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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7.2.3 三、台湾移民社会契约文书地方化

三、台湾移民社会契约文书地方化

汉移民远离家园,飘洋过海来台湾后,因应台湾社会生活的需要,对原乡的契约形态有所调整。以分家阄书书写格式与习惯为例,即可说明。

汉移民渡海来台时间先后,状况不一。入清以后,到台湾的移民人数日增,渐渐在台形成移民家族。移民家族与原家族关系分为三种类型[75]:一是脱离型;二是不完全脱离型;三是不脱离型。脱离型经历的过程系为,由“不脱离→逐渐脱离→完全脱离”这么一个过程。移民们由不定时来往两地,进而定居台湾成为定居形态移民以后,便采取两地分存阄书形式,最后演变到以移民社会为重心,照会原生社会,显示移民在台湾已经发展出新的运作形态。

泉州张士箱家族契约文书在同治六年(1867)三月《长房阄书》[76]这样写着:“第以泉、淡住眷,虽合犹分,两地费用,不节弥繁,兼有旧积侵项,索偿不已。”张士箱家族在泉州、台湾淡水两地分头发展,“虽合犹分”4字突显出张氏家管理上的困难。这点也是造成分家的主要理由之一。张氏家族自康熙四十二年(1703)东渡台湾之后,亲率诸子在泉、台两地创建基业。张士箱家族已经算得上非常慎终追远,分家过程当中,必然坚持两岸产业各房均分[77]。《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前言便说:

毫无疑问,张士箱家族乃属于移民类型的家族。但从文件反应出来的大量事实,又使我们有理由认为,它具有某些不同于同时代迁移台湾的其他闽南家族的特殊性和典型性。这主要表现在该家族的经济基地并未完全转移。[78]

经过160多年以后,张氏家族两地分管产业的情形,产生管理上困难,对张氏家族而言,无疑是一大困扰。虽然张氏家族被王连茂[79]称之为不脱离型家族的代表[80],台湾移民家族树大分枝,因应现实生活所需,调整与原家族的经济牵绊,逐渐脱离原家族的情况,纯属社会演变的必然现象。连张氏家族这类非常看重原生家族的台湾移民,也无法避免“虽合犹分”的情况出现。其他渡海来台的家族,经济条件上对于原生家族的羁绊较少,物换星移后,走入脱离形态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结果。

光绪十四年(1888)台湾台南裕昆和黄庆记,第3号阄书“绪字”谈及其先祖来台湾说:“自先祖宏度公,航海营生来台创业,胜算绍陶朱,会计良筹”。[81]阄书并言:“况先妣、先兄灵柩,久滞在台而陟圯”[82],表现出台湾方面族人因时空距离关系,逐渐和同宗族人减少联系。所谓“落叶归根”这类身后事,也因滞留在台,一直无法如愿,形成憾事。

由上可知,民间契字深入庶民社会,反映地方生活习俗,在地大物博的中国社会中,容易出现各地风俗文化差异的情形。民间契约文书内容、用语在各地方,呈现多样化的面貌。台湾移民与大陆一水之隔,移居台湾社会时日渐久,与原乡联系日浅,契约内容与用词的地方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从台湾契约文书大体来看,传承过程中,传承契约形态为主体,变异则倾向于因应台湾社会形态需要所产生的变化,原乡较少发生的特殊状况,更不会发生不为社会道德标准允许的社会状况。见诸台湾民间契字当中,例如:收养异性螟蛉子[83]等这类契约文书,一般格式如下:

立鬻子人某某,同妻某某,亲生第□子,名唤某某,年□岁,本欲自养成人,近因家道清淡日食难度无奈,夫妻商议,将第□子某某,卖出于人,以赡家用,托媒引就某某出首承买。时议定身价银□□圆,其银即日同媒某某夫妇亲收足讫,遂将第□子某某交某某带回家中抚养,听其改名易姓,永远为某某之子。日后长成,娶妻生子,长为某某之裔,与……甘愿,并非迫勒。恐口无凭,合立鬻子,付执为照。

年  月  日   卖主自己写姓名[84]

中国自古以来,卖子契约并不罕见,买方多将他人之子买入,充当家中奴仆或养子,台湾社会直接在契约文书中,言明买子用途在于继承宗祀:“将第□子某某交某某带回家中抚养,听其改名易姓,永远为某某之子。日后长成娶妻生子,长为某某之裔。”[85]这种作法不符合传统中国家族的伦常规范,受到知识分子严厉批评。陈盛韶便很不以为然:

盖台民无子者,买异姓为子,虽富家大族亦异姓为嗣,谓螟蛉儿。不父其父,谓他人父;不子其子,谓他人子。情意乖离,伦常澌灭,从此而起。[86]

台湾社会有其时代背景缘故。清代禁止携眷度台的禁令,使台湾汉族男女性比例悬殊。男性或在故乡已有妻小,或在台成家不易等等原因,促使买异姓为子的情况,在民间习俗中司空见惯,不以为意,亦有收养异姓子来扩大家族影响力的风气。台湾社会契约地方化,背后有其不得不然的原动力,虽然受到知识分子抨击,螟蛉子呼应社会需求,存在于民间社会,成为常态。

台湾社会契约用语因地方方言有差异,闽南话用词在契约文书中,化为文字规范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受到地缘关系影响,台湾社会采用闽南发音称谓与其他地方有差异,容易在字面上造成误解。例如:知见妈的“妈”所称呼的辈分系指祖母而非母亲;“车路”泛指街路、牛车路,是通称,不是地名;“领”在契约中可能被当作土地的单位;“踏”字意谓交付涵意。乾隆四十一年(1776)《陈施氏立杜卖契》:“其园即踏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任意掌管为业”[87];另于契约文书中“踏”原字同踩、践、屡等意,用诸契约文书内则有“踏勘”之意,意味实地勘察。如光绪三年(1877)《魏林氏等立杜退耕尽根番田契字》[88]:“四至面踏分明”。台湾契约文书中出现“踏”字频率高。

此外,台湾社会契约文书中,与女性尊长相关名词使用上,亦见地方区域性用词出现。例如:“主裁母亲”名称出现于嘉庆十一年(1815)《萧文章、萧仁德兄弟立阄书》[89]母亲署名,其他地方未曾见过相似署名。

台湾社会契约地方化表现在契约要件的规范条件当中,以台湾田宅契约为例,契约内容条件说明有细部化文字叙述的倾向。光绪三年(1877)《魏林氏等立杜退耕尽根番田契字》:“四至面踏分明”[90],对于田土范围规范除了标明东西南北向四方界之外,并增添“面踏分明”四个闽南语用字,意味着标明界限之后,为求谨慎起见,并面对面的确定过四边界址。传统中国社会田土买卖契约的标准格式里,将东西南北四个方位标示清楚即可,对于再确认买卖双方已经了解四边界址的解释,在契约文书当中的文字并不多见[91]。另外,家长地位的公正性,在台湾社会民间契约里会再度声明。乾隆四十一年(1776)《林月三等立合约字》:

立合约人月三、积文、季红,共买陈添婶施氏有课园二穈,坐在旧社前溪洲,价银甲声俱载大契内,系四股均分,用银承买,时邀仝家长踏分黏阄为定。月应分得二股,积、季各得乙段,均分以后,各掌应分园业,不得争长竞短。此系两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合约二纸,共乙样,月执乙纸,积、季共执乙纸,为照。其上手缴连并大契,系月三收贮,批照。

公见人黄元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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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丙申四十一年(1776)十一月 日  img42[92]

契约中载明:“时邀仝家长踏分黏阄为定”,家长身份在台湾契约文书签订过程中的公正性,另以文字伸张,表示契约合法性不容质疑。此举与原生社会民间契约里家长仅具名签字的作法相比较,台湾属于移民社会契约记载内容显然较为繁琐。原系买卖双方并非常驻久居当地的土著,买卖田土交易的同时,有必要增添这类具有重新申明作用条文,用来杜绝日后交易所衍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