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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
1.5.5.4 四、《东莞张氏文书》

四、《东莞张氏文书》

(一)财产关系契约中的祖母身份

清代的财产继承,以家长遗嘱为准。如果家长生前没有预立遗嘱,就依照法律来分割财产。男性尊长不在,女性尊长也可以担任分家主持人。买卖财产过程当中,女性尊长备受重视。如果女性尊长不被告知,契约关系可能会视为无效,所以契约通常要书名女性尊长的意愿。

中国向来以契约文书内容作为财产分割的证明。虽是由民间约定俗成的买卖准则,如果产生纠纷,法庭审理也会依照契约作为评判依据。《东莞张氏文书》《10卢苏向张明善堂断卖荒地白契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月[G09]》:

立断卖地数人卢苏,今因粮务紧急,与祖母卢黎氏商谈,愿将承祖父遗下之座落松柏高街之荒地三分,出卖与人。先![商]请兄弟叔伯,各不就允,以凭中人何钝夫、卢贺,引至张明善堂入头承买。经收到该地价银四十元。此地南至卢宅围墙及张宅花园,北至松柏高街,东至卢宅围墙,西至卢宅。此地系祖上遗下,与各兄弟无涉。恐口无凭,特立卖数如左。再者上年红契遣[遗]失,他日如执获,作为废纸。

见银作中人何钝夫

卢贺

祖母卢黎氏指摹

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月十六[日]

立卖地数人卢苏的笔[135]

契约内载明“与祖母卢黎氏商谈”,经过祖母同意后订立契约。祖母在契约盖上自己的指摹,与立契约人并列。

(二)财产关系契约中的母亲、妻子角色

契约载明“母子相商”,母亲、妻子在契约后面属于“接银人”身份。见《东莞张氏文书》《11黎承志向张彩莼断卖田亩白契光绪三十四年(1908)六月[G05]》:

立断卖田数人黎承志,缘前与张、施、王、麦各户同承买得官田,土名淡水涌南北段,系黎承志名下值田二顷零六亩四分九厘四毫六丝,内合共值税二顷一十亩零一分五毫二丝。已遵奏定章程割归民田纳税,税载十三都一图八甲黎世昌户,领有院照,照内四至分明。现母子兄弟商议,现将比田出卖与人。先招至亲,各不就买。次凭中人王伟馨等引至张、麦二姓同买。内十都一"八甲户长张筠鋎、丁彩莼买受一半,实值田坦税一顷零五亩零五厘二毫六丝。三面言定,酬还原领价银四千七百八十三两五钱司码平兑,即日当中面交承志母子兄弟等接受归家应用。其田坦一顷零五亩零五厘二毫六丝,亦即交与张彩莼割税归户,永远管业。此后钱粮即应由张筠鋎户、丁彩莼输纳,与黎世昌户无涉。此田乃承志等的业,与别伯叔兄弟无干。如有来历不明,系卖主同中理明,交还买主管业。恐口无凭,立此断卖田契一张,交执为据。至原领税二顷院照一张,又丈溢田坦分值一十亩零一分零五毫二丝院照一张,既系原日承领田,经断卖合并交执,任随张、麦二姓商酌存贮,签明照内,此据。

同接银作中人王纬馨

黎廖氏指摹

同接银人黎何氏指摹

黎麦氏指摹

同接银人弟妇黎麦氏

左卖田人黎口丞笔

黎朝軻

光绪三十四年(1908)六月二十六日

立断卖田契人黎承志的笔[136]

本契约立卖契为黎承志,田产所有权应为黎家兄弟共同持有,所以卖掉田产之后,银子面交承志母子兄弟等接受。同接银人有四位女性:黎廖氏、黎何氏、黎麦氏、黎麦氏。兄弟不在,就由弟媳来收,契约也能成立。妻子角色在契约中,居于中见人、接银人身份。母亲则是确定要在契约中书写明白,以交代契约的合法性。