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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6.1.4 四、清代台湾妇女财产支配权限

四、清代台湾妇女财产支配权限

民间女性的财产支配权限,向来在中国社会中不被讨论,由法律来看,表面上女性没有自己的财产可供运用。台湾属于海洋社会,由于僻处海外,传统道德礼教对女性约束自然较少,为了适应新的环境与经济发展,使得男女处理家务分工和分配上,多少会产生变化,传统中国家族的家规并不完全能主控妇女的经济行为。女性在家中男人长期不在家的情况下,连未出嫁的妇女,也不得不与母亲共同担负家庭经济的任务。张士箱家族的族人长期分居于泉州、台湾两地经商。张清楫离家7个月,家里大事主要交由女性尊长处理。胞妹则帮忙处理费用等事宜。宣统二年(1910)《张怨治由泉给张清楫的信》:

清楫胞兄大人台览。自别至今,有七月之日矣。兹闻付信与骐□,言欲在淡经营。独不思妹一女流,本依婶婆指示。讵料歹癖,挟何意见,分门画界,不得不倚姆亲相伴。总而言之,兄台速归,细详评论。客腊初九日,接伯父缴来龙银十元。今将费款,另列一单奉阅。客地自玉,特此布闻。(以下略)

庚戌元月(1910)初十日辱妹怨字谨螿(印)[66]

女性涉入海内外两头家的经济活动,实属不得不然。于是,女性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熟悉度日渐增加,例如:主妇持家便要懂得多赚时要储蓄,以备不时之需。由于妇女在市场上活动,经济上独立自主,不受丈夫或家人控制,有余资就可以自己决定如何运用。透过契约文书这类社会经济史料,可探究清代台湾妇女财产权情形。从托孤、分家阄书这类社会变异状况下所产生的契约文书,表现清代台湾配合社会需求,在财产继承衍生出来社会习惯法,让女性也能够合法地行使财产权。女性尊长行使财产权利虽在法律上被视为代理管理身份,从分家阄书与分家之后的买卖田产契约,看出承母阄分、或者是母亲亲自购入等来源,得知女性行使财产权限在台湾社会是受到相当成度的重视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