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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6.2.1 一、家产托管状况

一、家产托管状况

中国自古以来没有纯粹的监护制度,以家族组织作为监护制度的救济单位,中国以孝顺为家族精神指标,排斥别居异财,强调父母在,不分家的做法,家族以共同家产制度为主。因此,发生缺乏照顾孤幼子的监护人或财产保护人的情况可谓为罕见。父母为保护监督子女的当然人选,但在父母死亡之后,也可以托付其他尊长代为保护监督,因为采取家产共财制度,所以,也就必然由家族中的尊长来代理保护监督之责。总而言之,中国的传统家族制度如运行得当,监护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然而传统习惯会随着时势变迁与环境需要而改变,福建因应“浮海营生”的社会需要,使男性尊长离家谋生的情形较西北农业社会为多,家族组织结构逐渐式微之后,产生类似监护制度的托孤习俗。而台湾属于移民社会形态,传统家族组织不容易在此落地生根,以致台湾汉人社会托孤[68]案例比起福建社会更为频繁,例如:陈庄托孤字说:“因庄父子来台为活,克勤克俭,创垂统犹可继也。不意天缘有限,血脉兹终,年既七十,岂有何赖此天之亡我也。伤矣!”[69]渡海来台的陈庄父子离开原乡家族组织,一但遇到后继无人的情况,有几种方法可以解决。台湾通常由亲戚朋友暂时管理此财产,他日为亡者收养养子传承香火,也有以托孤名义交由亲朋管理产业,收租来充当亡者祭祀费用,或将亡者神主牌位放在寺庙,用这份财产收入或者以财产抵充祭祀费用。只要是家产还没有分家之前,仍以家祖的名义纳税、收益或处分,官府也不加过问。像陈庄的例子,就是“将业托孤于宗弟陈奇添掌管为业,代理庄父子一炉忌辰节祭,永远奉祀。”[70]《中文大辞典》说:“托孤之语,出于《论语》:‘可以托六尺之孤’,另有言托孤:‘以遗孤相托’”。又解释“托孤”说:“谓托付以遗孤也”。[71]从这等托孤解释,来引伸本节的书写目的,将清代契约文书中的托孤之类,作为写作文本,进而讨论当时闽台女性财产继承权。女性对财产应该顶多只有使用权,并没有财产权,更不必谈继承权。但是,因为托孤行为,属于中国社会活动里的特殊状况。这类特殊状况往往因应家庭需要,或者是家中没有男性继承人,或者是男性继承人年纪太小,无法管理家业。往往导致需要选平常认为老实可靠的人选来托孤,订立托孤契约来保障其产业权利,请诸多公证人在场证明,集合公众力量,预防产业落入不肖者手中。

若兄弟未可深信,事事虽交他代照料管理外,另又要请房长(五服内之长辈)、族长(五服内司宗之有德望者)同堂为证,以杜后日侵渔之弊。或兄死、或弟死,其妻已先年而亡,其子尚幼,生前托孤及受其托孤者,大家欲想万全保存之计,于长房、族长之外,并请其戚属(或幼子母舅或幼子姑夫)在场为证。既可以托孤的对象,应是平时诚实可靠的朋友。可是人心莫测,假使受托之人临时改变初心亦无奈何,于是在房长、族长及亲戚故旧的见证下,写立契约,可以有预防的效果。

所以,托孤契约文书的书写内容,有异于其他正常情形所产生的契约文书,例如:分家阄书或者是买卖契约文书等类。首先比较托孤文书与分家阄书,虽属于尊长在生前立契,说明身的财产归属权,然而托孤契约文书多着墨于托孤文书产生的原因上面,文书内容详尽,没有子嗣的人立托孤契约文书,内容可能有部分是转移财产权利,避免身后造成争产纠纷,或有传女的措施,最后目的皆在于确保自身?火祭祀能够永不间断。这类内容的撰写方式,与分家阄书大异其趣。分家书的详尽在于交代财产内容,而托孤书的却是详细描述托孤原因产生的不得不所以然,与确保受托孤人行使托孤任务的执行,因之,在公正、公信上,尽可能地找到可兹信赖的有力人士。

契约文书书写情形,也因为社会生活环境的差异会呈现区域化特性,在福建沿海社会有异于内地农村社会,杨国桢教授曾就海洋发展的研究层面做广义解释:“海洋发展的模式,就是海洋经济、海洋社会、海洋人文互动组合的方式。”[72]福建省适为一海洋省分,面临着辽阔的太平洋海域,造就闽人“以海为田”[73]的海洋发展模式,就自然环境来看海洋社会中的人民,因为早已习于大海的变幻无常,继以居民涉外移民或航海、行商活动较为频繁,故而立身处事的方式也就能够拥有比农业社会更多的弹性空间。以传统家族共财制度来看福建社会对这点的反叛,就可以知道沿海社会与内地农村社会在社会习俗上的差异极大。福建有收养异姓为继嗣,继承财产的习惯。《厦门志》曰:

闽人多养子:即有子者,亦必抱养数子。长则令其贩洋赚钱者,则多置妻妾以羁縻之,与亲子无异;分析产业,虽胞侄不能争,亦不言。其父母既卖后,即不相认,或借多子以为强房,积习相沿,恬不为怪。夫于礼曰“乱宗”,于例断宜归宗;宗支紊乱,何其不之察也!数传而后,并不知为谁子孙矣。[74]

收养异姓为养子,为使其参与“贩洋”活动,分财产也与亲子无异,并不避讳分给养子。甚至,以此自恃为强房,也不以为异。这种悖离中国传统血缘关系至上观念,因应现实需要所做修正的“弹性”作法,见诸于台湾社会,有更大的变异。台湾收养螟蛉子的作法不符合传统中国家族伦常规范,屡遭知识分子严厉批评,(清)陈盛韶:

盖台民无子者,买异姓为子,虽富家大族亦异姓为嗣,谓螟蛉儿。不父其父,谓他人父;不子其子,谓他人子。情意乖离,伦常澌灭,从此而起。[75]

闽台社会勇于挑战传统习俗的风气,陈东有将之解读成为福建东南沿海地区人民浮海争利之际,社会受“商人特质”的影响,陈东有认为商人在经济行为中为了追求利润,往往有一定程度背离王权统治与传统社会道德价值观。[76]闽台妇女在这个弹性空间中,有较多的机会进入社会经济活动,在具体的权力运作上,闽台妇女对抽象道德面和制度面也有着一定程度的反叛,这点与福建东南沿海地区的“商人特质”相吻合。

本节以《台湾私法》里的托孤契约文书与碑传等文书数据为主,辅以福建契约文书数据两相比较。又以契约文书材质内容,作进一步扩充。并将古契书的种类扩大,包括古碑文内所记载的契券石碑与无嗣祀业碑类,“刻石为照”形式上虽然为碑刻,实质效力也等同于书面契约。书面契约在中国社会沿用已久,民间习惯以书面契约规范经济活动条件,但是书面契约容易毁损或者遗失。契碑则取其石材坚固不易毁损,公开立界为碑,以示公信。《福德祠购置香田承租立契碑记》:

嘉庆十六年(1811)……上手阄书失落,日后取出不得为用,批明,在照。……林顶观恐久……阄书失落,被强暴所吞;敬立石,即以示为准。[77]

契约文书可视为研究开发史、拓垦史、土地制度、社会经济史的材料,内容记载着庶民生活的重要经济事件。台湾学者大多将契约拿来当作研究开发史的重要材料,其实,契约文书的研究范畴,就如同其材质一般,可扩充其研究范畴,多方研究。杨国桢说:

契约文书是民间社会的法律档和私家档案,是私文书中的一个重要门类……它所记载的内容均为民间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人身关系等等的个案事实,直接地反映了历代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在基层社会的运作,可补政书、典章、史志和其他公私文献的缺阙,具有供史学、法学、文献学、经济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多学科研究利用的文献价值。[78]

台湾从明清以来,汉人陆续移垦,逐渐形成一个汉人为主流的社会形态。其中,闽南文化构成台湾汉人文化的重要部分。台湾由于地理环境特殊,海洋形态的社会环境,配合汉移民从原乡带来的中原传统农业文化,使清代台湾民间蕴含着独特的区域特色。源自于汉移民原乡的契约文书文化,经由闽南社会进入到台湾社会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沿用中,慢慢适应台湾本地的人文社会环境和社会生活的变化,衍生契约文书“在地化”,出现具有特殊文书格式、契约用语和使用惯例这类具有当地特色的乡土契约文书。台湾托孤文书特色在于种类多样化,且托孤目的也不以托六尺之孤为要,不以转移财产权利为首要目的,原因多是:“家门不振,未传后嗣”,尽量维系“照顾祖宗烟祀以及修理坟墓”为主要目标。

此类契约文书中的立契人,皆不厌其烦地描述托孤原因,为的就是尽量杜绝日后可能产生预期或者不预期的纠纷状况。借由这类特殊原因产生的契约文书,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民间庶民生活的真实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