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湾托孤契约书写与移垦社会特色
(一)台湾托孤契约文书订定方法
探讨台湾托孤契约文书书写办法之前,首先要讨论托孤契约产生的原因[79]源于大部分家有资产者,因为继承者幼弱或者无行为能力等其他原因,无法管理家庭事务之时,则根据先人之遗言及嘱托,选择正实、妥当人选称之为受托孤人[80],受托孤人乃遴选友人中诚实可靠足以信任者,普通虽选一人,但视实际需要亦有选任二人者,而其掌管之范围为对于官衙之接触,其他交际往来及处理家中一切之庶务。管事人为专卖处理出纳、会计、保管整理账簿等。委任处理托孤人一切之家务。选定受托孤人之后,必须选择良时吉日,邀请族亲设宴酒酌,祈告神明,制作含有财产目录之托孤契约将此分给其各亲族,期使日后无错误发生为常规。如果资产额不大,则仅向总理或地保头人(即街长或庄长)投告,接受总理或地保头人花押捺印称为图书戳记之证明书,如果资产少者,并无此等手续,只邀集亲属为契约背书。或有更从简便行事,不通告其亲族的作法也有,一般端看齐家业庞大与否而定。台湾托孤契约文书书写格式如下:
第一 托孤契约格式
立托孤人,某年几岁,自少壮勤苦经营,置有家产物业,因某年老子幼,不能承管,爰是邀请族亲某,妥议将此家产物业,以及银项来往等款,当堂面托某某代为掌理,每年应造具清册结算明白,待某子长成,仍旧交还,孤子不得刁难,至孤子亦当叩谢代劳之恩,保此家产物业,是某自置,甘原嘱托某代为管理,与族中及亲戚无干,此系两相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托孤一纸,付执为照
代笔人 某
知见人 某
主托孤字人 某
年 月 日[81]
第二 托孤字格式
立嘱托孤字(何某)、(历叙托孤情由暨所有财产数目)候子孙长大成人,方得将此以上财产契券,及出入数簿等件,一概交还掌管,所托是实,一无隐讳,理合立嘱托保孤字一样(几)纸,分付族亲姻戚,收为存照。
一批明,(所有财产契券若干张,系文何某),掌理不得涉私妄弊,此照。
一批明,(如有各项情由递条批照)
在场托孤人族亲(何某)号代笔(何某)
(何某)号 (何某)
立嘱托保孤字人 (何某)
年 月 日[82]
第三 照抄托孤字符底稿
立嘱托孤字张胡氏,有承夫张再兴,男家儿,遗下阄分应得田业屋宇,及典胞叔乃立田业乙段,共二段,址在沪尾,土名八里坌仔庄,其四至界址俱载在合约典字有据,氏因夫早逝男幼,菽水乏人,无奈招夫王新捕,掌理家事,候男儿长大娶媳蓝氏,未育仔庄,不幸家儿,本年六月初十亦已身故,后世无传,狼狈至此,氏忧思无日,爰集族亲,姻亲,聚处现商,将承夫遗下阄分田租十四石五斗,及典胞叔乃立田租十六石五斗,又带唐山房亲借佛银七十五圆,利息七石五斗计共三十八石五斗正,及契券俱各嘱托族亲姻戚掌理,留存生息,不许别房争占,如有争占,此嘱托人等,一齐协力抵当,约年租粟十六石,以为氏姑媳衣食。墓忌费用,余租粟二十二石五斗设立账簿,出入开用登记在数,候子孙后山长大,方将此二段田业屋宇、租项契券,一切交还掌理,取托是实,无一隐讳,理应立嘱托保孤字乙样八纸,付诸族亲姻收执为照。
一、批明氏当将阄分、合约、典字共三纸,及数簿历年数项,交周士赏掌理,不得涉私妄弊照。
一、批明氏前有往来数项,皆在旧数,历年收入还出,须记在照。(以下略)[83]
受托孤人的工作为管理财产的营收,并将财产之出纳详细记载于账簿,以备他日结算。托孤人对其托孤之行为及财产之调动,具有全权处理。受托孤人管理财产之余,对于大宗支出,诸如孀母养赡、坟墓祭扫之费用,等皆要发给,发给如有剩余,则拿来生利。管理人要善尽经营管理的责任,对于生财这部分,也不得怠慢。
受托孤人对于孤子,虽然具有权力,只不过对其子之贤愚加以监察,并予监护教育而已。并没有传统社会中的父母亲得以不孝忤逆等罪名送官究办的权力,一旦接受任务,不得无故中途推却此项任务。托孤终止于孤子成长,已达自能管理财产,或依其他理由,停止其托孤事宜,然而其终止之原因产生与否,完全归于事实上之问题,并无一定之规则。宣告托孤终止时,托孤人将保管之托孤字契约加以对照,一一检点财产,负有结算归还之义务。关于托孤之报酬,俟托孤终止,交还财产后,观察其实际情形,酌情适当之处理,并无明文规定。
(二)托孤契约文书地方历史背景
民间契约文书深入庶民社会,反映地域社会生活习俗,文书内容、用语在各地方,呈现多样化的面貌。两岸一水之隔,闽、粤移民,迁居台湾社会时日渐久,与原生社会的联系日浅,契约文书内容、用词逐渐地方化[84]这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从台湾契约文书大体来看,传承过程中,传承契约形态为主体,变异则倾向于因应台湾社会形态需要所产生的变化,原生社会较少发生或者不为社会道德标准所允许的社会状况。以屡见于台湾民间托孤契约文书中的异姓养子为例,便是呼应台湾移民社会所存在的现象。综合台湾托孤契约文书的特点约有以下几点:
1.台人养子风气盛行
台湾汉移民社会因应社会生活所需常常有为逐地利,不得不东迁西移的情况。台湾汉人移民,也为求改善生活,产生二度或三度移民的状况。不断迁移的过程,使移民与原乡社会联系及原乡的家族关系逐渐疏远。导致传承子嗣不顺利的状况一旦出现,被迫抱养异姓为子嗣的例子屡见。“闽粤移民初至台湾,生活流荡,为逐地利,恒东徙西迁,亲邻相处,情同骨肉。乏嗣者或抱养亲族子侄,或买他姓子为嗣。”[85]台湾没有严格执行宗嗣继承惯例,不将异姓乱宗视为莫大禁忌。抱养的儿子不论同姓或者异姓,皆等同于亲生子参与祭祖与分配家产。以致于在台湾的养子与清律例规定的养子性质不尽相同,且亲族关系也不定。《诸罗县志》卷8《风俗志》:
自襁褓而育之,曰螟蛉。台俗八、九岁至十五、六,皆购为己子。更有年未衰而不娶,忽援壮夫为子,授之室而承其祀。有父无母,悖义伤伦,抑又甚矣。古人无子,必择同姓之亲者而继之;今以非我族类之人承祀,他日能歆之乎?其始,皆由妒妇不容置媵或妾,有子而不以为子;故有生女而潜易、诈孕而假产,其夫或明知而隐忍迁就。又有妇言是听,舍兄弟同姓之子,而必取诸异姓者;然未若此地之并螟蛉而亦非也。[86]
收养养子等这类契约文书,少见于家族组织严密的内地农业社会,多出现在闽台社会民间契约。尤盛于台湾这个移民社会。收养异姓螟蛉子的契约,等同于另一方卖子契约,一般格式如下:
立鬻子人某某,同妻某某,亲生第□子,名唤某某,年□岁,本欲自养成人,近因家道清淡日食难度无奈,夫妻商议,将第□子某某,卖出于人,以赡家用,托媒引就某某出首承买,时议定身价银□□圆,其银即日同媒某某夫妇亲收足讫,遂将第□子某某交某某带回家中抚养,听其改名易姓永远为某某之子,日后长成娶妻生子,长为某某之裔,与……甘愿并非迫勒,恐口无凭,合立鬻子,付执为照。
年 月 日 卖主自己写姓名[87]
中国自古以来,卖子契约并不罕见,养子的产生,因源于中国以男子为继承父祖祭祀任务所产生的制度。由于“非其鬼不祭”,祭祀父祖者,必为男系血统,所以,律例中规定的养子,规定资格是以收养同宗或者同姓男子为主。但是中国南方也盛行养异姓养子,其目的是在壮大家族声势,并非如同台湾的托孤契约,是以继承本宗祭祀为目的。中国买卖子契约,买方多将他人之子买入,充当家中奴仆或养子。清代台湾移垦社会环境条件特殊,造成收养螟蛉子的风气盛行,历经清朝两百多年的社会发展,到日人统治中期,社会上仍然流行鬻子之风。鬻子风气与养异姓子是一体两面的事情,台湾收买养子契约一旦成立,则契约中签订养子卖断,即和亲生父母断绝一切血缘、财产关系,俗称:“卖子无叫子名,卖田无由田头行”。
台湾社会开垦之初,在这个移垦社会里头生存不易,因应社会汰弱留强的需要,一来移民出门在外,不像原乡社会有宗族力量可救济急难,所以需要互相彼此扶持,二来拓垦之际,也需要庞大人力资源,台湾早期开发之时,宗族尚未聚居,因使台湾的异姓养子远比同宗养子为多。直接在契约文书中,言明买子用途在于继承宗祀:“将第□子某某交某某带回家中抚养,听其改名易姓永远为某某之子,日后长成娶妻生子,长为某某之裔”[88]。
台湾社会有其时代背景缘故,清代的政令使然,使台湾汉族男女性比例悬殊,男性或在故乡已有妻小,或在台成家不易等等原因,台湾早期宗族少聚居,促使买异姓为子的情况在民间习俗司空见惯,人民不以为意。台湾社会契约地方化,背后有其不得不然的原动力,虽然受到知识分子抨击,螟蛉子呼应社会需求,常态性地存在于民间社会。托孤契约文书所记载的收养异姓养子便是不得已的权宜措施。《彰化县志》曰:
民少族居,有缺乏嗣者多买他姓子以为嗣,曰螟蛉。取诗:“螟蛉有子,果嬴负之”之义,或自襁褓而育之,或四、五岁以至十余岁。而最可怪者,或援他姓壮夫为子,授之室而使承其祀。有父无母,背理伤伦莫此为甚。来日乱伦,其能免乎?古人无子必以兄弟之子嗣之,或无期功缌麻之亲,亦必择同姓一本之派,而昭穆合序者,继以为嗣。若以非我族类之人,使其承祀而为之后,吾知九泉有知,必抱忽诸之痛,鬼其馁矣。[89]
(三)托孤契约文书名词解释在地化
台湾的契约文书形态,显然来自于闽南原乡,但来台湾之后,也随着地方的特殊性需求,起了变化。契约文书内容的改变,也意味着社会行为的变化,甚至法律行为的改变。所以,契约文书所说明的不只是交易行为的改变,借此来讨论价值观念的改变是本节所要探索的范畴。不同的地域环境对同类型契约文书的称谓,会有极大差异,甚至解释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举例来说,托孤契约文书这个名称在闽南地区与台湾社会被采用,相似的文件,在徽州社会,有“批契”可比拟。阿风在《明代徽州批契与其法律意义》中将批契所产生的领域归纳有以下三大类:一是明显的带有遗嘱文书的性质;二是预先处置家产的文书,带有“生前继承”的性质;三是一种家族内部的捐赠行为。[90]批受契约性质异于一般土地买卖契约,也跟分家阄书不同。徽州地区的批契文书性质,对照台湾、福建现存一定数量的托孤契约文书来看,当时的托孤契约文书在闽文化地域社会中,已经是一种成熟的法律文书。民间社会性在财产权利转移时以契约文书形式,赋予女性财产继承权利,这类相关权利文书在各个社会当中皆有例可循。徽州是以批契形式说明少见的女儿财产继承关系。“成化二十一年祁门王仕昶批契”:
十四都王仕昶,今不幸妻故。生有三女,贤真许与本(都)陈仕训为妻。思女年幼,母故,无人管顾,自情愿将标分得山一号,坐落本都三保,土名七公坞,共计山一十二亩,内取四亩,出契批与女贤真,以准衣被等件,听自女婿陈仕训永远同共管业。本家子孙即无异言争占,如违,准不孝论,仍依吾批契为始。所有上手文书、老契,本家收留,日后赉出一同照证,今恐无凭,立此批契为用。
成化廿一年(1485)十一月廿日
立批契王仕昶(押)
中见亲兄人王仕英(押)[91]
由上例可见,民间经济契约文书因应各地社会需求,会有变例产生,运用的称谓虽然各地不相同,批契有其法律效力,王仕昶担心身后,王氏子孙不能接受将财产转移至他姓人手上,文中标明:“如违,准不孝论,仍依吾批契为始”。除了以伦理道德劝诫子孙之外,书面资料则是日后用来验明正身的凭据。托孤契约文书书写在地化,表明这类文书形式在明清之际,隐然已为一种成熟的法律文书,视为伸张财产(尤其是不动产)权利转移的重要凭证。台湾属于移民社会,这类变异形式的契约文书出现比例,相对地要比原乡社会来得频繁。在地化情形说明如下:
1.托孤契约文书的螟蛉子继承,称谓、解释在地化
养子种类分为:过房子、过继子[92];螟蛉子[93]两大类,台人养子习惯违反律例规定:
台湾的养子惯例完全违反律例的规定。过房子、螟蛉子及养女在养家取得与亲生子女同等身份。同时取得养家的同宗资格。不卖断的过房子及养女与生家不断绝关系,因而兼有生家的同宗身份。异姓养子有养家之宗及本生宗,因而两宗不同姓。[94]
台湾有因上述继承财产的情形,产生“复姓”的状况,有的复姓是永续存在,有的则视财产继承关系存续与否而定。例如:独生子兼承生父与异姓亲族的姓时,以生父之姓在上,或外亲姓氏在后。兼承两姓也有永远保持的二重姓成为复姓,像是凤山地区的“张简”与屏东地区的“徐辜”。另外,则是不以买断来过继的异姓养子,通常从养家之姓,但也有将养家之姓放在上面,后接本姓的情况。[95]
2.遗言书在台湾社会视为托孤文书
缺乏财产继承人时,由亲朋暂时管理此财产,将来为之立嗣传承。这种情形的遗言者,还没有遗孤之子,不能算是真正的托孤,但是台人却视为一种托孤,而称此遗言书为托孤字。[96]例如道光壬辰年(1892)十二月立托孤字人陈庄所立“托孤字”[97],陈庄父子来台讨生活,克勤克俭。不料生死有命,陈庄年届70,却无人为后,无奈之余,邀请宗亲邻友参议,将庄已置山埔一所,价银12大元正,每年配纳坑仔坑社番口粮大租银一钱正。当场将业托孤于宗弟陈奇添掌管为业,代理庄父子一炉忌辰节祭,永远也有以奉祀。此类遗言书并没有实际的托孤人选,所立契字内容纯粹为交代后事为主,但在台湾也视之为托孤字。此为契约文书名称沿用到台湾之后,日渐演变使民间社会对托孤契约的定义逐渐广泛化,最后所产生的在地化解释。
3.女性参与立契情形普遍
以附件数据统计而言,女性参与托孤契约的身份:“女儿、妻子、女性尊长身份”。托孤产生原因分类:“无嗣(绝后)、无嗣有女、同宗立嗣”。托孤契约立契约人有以下几类:“夫妻共同立契、丈夫立契(妻子或女儿列为知见人)、女性尊长立契、女子立契”。女性参与立契约的情形,分别有托孤人与共同立契(夫妻共同立契),也有受托孤人的身份,道光五年(1825)附录四,附件12,第5托交祀契字[98],沈齐娶妻谢氏,单生一女隐娘,并无生男,不得已招来螟蛉子余露,将之改姓称为沈露。不料螟蛉子吃喝嫖赌样样都来,还弃沈齐卧病在床而不顾,沈齐为了自己的后事着想,宁愿亲生女儿隐娘招赘他姓,生男继承后代。此件文书中的受托孤人则是以女儿身份为主。多半主要的工作除了延续祭祀、继承香烟、抚养遗孤(年幼的弟弟)之外,另外,财产继承也是托孤文书的重心。指定由女儿身份继承财产的案例在托孤契约中,彰显着法律与民间习惯之间的互相通融,民间契约文书基本上只要是不违反善良风俗,还是以立契约人的意愿为依循准则。
4.另类托孤契约文书以身后供奉事宜为目的
台湾移民的特殊生活条件与临时应变措施,因应社会需要使托孤契约文书产生变化,托孤契约文书呈现多样化面貌,本节所收录的台湾托孤契约文书19件中,有11件的立契约目的主要并非传承后代,而是以本身日后供奉需求为诉求目标。占百分之五十八的比例,可视为移民社会亲族不繁的最佳写照,移民无奈心声见诸于托孤文书之内:“夫妻并无生育男女,又盟其子名隐得不肖,又兼愚蠢,及作年迈,恐来日祖宗?祀无传”[99];“今因家门不振,未传后嗣,并无胞侄可赖”[100]。捐产也可以视为另一种形式的托孤,无嗣托付自己生前与生后事。嘉庆十八年(1813)的江蕉娘[101],因为年老无嗣,将自己所赚的田产金钱捐成寺产,保障生前养赡与生后供奉无虞。立石为碑,避免年久丢失书面契约,无以为凭。女性因为身份特殊,在碑刻文字里特别声明财物系为江蕉娘自己赚来的,与他人无干:“此田系江氏勤苦粒积,己置物业,与亲戚无干,亦不得借端争执,以为矢志合立石,永垂不朽。”[102]托孤材料扩大后,就成本节材料分类研究上的困难度,却也使得这个题目更有广度可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