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苗族山林经营形态
(一)贵州山林地理环境
贵州境内地形复杂,山地、丘陵、高原占总面积97%以上,盆地仅占3%,海拔最高达2,497公尺,最低不到100公尺。少数民族占总人口数的1/4。贵州属于一个多民族聚集山区,山多平原少的人文地理形态,尤其以苗族分布广泛,遍及贵州全省百分之九十县市。由于缺乏巨川广泽,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大,使得贵州的地域经济特色明显。明代时期贵州山区许多地方尚未开发,农业生产采“刀耕火种”,长期以来是个缺粮省分。现今贵州管辖3自治州、4地区、2地级市、11县级市、55县、11自治县、三特区。40多个市县及黄果树风景区对外开放。有汉、苗、布依、侗、彝、水、回、仡佬、壮、瑶等民族。山区浓林特产丰富多彩,清水江源自于中部苗岭山脉,东流贯穿贵州东南部地区的重要河流,汇集区域内旁枝细流,成为贵州高原到湘西丘陵地带一个特别适合繁殖杉、樟、楠、松等林木生长的地理环境,自古以来,这个地区就是丛林茂密、古木参天,有宜林山国之称。清水江下游的锦屏县为重要杉木产区之一。本节资料主要引用山林契约材料以清水江锦屏段,这个长逾百里的山寨文书为主要分析资料。
(二)贵州山林经营形式
经过明代两百多年的开拓,贵州布政使司领有十个府与贵州安慰司。中国林业经营大家,唯中央为马首是瞻,明太祖置官劝农桑,亦特设“采木提举司”,并设局抽分竹木,如龙江、大胜港均立抽分局,客商兴贩杉木、棕毛等,30分取2,松木、杉柏、柴炭等,10分取2(明会典)。清初,工部职掌同于历代,管理天下工虞器用、辨物庇材,亦分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职司。虞衡之司掌理帝室围场,地方造林则由地方官员劝导,朝廷遴派大员例为学政或御史。迨欧风东渐,官制翻新以迎合潮流,清末中枢特设农工商部,职掌全国实业,以尚书、郎中统之,下辖四司,农务司兼摄林业,并于各省设劝业道。地方造林工作由地方官劝导,其间虽有客商兴贩林木,经营形态仍不算是走纯商业经济路线,还是以国家需求为生产导向。自秦汉以来,汉族陆续南迁进入西南地区。明清时期,迁徙至西南地区的汉族移民增多。民国28年(1939)唐陶华访问当地人罗茂先对于汉人开发贵州东路一带情形,所得数据如下:
八月五日星期六,下午与罗主任茂先谈本地开发情形,兹将其言记录如下:“汉人来此,约分两批,明初为一批,清朝咸同年间又一批。其他零星来此,时期不计,或难民(逃洪杨之难)或居官,或经商,或从军,或充军。”[128]
原住民跟汉族接触的机会增加,有的原住民不得不放弃原来刀耕火种生活,改采汉人定耕农作;也有一部分原住民撑不了货币经济的冲击而丧失赖以维生的土地。清王朝从剪除三藩之后,慢慢关注贵州东部与东南部的苗疆开发。原住民在汉族移民的冲击下,如何适应货币经济社会,见之于契约文书便非常清楚。山区原住民以其生活山区的特质,“生于斯,长于斯”发展出一套自我生存模式。贵州少数民族虽然归化清廷管辖,但因为地处偏远山区,仍然属于一“难治多盗”地区:
黔省安置流犯三千余人,与苗民错处,衅隙易生,疏请改发新疆;又以镇远、黎平、都匀、古州苗俗桀骜,以盗为生,州县差役缉捕难周,疏请绿营每百名内精选数名,分隶府、厅、州、县文员管辖,勤加训练,专司捕盗:并下部议行。[129]
山区地形治理困难,政府征收税赋,也不得不依照特殊地理环境,放弃一般地方以顷亩为计算税赋单位,改采当地所了解的以种植植物单位元计算税赋方式。这种计算税赋方式虽然符合当地民情,不精确的记量方式,容易制造诉讼争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地方官曾经尝试着用清丈田亩的手段,将这个以山林地为主的地方,纳入中原税赋记量体系,乾隆七年(1742)二月,曾任贵州提学监察御史邹一桂上奏,提请丈量田地:“条奏清丈黔省田亩,逐穈绘形编号,设由单以给业主立官册,以杜讼端。其有丈出余田,只将原赋均摊,不必加增赋额。”[130]出身贵州的包祚永[131]详细陈述贵州地理环境的特殊性,认为贵州地理环境特殊,不能跟中原地区一概而论:
若夫编穈绘形,发执由单之说,揆之黔省,更属难行。夫田界有定,穈形不常。黔民多贫,产业无畿。或有兄弟析居,将一穈分为两三,外由单不能各幸。黔田多依山麓,故俗曰:“梯子田”,或有夷高培低合,数穈而平为一,则又与由单不符。其穷民典卖,或数穈一单减半转售,则由单又需分给更换缴领,民则剥削赀材,官亦殚繁案牍。[132]
贵州居民以穈形为判别耕作区域单位,田土典卖或有一穈减半转卖,或有合数穈为一的状况,情形不一,得因地制宜的原因:“田界有定,穈形不常”[133],采纳包祚永所言:“诚见黔省乃刀耕火耨之乡,素称瘠薄,苗蛮杂处,当思因地制宜。”然而,如何在不扰民的情况下,保障政府税收,两相衡量之后,显然政府政策上作了让步。因为,当包祚永说出如果谁不同意,就由谁到当地实际执行田土丈量这等吃力不讨好的工作之时,官僚考虑这个穷乡僻壤,交通不便的山区之时,任谁也没有其他意见。
林业成为锦屏县苗族赖以维生之外,又能够保存传统生活不受汉人影响的最大靠山。林业生产为一种天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事业,虽然受地理条件限制,比起其他产业是较为粗放的工作。但从生产一根木材开始至运材到平地贮木贩卖为止,其生产过程,好比现在的机械化一贯作业流程一样,由输入原料开始,经各部门加工装备,组合以后才能成为产品出售。营利事业需要一套生产控制方法,才能够获利,林业生产也不例外。林业生产程序:每木调查、伐木造材、集材、装材、运材、卸材、贮木等流程,才能顺利将生产材出售。[134]杨有赓将这批锦屏县文斗寨和平鳌寨的苗族契约,做了以下分类:
1.山林卖契279件(因有两契写在同一张纸上,所以实际上有282件)。
2.含租佃关系的山林契约277件。
3.山林租佃契约或租佃合同共87件。
4.田契共55件。
5.分山、分林、分银合同共90件。
6.杂契(包含油山、荒山、菜园、池塘、屋坪、墓地之卖契及乡规民约、调解合同等)共45件。
7.民国卖契共20件。[135]
贵州锦屏县苗族契约显示林业经营模式,将近有一半以上是规范山主在处分产业之时的权利内容。因为在林业当中,分为地上物与山地主权两大部分。而土地上的林木栽种,成长时间长达20年才能够得到获利回收。在这20年前后时间经历林木栽种与垦伐过程,人事变化很大,尤其是汉人客商从中介买卖林木时,苗族在地亲族与汉族交涉的时候,必然将对象写入契约文书中,从此可以分析山林业主身份变化。彰显这批贵州山林契约显示山林经营形态有以下特质:
(1)家族经营为主
权利移转等同汉人遗产继承模式,例如:咸丰十一年(1861)《姜忠立卖山场杉木约》:“自愿将祖遗山场一块,……其山股数十股均分,本名占一股。”[136]此外,山林经营资本、时间耗费庞大,涉及利害关系也不小,故而从契约文书当中可以看到家族关系占经营身份之大宗。所以,契约中屡屡可见介绍股份持有人的称谓为:“兄弟、叔侄、父子等”称谓。例如:道光十八年(1838)《姜朝瑚父子、侄本善卖断山场字》:“自愿将到祖遗山场一块,土名世容贾的。此山六股均分,名下叔侄占三股。此三股份为五小股,朝瑚父子叔侄占二股。”[137]姜朝瑚父子、侄本善因为分家关系,山林产业分割不如农田等不动产来得清楚又容易,农田分割还可以立碑为界,这点在台湾这个汉移民社会中屡屡可见。因为家族势力在台湾移民初期尚未巩固,因而在台湾各地,立碑为界的作法颇为普遍。“刻石为照”形式上虽然为碑刻,实质效力也等同于书面契约。书面契约在中国社会沿用已久,民间习惯以书面契约规范经济活动条件,但是书面契约容易毁损或者遗失。契碑则取其石材坚固不易毁损,公开立界为碑,以示公信。《福德祠购置香田承租立契碑记》:“嘉庆十六年(1811)……上手阄书失落,日后取出不得为用,批明,在照。……林顶观恐久……阄书失落,被强暴所吞;敬立石,即以示为准。”[138]在贵州山林契约里头,以股份区分显示权利,可以比较容易辨识,由此了解贵州原住民因为地理环境关系,在股份权利运用上的认知程度,可能还比平地种田的汉人更清楚。
(2)重视签订契约
契约如系代订则言明代订,且对于上手老契字一并补齐,以示对契约的重视。同治元年(1862)《龙君祥立代卖山场字》:
立代卖山场字人龙君祥。为弟龙君相,因事在城,妻子母子缺少粮食。自愿将到冲固汪山场,前卖屋坪已具分明,屋坪三层与祖坟之下所取阴地,君相所占之股既已全卖。还有阴地三丈之外之山场还存一股。今凭中复断卖与姜东盛兄名下承买为业。当日议定价钱二百文,代领与母子应用度日。其山场自卖之后,恁凭买主栽种管业,卖主父子不得异言。还有老契一纸,母子等急迫难清,候伊父回家,即便呈缴。今欲有凭,立此代卖山场字存照。
凭中林绍渭
代笔傅光毅
(同)治元年(1862)二月二十七日 立
*龙君相龙谷汪山契
【印有二】[139]
契约如果遗失不见,也要说明原因在契约结尾部分,附注说明以示负责。同治元年(1862)《姜天祥、福祥、生祥兄弟立卖山场杉木约》:“启姬与启辉共得买启翠契,缴与中人东仪手存。彼说拿去看数日便归。其后竟不归。故记。海璧笔。”[140]
探究其对契约的重视,也可能是因为山林经营资金庞大,往往并非一家一业所能够独资经营。故而涉及众多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采用契约规定反倒有利于规范。因此,虽是属于少数民族的苗族人,也习于用契约文书来约定权利义务。
(3)股份经营模式
股份划分清楚,可以转移股权,且股中有股。山场与林木权利得以分割处理,业主权与经营权各自独立对待,产业处理方式细腻且具有现代化经营观。处理林木部分,以批字形式说明:道光十八年(1838)《姜朝瑚父子、侄本善卖断山场字》[141]:“外批:此山杉木分为三幅,今将三幅之地全卖。照先年之杉木之界管业。”因为风险彼此分摊的观念,所以,山林产业出现交叉持股的情况。股数可多达两百五十二股,产业权利划分势必以契约标明,否则纠缠不清的事件将层出不穷。嘉庆十九年(1814)《姜文佐断卖杉木山场约》:
立断卖杉木山场约人姜文佐。为因先年生理所欠之银两无归,情愿将到杉木山场数块:一处地名眼中农,上凭岭,下抵文贤,左凭之正,右凭文彬,作二股,本名一股;又地名皆板培赊,上凭永寿,下凭绍周,左凭之林,右凭文韬,作二股,占一股;又强人山作二百五十二股,占一股;皆金上登顶,下抵溪,左右凭冲,作二十四股,占一股。凭中出卖与姜之谟、启朝等名下为业。凭中言定价银四两五钱,亲手领讫。其山自卖之后,卖主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断约为据。
外批:此约作八股,启朝占一股半,之谟父子共占三股半,之尧占一股半,之舜占一股半。此山杉木还文斗姜士荣。
凭中姜学海【姜】绍连【姜】启华
代待笔姜启彪
嘉庆十九年(1814)五月出二日 立
*□架义讲宁约培赊
*引中农皆板培希强人山□□
*文佐卖启彪笔[142]
姜文佐在前年(1813)曾经居中中介姜之尧卖山场林木[143],约内代笔则是姜之谟,所以,来年姜文佐把山场卖给姜之谟,应属旧识。(或许还有同宗关系也未定)由此判定契约当中应可推出买主、卖主间的关系,从之了解经营山林还是以同族、旧识为要。转移对象也将之视为第一顺位无疑。除了推论之外,约中有的会直接言明买方与卖方的社会关系。乾隆四十九年(1784)《姜老相等立卖山场约》附约同年6月11日:“今出卖与本房姜佐周父子侄(姜)朝瑾兄弟承买为业。”[144]
(4)业主与栽手,分工清楚
状况一:买卖要件有地上物与土地两项,故山林契约如系两卖,则标明林木所有权连同土地卖出。咸丰十一年(1861)《姜忠立卖山场杉木约》:“其山场杉木既卖之后,恁凭买主管业,卖主不得异言。”[145]
状况二:如果出卖山场同时卖断林木,则订定契约之际,对于林木经营所需的费用一并规范,足见林业经营在此地已经成为一个具规模化的产业结构。嘉庆四年(1799)《姜岩乔、番乔山林卖契》:“日后修理出人工,照纸上股数出人。长大砍伐,照股数均分。不得异言。”[146]
状况三:单卖林木的契约书写情形,栽手股份分割售出。嘉庆十七年(1812)《姜述昌卖杉木字》:
立卖杉木字人姜述昌。为因家下缺少银用,自愿将到先年得买山场所栽杉木,土名污皆追,此山木股数分为二股均分,地主占一股,栽手占一股。栽手一股又分为二股,映祥占一股,述昌占一股。今将述昌所占一股,出卖与房叔姜映林、(姜映)科、(姜)玉兴、(姜)保富、老路等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议定卖价银五两二钱正。其银领回应用。其木任从叔等蓄禁。今恐无凭、立此卖字为据。
外批:界至,上凭大路,下凭溪,左凭上寨姜老臣,右凭保富。
今将得买述昌卖栽首股数,开列于左。言定日后四股均分,姜映科、玉兴、述昌三人占二股,此二股映科占一股,述昌、玉兴占一股,保富占一股,映林占一股,老路、(老)要兄弟战半股。
代笔陆大伦
嘉庆十七年(1812)十二月二十二日 立卖[147]
民国十年(1921)二月十四日批早已砍尽无用
契约后头批字对于林木权利批注,通常以:“砍尽、砍了”等词说明林木现况。如果砍尽之后,又栽,也一一载明真实情况对于栽手姓名一并记载于契约后无误。
状况四:以契约规范栽种工作义务内容。道光十一年(1851)《姜启姬等立山林佃契》:
立合约人姜启姬、(姜)文焕、(姜)璧章、姜翰、姜启辉等。为因伙佃公山一所,地名七桶山,挖种栽杉。恐于中勤堕不一,有喜腴厌瘠,荒芜山场,是以同心公议,将此山作五幅瓜分,各种一幅。其山木一体伙出杉秧共栽。凡系分佃栽者,务宜各殷勤修理,一气成林。如内一人地界不成者,罚银三两三钱。至秋成,为愿人人踊跃捕巡,不得推委(诿)偷安。如有此情,亦罚银一两,以警怠惰。又有来往看顾阳春,彼此亦有先后不同,不许擅入他人地内,妄拆(折)苞谷瓜菜等情。今欲有凭,立此合约,各执一纸为据。
发达各存一纸(共书在合同二纸上,各纸有字一半)
代笔姜启华
道光十一年(1851)三月初八日 立[148]
(5)其他
状况一:阴地归属
中国人向来对于阴宅的要求严格,公山有的时候会涉及到阴宅归属问题,生死祭祀已经不单属于个人的经济行为,所以常容易引发争议。卖契签订之际,顺带标明阴地归属权利,也是山林契约蕴含风水契约在内的一项特色。注明字眼如下其山或有阴地,“恁凭买主讨取进葬”[149]、“如有可取阴地,不拘杉山、油山、荒坡,恁凭开砍取讨进葬”。[150]
状况二:契中有契
乾隆四十九年(1784)《姜老相等立卖山场约》[151]内含两张契约。为六月初九日姜老相等立卖山场约,事隔三日,姜老又、言乔二人又将同一座山场,名乌养,出卖给同一位买主。这两件契约事由系不同卖主,属同一山场、同一买主。共同写在同一张契约上,这也是汉人社会契约文书中少见状况。(除了批字之外,汉人社会为同一件标的物与业主之外)汉人文书多半会另立一纸契约,以示区别。像是这样契中有契的情形,很难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