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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6.3.2 二、贵州原住民林业契约文书格式与类型

二、贵州原住民林业契约文书格式与类型

契约关系突显出契约签订当时所特有的社会组织形态和价值体系,所以,契约文书不仅只代表着一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约定而已,往往契约文书还呈现出与社会经济活动相关的社会史料证据。以契约文书作为研究基础的题材,说明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互动关系尚不多见。很少学者站在原住民的立场来说明他们的社会历史变迁。

1960年代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的杨有赓搜集一批贵州山林契约文书,以唐力、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一七三六~一九五○年》第1、2卷,探讨贵州苗族人从事林业商业化栽种,及苗族跟汉人商人之间互动的历史经过。虽然这批契约文书是用汉文书写的汉文数据,却是在苗族内部所签订的契约文书,契约签订之际,也意味着苗族人成为货币经济活动中的一员,陈其南解释契约关系显示出个人主义的概念,认同契约订定模式,相对地也就确认这整个经济活动的行为规范。[152]中国民间惯例上,对于物的认定,物主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原因有三:[153]

1.先占。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

根据唐陶华在民国28年(1939)所做田野调查记录得知,贵州当地契约行为迟至清朝乾隆时期才有,在此之前是“插草为界”。唐陶华访问当地人罗茂先所得资料如下:

八月五日星期六,下午与罗主任茂先谈本地开发情形,兹将其言记录如下:

明末天启年间,尊义土司奢崇明作乱,敝族祖宗随军讨奢崇明至遵义,旋至定番,因家焉。罗氏有十子,年老时,谓曾游历至藕溪,(在今龙里第二区)其地大可开垦,命其二子往寻之,不获,回以各种记号告之,乃得,因命其二子家焉。时清康熙年间也。是时其地全未开垦,亦无人占领,乃插草为标,以示所有权之范围。至今凡有三四十户。

田地之有契,始于乾隆年间,时每斗种(约合现市亩二亩半)售钱十余吊,约合银十余两。现则售银二百于元矣。[154]

经由明末即定居住贵州东线地区的罗氏后代阐述,清康熙年间,龙里一带尚未开发,龙里系为黔南地区。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中南部。本节所使用的贵州山林契约为苗族在贵州东南部杉树营林,因此,采用龙里叙述,地理方位接近,虽为民国28年(1939)口述记录,但引用史料的可信度颇高。由此知道黔南地区以少数民族居多,现今仍超过人口半数。原住民对于汉人契约文书习俗,迟至乾隆年间才采用,在康熙时期仍然还沿用“插草为标”方式注明所有权。这项口述田野数据,与《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1卷史料编,两相对照之下,锦屏县山村苗族契约古文书,其中最早的一件签订于乾隆元年(1736)《姜君德、姜云龙、姜国祥山林断卖契》[155]恰可验证田野口述资料真实性,探究自18世纪以来贵州苗族在东南部清水江流域栽培杉树,通过贩卖林木参与汉人经济活动。

而私人土地买卖、租佃、典当、招佃、阄分以及银钱借贷等项目的契约真实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由这批贵州苗族内部所签订的契约文书,可以了解并分析原住民如何与主动参与以汉族为中心的货币经济活动。贵州山林契约格式研究,以乾隆四十九年(1784)《姜绍宗山林卖契》为例分析其契约书写格式特色。

立卖山场杉木契人姜绍宗。今因家下缺少日食,无从得处,自己母子商议,将到山地杉林木,土名眼学诗八股,一概出卖与族公姜文名下承买为业。上边左冲凭姜左周木为界,下边右冲凭姜梦熊木为界,上凭顶,下凭河,四抵分明,并无包写他人之木在内。凭中当面议定卖价银八两三钱整。其银凭中随契领足,母子应用。其山场杉木任公耕管为业。若卖业不明,在卖主理落,不甘得业人之事。一卖一了,既卖永休。今幸有凭,立此卖契存照。

*此山分为五十两,名下占八两出卖。德贤批。

凭中姜义山

姜明

吴德贤

代笔吴在朝

乾隆四十九年(1784)四月初五日立卖主姜绍宗

*乾隆四十九年(1784)姜绍宗卖引学诗山与文老约[156]

贵州苗族山林契约对照汉人田土买卖契约格式要件[157],表示贵州山林契约已经具备汉族契约格式。以贵州山林契约:《姜绍宗山林卖契》[158],卖给同族的契约来看,可能是同族交易的关系,所以,相邻关系没有详细说明,仅是简单的涉及四至界址,特别说明:“四抵分明,并无包写他人之木在内”,“并无包写他人之木在内”一词表示并没有将他人林木写到山林卖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