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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6.1.2 二、公、私财产属性

二、公、私财产属性

家产又称为家财或田产,两家以上共同持有者,称为公业。分家之际,除了动产之外,不动产亦为大宗。经过分家这个分割家产的动作之后,原属于同一家祖的家财或田产,分别为数人持有。分家之后,尊长过世,则再度数房均分,达标一家共有七兄弟,三房早夭,五房过继给四叔祖,应承继四叔祖家产,不能两头继承。在此规定下,继承家产也就相同于继承宗祧。同治八年(1869)十一月《达标叔侄五人仝立阄分字》[43]:“是以延请族亲公人到家议处,将前与叔父均分应得之田业、房舍、财物、器用等项,按作五房均分,拈阄为定。”虽然家财已经各房均分,然产业源于同一个家祖之下,致使民间土地买卖契约内,特订记载着:“出卖前,先尽问兄弟赎侄房亲人等,不欲承买。”[44]如果要转移产权得先问过亲族,因为亲族优先权,作为保障土地财产在同一个祖先之下家内流通的变通方法。这种办法可以避免田产纠纷,阄书里面由数家共同持有的往往以公业为主,公业经济功能,用以确保祭祀能够永续不间断,见诸光绪十年(1884)十二月《李燕山兄第三人仝立阄书约字》:

一批明上手父亲四大房共留存公业一处,以为四大房子孙轮流耕种,办理事祀祖先忌辰诸费。兹复将上手轮流公业亦仍作三大房轮流耕种,办理祖先事祀诸费,周而复始,不得推诿,批明再照。[45]

父母亲在生前主持分家,所保留下来的养赡费用,形式或为动产(可能是利息、店租租金收入或者是儿子固定每人每年上缴田租费用,方式不一),光绪二十年(1894)三月《陈中立等四大房仝立阄书字》:

一批明、头围街瓦店一座,将全年店税银,先抽出二十元付与继母为养赡之需。其余店税银除修理店及开费外,尚剩银项作四大房均分。若继母百岁后,此业仍为四大房公业,批明再照。[46]

也有采不动产(租金、粮食收入)方式,道光十六年(1836)《方天禄等四大房仝立阄书》:[47]

一批明、承父阄分遗下买过邓庆云湖仔内田一份,带田顶园一穈,年配纳麻园馆大租栗五石六斗四升四合,四大房等公议抽出以为母亲养赡之资,倘开费有余或出借生息,或建业立公听母主裁。四大房等不得滥取,至于母亲百岁年后,当存此业为工,作四大房齿列,轮流不得腊等混收,合应再照。

考虑周到者,则采动产、不动产皆有的形式,光绪十四年(1888)十月《蔡故逝兄弟五人仝立阄书字》:

一批明、杆仔脚公田一段,系租谷一百六十石,要与上三房轮流,并典山场利银八大元及二围溪仔底田逐年租谷五石,以为母亲生养之资,批明存照。

一批明、字据概交母亲收存,批明存照。[48]

因为,不动产的变现困难,不容易被不肖子孙变卖,这反倒成为保障老人家的利多之一。阄书兼具财产祖有观念与家庭私产分割两项纪录,标示财产行使权利。母亲身份在此受到保障与尊重,“字据概交母亲收存”,[49]香火继承问题,在阄书中同样受到重视,因为内容记录继承问题,而继承内涵不只是财产传承,香火传承一样重要。女性为了香烟一脉相承,自己准备香嗣银,使自己的身份从媳妇过渡到母亲,为了转变身份,同时也女性财产行使权得到伸张。光绪二十年(1894)三月《陈中立等四大房仝立阄书字》:

但继母前有螟蛉子一子,唤木火。年幼早亡,当立香嗣,将承阄分应得田业内先抽出八股庄田一份,全年应得租谷十二石五斗交与查某掌管,以为传立香嗣之业。……一批明、继母吴氏自己备出佛银一百员为木火香嗣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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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财产属性与身份关联图

清代台湾社会因地理环境之别,人文异于内地。《台湾私法》:

台湾的风俗,家族各人勤劳所以得的财产亦归入家产,委由父祖兄长管理处分为美风。但有甚多家族拥有田园、房屋等私产,且有祖父母、父母在生前分配家产与子孙者,妇女亦有父祖或夫给与或自己勤劳所得的私产,因而有属于家的财产(即家产),及属于家族的财产(即族产)两种。[51]

家的财产(即家产),及属于家族的财产(即家产)两种,为了便于区别,本节将之定义得更仔细一点,即为家庭私产与家族公产两大类对应家的财产及家族的财产。细究女性可以控管的财产范围、程度,跟女性身份有关,见图6财产属性与身份关连性图。由图6财产属性与身份关连性图衍生出表7妇女身份与财产属性象限表。以分家阄书配合说明内容,得到下表说明。

表7 妇女身份与财产属性象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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