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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6.1 第一节 清代台湾分家阄书中的妇女财产权限

第一节 清代台湾分家阄书中的妇女财产权限[1]

中国古代法律规订的女性是否能够拥有财产,学者已经就法条文字、法律制度等多有讨论[2]。近来则以档案案例等作为分析家庭中的女性权益问题,作为新的研究方向[3]。王耀生采用(清)乾隆四十六年到五十六年(1781—1791)的刑科题本作为分析清代婚姻家庭的文本。为过去研究婚姻中的从个案供词中所蕴含的信息,进行清代妇女的家庭角色相关分析,以弥补历史书写对民间女性的疏漏,跳脱过往惯常采用父系社会定式观点,由细部推敲女性生活真相。个案型式的书写历史研究,放在一个特定区域范围当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充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欠缺。

延续前辈对古代妇女权益的关注点,本节采取清代分家阄书为分析文本,用来讨论台湾清代女性财产相关权益问题。分家阄书格式内容说明家庭发展历史,也有男性尊长过世,由女性尊长主持分家,则叙述她如何与丈夫胼手砥足共同奋斗创业兴家过程以外,也涉及宗祧[4],管理家务,地位尊崇。阅读一份又一份的分家阄书,有如观看一部家族发展史,当中必然少不了女性角色在内。民间女性的身影,隐然呈现在分家阄书的字里行间。从分家阄书个案讨论妇女财产相关权限的重心,一是它反映清代台湾社会家庭成员结构;二是家庭财务结构中各种女性身份所占的份量为何?

女性依照其身份转换,行使财产权利之际有所差异。女性财产权相关分析,依尊卑程序来区别,可分为:女性尊长、妻子、媳妇、女儿。婚姻为女性身份转移重要关键点,婚姻带来女性权利转变为本节主要的讨论主轴之一。

中国传统社会夫妻财产一般视为共同财产制。男女双方分享普通共同财产制与劳力所得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政府法律规定家族同居共财,为人子女者,不得私蓄财货。是以,本节以其财产分配与管理的权利范围为主旨,讨论女性财产相关权利。

中国自古以来,以聚族同居为原则,赞扬“九世同居”的家乡状况。顾炎武说:

汉桓帝之世,更相滥举。“时人为之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当世之俗,犹以分居为耻。……可以见东汉之流风矣。[5]

事实上要达到“九世同居”的情形,相当不容易。所以,官方也没有强人所难地制订要求累世同居的相关法律条文,只是由中央通令地方官透过奖励表彰同居家族的手法,倡导家族同居。家族累世同居之后,开枝散叶,树大分枝,分家成为势在必行的局面之际,没有办法继续做到同族共居的情况下,经由大家认可,透过家长进行分家仪式,基于这点理由,社会习俗认同分家是不得不然的事实。

主持分家的家长性别以男性为原则,所谓家长与尊长的定义,在于家长是相对于家族权利义务而定;尊长则以家庭长幼关系为要。台湾的契约文书书写,对于家长与尊长的文辞运用,并没有一定标准,致使阅读古文书的时候,常常看到将此二者混淆使用,导致说明困难度增加。《台湾私法》定义:

家长对外代表一家,一方面有统率家族的权限,另方面要负责履行一家的公法上义务。……(三)家长对家族的权利义务:(甲)家长以最尊长身份统率家族,监督其行为。[6]

从分家阄书内容,解读民间习俗与政府法令间的坚持与妥协。海洋社会中的男性外出者居多,中寿夭折者不少,促使女性成为尊长的比例大增。主持分家的女性尊长,将心比心,对于家中弱小孀孤的照料周到,安排自己的养赡事宜亦不敢掉以轻心。这份心思表现在清代台湾分家阄书里,台湾女性尊长在行使财产支配权时,拥有较大弹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