男性,保障家庭与继承人生活经济不虞匮乏,同意寡媳招夫养老抚幼。这类因应生活所需做出的决定,清朝法律不便禁止。但为了提倡妇女从一而终的美德,特别强调表彰守寡妇女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