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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7.2.4 四、清代汉族与平埔族女性性别角色分析

四、清代汉族与平埔族女性性别角色分析

(一)汉妇、平埔族妇女入契比例与称谓分析

以《台湾古文书专辑》为主要分析材料制表,表10分析台湾契约文书中的女性,涵括范围有三大类:“汉妇”、“平埔族女性”、“其他立契关系人”,时间断限为清代,以《台湾古文书专辑》中的《"垦耕字》为分析主体,借以了解台湾社会开垦过程当中,女性入契约的比例及契约中的主客地位。

表10 女性立契分类表[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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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汉人属于后来移入成员,讨论清代汉移民在契约中的经济活动,其与台湾原住民(特别是最早与汉人往来的平埔族)之间的土地关系不容忽略[94]。就《台湾古文书专辑》中收录92张img45垦耕字来分析,相关于女性的契字分别有汉人女性7张,原住民女性5张。各占百分之7.6与百分之5.4,合计共占总数的百分之13。女性原住民在契约中居于业主地位,产业权力来源以原生家庭为要,契约中囊括母亲、女儿、妻子的身份。汉人妇女的产业来源以继承夫家为主,在契约中居于母亲、妻子的身份为多数,汉人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活动还是以夫家为主体。虽说汉族女性以夫家经济活动为重心的角色扮演,比起原住民女性来得弱势,在台湾社会开垦过程里,女性因为与丈夫共同奋斗打拚,也有为自己挣得相当受重视的地位。例如:咸丰□年(1851—?)《立退尽番田字人孔琳》[95],孔琳同妻子张氏顶番田耕做,退掉番田的契字里妻子张氏同时并立为主立契人,银钱收取也由张氏签收。张氏以妻子角色身兼主立契人以及在见仝收银,由此可见张氏在交易行为中,虽然仍然必须依附丈夫才能使这个交易合法完成程序,张氏在家中实际拥有的经济大权,应该是比一般闽南原乡汉人妇女来得高。

台湾社会妻子以外身份的女性尊长,对于家庭经济影响力享有主控权利,“仝夫所置”于分家阄书中载明,注明了女性尊长特有的权力。《道光三年(1823)八月陈氏母子五人立阄分书字》:

立阄分书字人母亲陈氏,自氏过吴门,产下三囝。长曰:士葵;次曰:士养;三曰:士赐。当日氏夫在时,氏与夫议,将次子士养与启明大舅过继为后,及士养生儿,氏又将士养长男光采,过继与氏为亲孙。氏本要效往哲遗风,却不欲一旦分折,第恐人心不古,难效大被同眠。是以邀请房亲家长,将氏仝夫所置田园并牛只什物,一尽品搭均分。照拈定自立阄书,以后凡我子孙,各分各掌,不准争长竞短,致伤和气。口恐无凭,公议立阄分字四纸一样,付各房收为执。照其所分条款俱批明开列于左:

一批明氏自己要抽出田一段,东至儿孙阄分界,西至小圳界,南至郑成柳界,北至杨石界。此段田氏在日,将此田仗儿孙耕作,以给朝夕之资。氏百岁后,将此田付各房子孙收掌,以奉公妈年节忌祭,不得有违。批照。(以下略)

知见人 家长(见印一) 知见人 族侄 子产

公见人 甲长(见印二) 代笔人   郭振江

道光三年(1823)八月 日 立阄分书字人 母亲 陈氏

长男 士葵 三男 士赐

次男 士养  孙 光彩

印一:

印二:[96]

上述分家阄书女性尊长,除了与丈夫胼手砥足共同奋斗以外,并作主子孙过继事宜,主宰家中事务,地位至为尊崇。

此外,也有台湾汉族女性移民直接担负家庭经济大任,独力顶接田地耕作。光绪三年(1877)契约《魏林氏立杜退耕尽根田厝契字》、《魏林氏立杜退耕尽根番田契字》这两份契字皆由魏林氏退耕[97],顶接[98]人都是女性,分别是王白氏、陈李氏。王白氏、陈李氏身为顶接耕田者,背后代表着家中男主人可能是长年外出或身故,而其他男性继承人年纪还小,故而不得已所作的权宜之计。在男性外出谋生或身故的情况下,女性一肩挑起家计重担,并主掌家业所从事的行业多半不是手工艺便是农业,这点在福建东南沿海地区屡见。例如:福建泉州惠安县惠东半岛滨海地区男子多出外谋生或出海打渔,惠安女多种田地、补渔网、敬公婆、教子女,主掌家业。

这种男人长期在外捕鱼,打工,女人在家从事副业和农业,从而形成的长住娘家的习俗。惠安女长住娘家的习俗,她们结婚三天以后就要回娘家长住,一年里只有在春节、清明、中元节,还有冬至和农忙的时候回到丈夫家。一旦生了孩子以后,就会到丈夫家长住[99]。乔健曾就男女分工不同,说明长住娘家有其务实的社会经济需求[100]。从社会需求面的功能来谈女性性别角色的演变,是研究上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因应社会状况差异,适度调整社会女性角色的做法,到了台湾社会亦是如此。台湾汉族女性因为移民社会状况特殊,原家族所发挥的接济力量相当微弱,以致台湾汉族女性涉入经济活动的程度,胜于原生社会中的汉族女性。

表11 女性关系人名称表[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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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古文书专辑》中的女性相关契约称谓用语共分11项有:“在场、在场人、在场知见、在场见人、场见人、在场见仝收银、仝收银、收银、知见、知见人、中人”。《台湾古文书专辑》所搜录的台湾契约文书用语呈现多样化倾向,此与福建地区契约文书颇为类似。《台湾古文书专辑》中的女性关系人依性质来分有3大类:

1.见证人性质:在场、场见、知见。

2.收银:收银、在场见仝收银、仝收银。

3.中介人:中人。

《台湾古文书专辑》依照妇女在家庭中的身份来区分有以下8类:“祖母、母亲、继母、胞姊、胞嫂、妻、弟妇、侄女”。除此之外,台湾地区契约文书也突显出女性尊长占契约关系人大宗的特色。女性在闽台地区社会交易行为里皆有扮演中介人即“中人”角色。女性在契约文书中的角色以关系人居多,这一点颇吻合福建地区契约文书所表现出来的特质。

台湾契约文书的女性关系人身份林林总总多达八类。位于家庭组织权力结构中不具影响力的女性成员,也列入契约文书关系人,例如:侄女、胞姊等,在汉人社会中,应隶属于外家人身份。到了台湾社会,却也涉入家族契约签订,成为契约中的关系人物,这种作法可从当时台湾具有异于其他地方的社会形态来分析。台湾人口的情形是属于移垦形态,清廷时而禁止台湾移民,使得台湾社会无法进行大规模的移民。早期移入者多为单身男子及冒险份子,故而台湾社会问题与其他地方不同,男女性比例悬殊是一大问题。甚至《台湾省通志稿》卷2,《人民志·人口篇》记载康熙六十年(1721)以后,女对男的性比例为1比256[102]。此种男多于女,正是移垦型社会的人口特征,与麻剌甲华侨男女3比1(1852);槟榔屿四比一(1851);新加坡12比1(1850),均属于同一类型。唯台湾初期这种男多于女的社会人口结构,一直到1896年才逐渐正常化,男女性比例为119比100[103]。台湾移民社会结构形态女性占人口少数,继以社会倾向于重视地缘关系甚于血缘,像胞姊、侄女这类原乡所认定的“外姓”人,见诸于台湾契约文书中,也就吻合台湾契约特质。

台湾男女性比例失衡,男多女少,清初期的渡台禁令,使台湾女性人数稀少。男人来台既无家室,也无父母的牵绊,导致社会中的治安败坏,制造社会问题。浙闽总督高其倬言及治安上的问题:

查得台湾府所属县之中台湾一县,皆系老本住台之人,原有妻眷;其诸罗、凤山、彰化三县皆新住之民,全无妻子,此种之人不但心无系恋,敢于为非,且聚二、三十人或三、四十人同搭屋寮,共居一处。农田之时,尚有耕耘之事;及田收之后,颇有所得,任意花费,又终日无事,唯有相聚赌饮,饮酣赌输,遂致共谋窃劫。[104]

女性在高其倬的奏议当中,形成维系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若令各有妻子,则内外有分,不至杂沓纷纭,且各顾养赡妻子,则赌饮花之事自灭;各顾保守家室,则抢夺剽窃之志自消,时为形格势禁之要务。[105]

高氏奏议主张有限度的开放住台人民搬眷来台,条件相当严格。首先要在台居住满5年,而且要台湾业主出面具保,还要在台有田业耕作。终究符合条件搬眷来台人数不容易扩大,女眷来台人数极为稀少:“台俗妇女,靓妆入市,无肩舆,以纱蒙首而行。”[106]形成台湾社会女性生活特点:“自由、活动力强”。比起徽州女性而言,宗法族规的社会约束力量轻微。“客居”也证明有助于商人妇摆脱徽州传统,开展自己特有的人生。唐力行说:

商人妇中不乏经营能手……她们之中还有不少才思敏捷的才女……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显露才智的商人妇,大多已脱离徽州本土,迁往经商地定居。离开家乡森严的祠堂、浓重的理学氛围,移居于商业都会和市镇,这有利于妇女的解放,也有利于她们才智的释放。[107]

台湾社会惯例上虽然视妻身分为无对外能力,但是实际的社会状况见诸于《台湾私法》第2卷所言:

1.妻不仅得以代理夫所委任的有关一家事务,而且夫因出外或生病等不能执行家政时,得以代理掌管财产及处理对外事务。所以妻处分财产或举债时,夫不得否认。但夫有近亲时要征其同意,否则无人愿意贷钜款或典买不动产。

2.妻得以持有私产,亦得自己管理、处分。但处分不动产时要以夫为知见人。

3.妻经夫允许时得以独立经商。

4.妻在夫亡后无继嗣时得以继承财产,家中无男家族时得以成为家长,但要为亡夫收养继嗣,并将此等权利让与继嗣。[108]

妻子身份表面上以夫为天,似乎毫无行为能力,事实上如果男人不在家中,或者没有行为能力的时候,社会上对于妻子执行家业管理权或处分家产的决定权,抱持承认态度。很特别的是:允许妻子持有私人产业,妻子并得以管理、处分,只要丈夫不反对的话,社会习惯也不否决妻子的产业管理处分权利。甚至丙条可以让妻子经商,显现出台湾社会形态有异于大陆内地。经商系为普遍社会经济活动,容许女性参与社会活动,台湾汉族女性脱离传统社会约束之后,所展现的经济活力引人注目。妻子身份在社会经济活动上,已经获得松绑,女性尊长所能够获得的活动空间、权限更甚于妻。嘉庆十一年(1815)《萧文章、萧仁德兄弟立阄书》:

仝立阄书人文章、仁德兄弟,窃慕同居之义,讵忍一旦而分第,齿生渐繁当事稍难,欲敦棣萼之爱,不得不议分爨之业。当日奉母亲慈命和同相商,邀请家长叔兄将承祖物业与父亲所置田园屋宇家器,即日凭公品搭均分阄为定,各业各掌各事各理。后日人丁蕃衍,田园广置,子子孙孙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至公品搭平正。今欲有凭,仝立阄书二纸一样,各执一纸,永远存照,富贵万代。

计开家业:

长房文章得水田坐址犁头穈一穈,过车路圳,尖角仔横穈二穈。又阿发墓后田甲共一甲四分,配大圳二阄水二分,又南势圳水九分。又得正厝房二半间,准一间,过水连二间,牛栏一间,至牛母梁止。

次房仁德得水田坐址车路圳下横穈起田三穈,透过大圳土墩仔脚待光兄田址,共田一甲四分,配大圳二阄水七分。又得护厝房连三间。又牛间一间,至牛母梁止。

抽出埔尾田一所,年科载税粟一十二石,配南势圳十三阄水二分。又粟仓一间。

此阄书字迹似庄姜为先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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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兄待光

代笔侄四课

主裁母亲魏氏

嘉庆十一年(1815)十二月 日  img49[109]

魏氏在这分阄书扮演女性尊长角色,阄书内容言明奉魏氏所命分家,并与魏氏商量如何分家,魏氏在阄书最后署名为“主裁母亲”,署名表现出魏氏在分家契约中占主要决定性角色。

此外,同治四年(1865)所立的《许母傅氏贤德可嘉碑记》一文,载明许姓家中的女性尊长傅氏26岁守寡,她不但抚养儿子长大成人,并且清偿亡夫遗留的负债,将亡夫典当他人物业重新赎回。连乡里中人起了纠纷,她也义不容辞地担任起调解的工作。碑文上说:“母能剖情晰理,解纷排难,息其讼狱者,不可胜数,坪顶人心悦服焉。其亦女中杰矣![110]”足见傅氏的才能可以比美男性,最后也获得地方乡人的尊崇,遇到纷争便请这位女性尊长来化解。当社会中有才能之人,其对家庭、社会的贡献大,所能掌握的权力必定比一般人来得重,也就能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

(二)汉妇与平埔族妇女契约权利来源分析

台湾平埔族女性以主立契人身份,直接涉入当时的社会经济活动,从契约文书的内容记载来看,平埔族女性合法承继祖先遗产的社会风俗习惯,使她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上的主动性强,不需要像汉族女性得要依附在男性尊长的权势之下活动。汉族女性仅有跃升为家中唯一尊长,成为谚语所言:“媳妇熬成婆”的地位,才能够享有主控行使尊长权的能力[111]

除此以外,家庭其他地位女性成员,对于家中产业仅能行使代理管理权,至于处分产业则名义上没有主控权利。台湾平埔族女性因为社会生产活动农业生产以女性为要,周钟蠧于《诸罗县志·风俗》说:“番妇耕获、樵汲,为捕鹿不与焉。”[112]女性在农业生产上居重要地位,合法地行使农业相关土地权利,诸如:买卖田园等交易行为。平埔族女性在这方面的经济自主性,得自于社会习俗对女性继承权的认同。在某些具有母系倾向的平埔族群中,婚姻上为男子入赘女方家庭,男随妻而居,家产继承上也是由女性继承家业、家系。[113]除了某些有明确母系倾向的平埔族族群外,平埔族社会为女招赘,不完全以母系、父系社会为区分,系以实际需要为诉求点。《宜兰古文书》同治四年(1865)一月《西势抵美福社番笼爻??为女赘婚仝立阄书字》(第1号):

仝立阄书字西势抵美福社番龙爻?(?),尝闻养儿伏望其待老,抚子冀其传孙。从可知荣宗(耀)祖,丕振家声者,必本诸儿孙也。念(?)夫妻克勤克检,老之将至,无生男子只生一女,名唤(老□)仔。年方二十六岁未有配夫,欲绵一派之(脉)(同)绍祖宗之绪,愿将此女子凭媒酌议,招与踏踏社番(龟)(刘武朗)招入为婿,以绍宗支。爰是邀请族亲番,齐交公议。不若早为之分定,俾各自奋发,以期有成也。于是将(?)夫妻所置产业,先抽出(妆)田二段,夫妻养赡之资。余付与田业五段交付与孙名(??)女名唤(老□)仔,按作二份均分,拈阄为定。日后成家致富,各业各掌。不得争长竞短,致伤天伦。口恐无凭,字实有据。合立阄(书)(字)(一)样二纸,分执为照。(以下略)[114]

以上阄书字,主立契人西势抵美福社番龙爻?(?)女儿招赘之时,也同时行分家之实,一劳永逸的做法,为使各自奋发,用意深切。值得留意的是:社番龙爻?(?)分家田产来源为夫妻共同置产,明言“于是将(?)夫妻所置产业,先抽出(妆)田二段,夫妻养赡之资。”妆田交予女儿,并未指派给与赘婿,所以,行使田产权利女儿是为主控权利者。就此原住民社会风俗习惯而论,平埔族女性合法、自主地行使业主权利,相对于汉族女性业主多半是依附在夫家行使产业代理管理权来说,汉族女性行使业主权的合理性较平埔族女性来得弱势些。

光绪八年(1882)《乌牛栏平埔族女性阿来阿辛立招永耕埔园山坪收银字》,契字中得见平埔族女性土地权利继承与分配的方式如下:

立招永耕埔园山坪收银字乌牛栏番妇阿来阿辛,有承祖父遗管埔园山坪一处坐土乌牛栏坑车程河背。东至溪为界,西至阿四老马下□园为界,南至山坪为界,北至车路为界,四至界址,img50仝合伙手内出首承永耕,收过佛银二大元正,亲收足讫。即日经土甲,三面言定,即将此埔园山坪踏明界址,随付银主掌管耕种,永为己业。递年应纳租银二角正,至逐年十一月中交纳番主。自收□租不加减定例,此系阿来阿辛承祖父之物业,与别番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并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番主一力抵当,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人番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招永耕埔园山坪收银字二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实收到字内永耕佛银二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在场笔(印)

知见(印)

光绪八年(1882)八月 日

立招永耕埔园山坪收银字阿来阿辛(手模)[115]

平埔族女性和汉族女性差异点,在于平埔族女性可以直接承继于原生家庭。例如:番妇阿来阿辛的田园权利承继于祖父。契字中也令人了解:汉人社会中所运用的契约文书格式,已经随着汉人移民到了台湾,并进入原住民社会。汉埔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汉人所使用的契约文书也就在不同的族群中发挥一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