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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6.1.3 三、女性身份与财产控管权限

三、女性身份与财产控管权限

财产控管权利以女性尊长与妻子身份(同夫立契)者为分家常态,在表7妇女身份与财产属性象限表内,分属Ⅰ、Ⅱ大项,家族公产项目的属性产业性质最多,诸如:养赡田、钱谷,规定夫妻百年之后,并不分产,列为祭祀所需费用。家族私产性质较强者为Ⅲ、Ⅳ大项,契约文书中身份为女儿、寡妇之类,所分得产业分别为嫁资与产业,因属于分家的非主流,所以,特别权宜处分的状况较多,尤其是寡妇身份,往往伴随着家族照顾能力逐渐衰弱的情形,如果儿子不争气,随之而来的情形,就是以变卖祖上阄分物业为生,现下就阄书中女性身份说明于下:

(一)女性尊长

嘉庆十九年(1814)五月,继室朱氏主持分家事宜,说明丈夫来台湾艰辛创业经过,最后虽创立家业,可惜中寿而亡,寿命不长。以朱氏身为继室的身份,分家书字里行间没有说她守寡的年限,根据泉州华侨大学搜集侨乡族谱统计华侨寿命平均不长,郑山玉统计闽南14部族谱记载,出洋华侨有生卒年数据者,范围包括晋江、永春、厦门等闽南主要侨乡。推估华侨的平均寿命大致接近38岁上下。[52]男子第一次成婚年纪20岁,女性18岁来粗估,朱氏丈夫前妻如果是结婚后,10年身亡原因,推论以生育死亡的因素占大半。传统社会成熟已婚的女性在生育年龄,常因生产不顺利,导致死亡。所以,社会习惯称妇女生产的时候为:“鬼门关前走一遭”。则朱氏丈夫应该在30岁的时候,迎娶朱氏入门。假设此时的朱氏也在适婚年龄18岁,则成婚8年之后,朱氏26岁的时候,丈夫中寿而亡,26岁的继室此时肩挑一家重担,其中6个儿子,可能是一半前妻所生,一半自己所生。由此分家书的内容叙述:“儿曹、孙曹成立者亦多人矣。”[53]前妻所生儿子在朱氏入门的时候,最大的是10岁,则在朱氏28岁时成年,若当年娶妻生子,则在朱氏48岁的时候,孙辈业已成年。推论朱氏主持分家的时候,年纪最轻也有48岁。

她守寡年纪从26岁最快要到48岁才卸下家庭经济重责大任,一生当中持家最少有22年,守寡时间可能要超过30年。从这个例子推论,女性行使家庭财产权利年限可能长达二、三十年。此间能维系家族经济于不坠,朱氏言:“犹幸获享清平,田园无恙。”[54]这里凭借地,是女性运筹经营家庭经济的能力,而不仅是靠运气而已。海洋社会男性尊长平均寿命不长的情况,迫使女性尊长不得已介入家庭财产分配的情形颇多,光绪九年(1829)《妯娌吴谢氏、吴苏氏暨子侄孙等仝立遵遗命分爨券》:“虽妇人不谙事务,然诸子侄孙幼少,氏居长难辞。”[55]或以:“遵承母命”[56]标示女性尊长在分家阄书中的角色。

清代台湾分家阄书与买卖契约中,不乏经过祖母或者母亲同意签订的例子。女性跟丈夫同心协力,奋斗所购置的财产,在分家阄书被特别声明,显示女性的财力。举例说明陈氏所立分家阄书,文中载明“仝夫所置”,标明女性尊长特有的经济权力。《道光三年(1823)八月陈氏母子五人立阄分书字》:

立阄分书字人母亲陈氏,自氏过吴门,产下三囝。长曰:士葵;次曰:士养;三曰:士赐。当日氏夫在时,氏与夫议,将次子士养与启明大舅过继为后,及士养生儿,氏又将士养长男光采,过继与氏为亲孙。氏本要效往哲遗风,却不欲一旦分析,第恐人心不古,难效大被同眠。是以邀请房亲家长,将氏仝夫所置田园并牛只什物,一尽品搭均分。照拈定自立阄书,以后凡我子孙,各分各掌,不准争长竞短,致伤和气。口恐无凭,公议立阄分字四纸一样,付各房收为执。照其所分条款俱批明开列于左:

一批明氏自己要抽出田一段,东至儿孙阄分界;西至小圳界;南至郑成柳界;北至杨石界。此段田氏在日,将此田仗儿孙耕作,以给朝夕之资,氏百岁后,将此田付各房子孙收掌。以奉公妈年节忌祭,不得有违。批照。(以下略)

知见人 家长(见印一) 知见人 族侄 子产

公见人 甲长(见印二) 代笔人    郭振江

道光三年(1823)八月 日

立阄分书字人 母亲 陈氏 长男 士葵 三男 士赐

次男 士养  孙 光彩

印一:

印二:[57]

分家阄书说明家中女性尊长,除了与丈夫胼手砥足共同奋斗以外,并作主子孙过继事宜,主宰家中事务,地位至为尊崇。女性尊长出面扮演主要立契约人的角色,处理孀妇遗孤这类族中弱势群体,契约特别详述保护弱势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日后横生纠纷。

(二)妻子身份(同夫立契)

原则上夫妻两人的财产关系,律例当中并没有直接明文规定。惯例中也没有定例,所以在分家书中来讨论台湾的实际惯例实施方式,了解女性在财产分配中的权利范围。基本上,夫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约为:“日常家务之代理;家庭生活之负担。”两大项,台湾社会对于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要件:“契约当事人、契约订定时间、契约方式。”签订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与书面而生效。妻子可以同丈夫共同签订分家阄书,也可并列主立契约人。或者在契约当中成为知见人。

台湾社会允许妻子拥有私产,妻取得私产的原因,根据《台湾私法·妆奁》分析如下:

1妻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例如勤劳所得、受赠或以私财购置的田园等财产。

2妆奁及私产的收益:有田园的业主权、收益权、经商盈余、利息收入及房屋租金等,此等收入皆属于妻。[58]

丈夫过世或者不在家庭生活的时候,妻子可以成为财产权利行使的当然代理人,具有签订契约权利,以台湾新丰乡开发为例,徐启香之媳范氏丈夫过世,奉女性尊长之命,她渡台卖地给丈夫兄弟,虽是,亲兄弟也要明算账。乾隆四十年(1775)《徐启香之媳(徐宗鹏之妻,徐立鹏之堂嫂)范氏偕男福寿、福赐杜卖萃丰业予徐立鹏契约》:

立杜卖尽绝庄业契人兄嫂范氏男福寿等,先年有承翁父遗下明买汪仰萃丰庄眩眩埔、造船港、大溪觧、麻园、船头等处庄业。……情因先年范氏随夫回籍,迨三十六年不幸夫身故,吾姑思氏寡子幼,台地夫承翁父遗下庄业难以管守,姑媳商议,祖乡创业乏银凑用不已,奉姑命母子渡台,将此庄业托中杜卖绝与夫伯弟立鹏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着实,绝卖出庄价创银七千五百两纹正,其银即日仝中交范氏母子亲收足讫,色色是现,并无债货准折。[59]

(三)女儿身份

女儿身份在分家阄书当中,可以常态与非常态的状况来分析。常态的分家个案分给女儿的财产为妆奁;非常态分家个案里,女儿因为户绝,得以继承家庭产业。赵凤喈:

关于继承一端,除含有宗祧继承之义外,尚兼有财产继承之观念。唐宋元明清暨清代法律关于财产之继承,只承认嫡庶子男分析家财;除嫁资外,女子未有明文规定。……此亦本于女子无宗祧继承之观念,而遂演成数千年之习惯也。唯户绝(即家无男子,并无同宗应继者)之遗产,则自唐律以来,均认为由女承受;惟其间法文之规定,或有不同耳。[60]

分家阄书以妆奁设定义务人:父母亲,为主要讨论范畴,不另外讨论户绝状况。分家阄书照规定要预留为出家女儿的嫁资,以供日后出嫁所需。父有义务筹备女儿的婚嫁费用。结婚之际,由女方制作妆奁目录,与实物在婚礼进行时,新娘嫁入夫家一并交付夫家。妆奁有可能采不动产形式给予女儿,例如:田园、鱼眊等不动产,则需另外立妆奁契约。契约内批明给与业主权或收益权。如给与业主权时要交付上手契及账单。

妆奁照例归属于夫家的家庭私产,夫家分产时,并不列入家族分家产业之列。如果给予业主权,则夫家可以自由处分不动产,只要事先告知女方家属。如果给予收益权,则女婿可拥有收益处分权,女儿一旦离婚或者是死亡,有的女方会限定收回,或是指定由外孙继承。《台湾私法·妆奁》:“然而妆奁是妻的私产,其在世中得以遗言或其他方法处分,仅要经夫同意而已,所以视此财产为妻亡后归于亲生子,并由夫管理较宜。”[61]道光十年(1830)《王守海立耕典契字》:“保此业,系海承母亲阄分应得之业。”[62]妆奁田租业一般以提供女儿养赡为主,有的契约规定百年事后,妆奁田得要回归女方。咸丰三年(1853)一月《踏踏社番武里马邻为武暖社妆奁田立甘愿手摩字》:

前年祖父在日,有娶武暖社阿逻辘盾之祖姑为妻时,随带妆奁田一段……,此田特为祖母一生收租养赡而已。祖母登仙已久,马邻将田乃踞,任讨不还。[63]

马邻将祖母的妆奁田,在祖母过世之后,霸占不还给祖母娘家。透过祖母娘家备出佛银三元给马邻之后,马邻立字据具结。此田特别指定为祖母婚后使用,一旦主人翁过世之后,作用消失,契约关系不再,就算是原住民社会,在当时也已经步入契约规范的时代。可见分家书中的妆奁,作用在于保护女儿婚后经济生活目的,因此,给予女性使用弹性空间较大,家族公产性质较弱。

(四)寡妇身份

前述妻子处理家产的身份,为代理行使权,代理丈夫所为。然而在海洋社会里头,往往宗族势力不若原乡,可以给予丈夫过世之后的妻子协助。分家书里,寡妇仍然具有分产权利,只要她不准备改嫁,待在夫家守节,夫家便需要分一份财产给她。在分家书中她代表丈夫这一房,签字认数。台湾寡妇身份的女性,受到宗族支持比较少,相对地,得到较大发挥空间。尤其是丈夫早死,儿子年纪还没有成年,寡妇担负养家抚子的责任,管理财产权利有最大权限,参见同治十年(1871)八月陈氏《托孤字》:

立托孤字人郡城内做蔑街陈氏。因先夫早逝,遗子聘尚在怀抱,薄有产业,氏躬亲执掌绰有余力,亦不闻有意外之变。缘氏自去年来渐就衰老,疾病缠绵,多方求治,迄无少效。迨本年三月间,病势益复危笃,自念已无生理。念黄发孤儿未谙人事,何能收租办产之事,况诸房亲素不和睦,以氏寡妇孤儿,久有耽耽虎视之意,弱肉强食,诚所不免。即将先夫遗下田园等业渐交氏胞弟陈笃其掌管,课儿读书,俟其长大,即将田园等业仍还黄聘掌管,不得异言。此系氏临危嘱托,并非迫勒干求,口恐无凭,合立托孤字一纸,送与存据。

同治十年(1871)八月 日

代书人 颜榜

立托孤字人郡城内陈氏[64]

陈氏因丈夫早逝,孩子还在怀抱年龄,她继承丈夫产业,自己独力经营:“亲执掌绰有余力”[65],面对孤儿寡母受到威胁的情况她不为所动,然身体状况不允许她继续操劳下去,只好立托孤字,将产业交给自己的亲弟弟,帮助照顾小孩长大。等到小孩成长之后,再归还产业。这类托孤契约等同于遗嘱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寡妇所分得的夫家产业,在她所立托孤契字中,转交自己的亲弟弟行使管理权,可谓为女性财产权之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