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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7.2 第二节 清代台湾契约文书在地化与妇女角色

第二节 清代台湾契约文书在地化与妇女角色

中国民间运用契约关系,制约经济活动中的个人或社会单位[62],使经济要素与之聚合,依照契约中一定的条件,交换双方资源,以供作社会经济体系运作之用。民间社会因有契约关系存在,对社会成员在经济活动中所扮演角色的权利、义务加以规范,促使社会经济活动顺畅运作,有效从事社会生产与分配的工作。

本节主要由闽南与台湾民间契约文书,分析比较闽南人在台湾与原乡,以及台湾平埔族三类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状况,以契约关系来探讨女性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主客地位。研究契约行文中参与者的权利、义务之后,进而研究女性在契约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

女性在契约签订过程里,当她划下花押的那一刻起,代表她对于契约权利一定程度的了解与义务的责任分担。契约成立之时,她所扮演的女性角色不再全然是父系社会中那种被保护、无法承担责任的既定形象。取而代之的是:在签订契约成立后,正式成为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一环。

虽然,契约行为还是在父系社会的框架中运作,不过女性角色存在契约关系里,彰显出一定的重要性。就社会环境现实需要而言,契约文书之中的女性关系人或是女性主立契者,皆有存在的必要性。

借由分析清代契约文书中汉族与平埔族女性之相关称谓,归纳分析女性在台湾社会经济活动曾经参与的历程,有助于了解汉族与平埔族妇女终其一生,除了贡献劳力于家务活动以外,因应现实生活所需,造就她们必须在家务工作这类日常劳动以外,对于经济活动相关事宜投入相当心力。

本节首先阐述契约内容与格式在不同社会里的传承与变异,以量化分析女性在契约文书中所出现的比例,及契约文书中女性所扮演的性别角色,探析汉族与平埔族女性呈现在清代社会经济活动里的族群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